第三节电费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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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电费电价

电费管理

1990年,全县农电所(站)的电费制单、电费汇总实行计算机化管理。电力公司制定了《变压器报停管理办法》、《电费差错更正办法》等一系列电费管理制度。
1997年,电力公司为全县16处供电所配备了掌上型计算机抄表机。1998年5月,供电所电费全部实行计算机管理。1999年2月底,实行“预购电”收费方式,电力公司制定下发了《电费回收管理考核办法》,截至2003年,陈欠电费实现结零。2000年4月,对农村电工实行统管,实行持证上岗,农村用户抄表、收费等工作实行农电工异村管理。2001年4月,对农村用电实行销售、抄表、收费、服务“四到户”管理。2002年9月,用电营销管理信息系统各个子系统陆续开始试运行。2003年,将16万农村用户的电费也纳入用电营销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进一步提高了电费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2005年7月,启用了购电系统网络版,服务器设在营业厅,在全县各供电所全部实现了预购电联网管理。客户可以方便地实行异地交费,随时购电。

电价管理

五莲县电价实行国家统一定价,根据不同电压等级和用途确定其价格。1989年4月,在全县执行统一综合电价,综合售电价格平均0272元/千瓦时,自1989年5月1日起实行。1993年,农村照明最高限价为062元/千瓦时。1995年5月1日起,全县实施峰谷电价,按照保持电价总水平不变的原则,高峰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浮50%,低谷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下浮50%。时段划分为三部分,高峰时段:8:00至11:00,18:00至23:00;低谷时段:23:00至7:00,其余时段为平段。对全县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工业用户实行分时计量,起到了明显的削峰填谷作用。
1997年1月,五莲县综合电价调整为0.58元/千瓦时。莲价发〔1997〕6号文件对峰谷分时电价调整为峰段电价0.90元/千瓦时、平段电价0.58元/千瓦时、谷段电价0.29元/千瓦时。8月,将农村电价限定在0.70元/千瓦时至0.95元/千瓦时之间。
1998年5月,实行分类电价,全县用电电价共分四类,分别为:居民生活电价、农业生产电价、计划内工业电价、其它电价(非计划内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同时,农村用电加收农村电力管理费,城镇用电加收城市建设附加费。对峰谷电价进行了调整:计划内工业峰段电价0.843元/千瓦时,计划内工业平段电价0.544元/千瓦时,计划内工业谷段电价0.272元/千瓦时,其它用电峰段电价0.949元/千瓦时,其它用电平段电价0.612元/千瓦时,其它用电谷段电价0.306元/千瓦时。7月,对全县分类电价、峰谷分时电价做出调整:峰段电价0.883元/千瓦时,平段电价0.595元/千瓦时,谷段电价0.334元/千瓦时。同时,根据每个村变压器的大小、低压线损的高低,用电量的多少,确定一村一个结交价格,将农村居民照明用电限定在0.55元/千瓦时至0.70元/千瓦时之间,将农村动力用电限定在0.70元/千瓦时至0.90元/千瓦时之间,以上电价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8月,对农村用电规定最高限价,即农村居民生活用电0.672元/千瓦时,农村非普工业用电0.814元/千瓦时,农业生产用电0.711元/千瓦时,农村非居民照明用电0.892元/千瓦时。
1999年7月,对全县峰谷分时电价再次调整:峰段电价0.83元/千瓦时,平段电价0.595元/千瓦时,谷段电价0.40元/千瓦时。12月,全县已完成农网改造的210个村庄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0.62元/千瓦时。至2000年6月底,全县所有村庄均执行居民生活用电0.62元/千瓦时的电价标准。
2000年7月,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联合下发文件,公布了日照市销售电价,全县1至10千伏居民生活用电、非普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分别为0.422元/千瓦时、0.5978元/千瓦时、0.6758元/千瓦时、0.5048元/千瓦时,以上电价自2000年7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2001年4月,全县第一期农网改造全面结束,全县各类电价重新测算核定,农业用电0.75元/千瓦时,非普工业用电0.87元/千瓦时,非居民照明用电0.96元/千瓦时,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5月,全县农村用电到户结交价格分别调整为非居民照明用电0.978元/千瓦时,农业生产用电0.759元/千瓦时,非普工业用电0.88元/千瓦时,以上电价均含还息差价0.132元/千瓦时。日照市居民生活到户结交电价统一调整为0.62元/千瓦时(含还息差价0075元/千瓦时)。
2002年3月,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1至10千伏居民生活用电为0.468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的居民生活用电到户价为0.52元/千瓦时,此价格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的最终结算交费价格。
2003年12月,根据省物价局文件要求,在取消农电管理费、停止执行差价还息政策的基础上,降低除居民用电外的其它三类农村用电到户价,调整后的“四到户”非居民照明用电、非普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分别为0.92元/千瓦时、0.83元/千瓦时、0.70元/千瓦时,以上电价自2003年12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2004年6月,根据省物价局文件要求,非普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均上调0.0109元/千瓦时,农业生产用电上调0.0009元/千瓦时,居民生活用电不作调整。
2005年4月,实行煤电价格联动,非普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提高2.72分/每千瓦时,居民生活用电提高0.02元/千瓦时。农业生产用电不作调整;农村“四到户”居民生活用电、非普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也分别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