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企业内部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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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企业内部改革

伴随企业的改革改制,企业内部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也逐步深化。

人事制度改革

20世纪90年代,县属工业企业的领导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任命,根据企业规模确定相应的行政级别。随着改革不断深化,企业领导干部的管理权限逐步下放。2000年,县委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对改制后的国有控股企业,县委只管一把手,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干部任免一律下放,按现代企业法规运转。2001年11月,企业负责人行政职级待遇取消。1995年之前,企业用工采取由有关部门统一分配的办法,企业职工的身份有:国家干部、固定工、城镇或农民合同制工人;1995年后,各种身份被逐渐打破,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各种保险,企业自主决定招工条件和数量,招工实行双向选择。各企业中层科室、管理人员打破身份界限,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任。

分配制度改革

1989年,县属工业企业职工执行标准工资制,工资级别及标准统一,由国家分配增资指标,劳动部门负责审批,奖金视企业效益情况自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本单位发放。1995年后,分配制度逐步改革,取消标准工资制,各企业按照具体情况,定岗位、定人员、定工资,按照岗位和贡献大小分配。企业改制后,职工分配完全放开,市县确定统一工资指导线。职工收入分劳动工资和股金分红两部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月从劳动保障部门领取。企业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工的收入差距逐渐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