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农村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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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农村管理体制改革

管理机构

1989年撤销五莲县农牧局,成立五莲县农业局。1994年,五莲县农业局改称五莲县农业服务中心。1995年10月,撤销五莲县农业服务中心,重新设立五莲县农业局。各个时期均下设农技站、植保站、经管站、土肥站、农广校、蔬菜站、农技中心、农村能源办公室、环保站、种子站、良种场、办公室、政工科、计财科等科室。
1989年,成立五莲县农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生产科教科、多种经营科、计财经管科。2002年,撤销五莲县农业委员会,成立五莲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04年1月,与五莲县农业局合署办公。

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推行,旧的一套行政管理模式和制度已不适应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必须进行与经济体制改革配套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根据中央和上级的统一部署,在1984年的机构改革中进行了撤社建乡、改队建村工作。在撤社建乡中,将原1个镇15处人民公社改为6个镇、16个乡。同时,根据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修改的《宪法》规定,建立了乡级基层政权组织,并通过民主选举等法律程序,选举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这不仅是一项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更重要的是一项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改革。这种改革,打破了原人民公社政社合一、党政不分的管理体制,为党政分开,政企分开,转变职能,提高效率,适应改革开放形势,有效地开展农村基层工作打下了基础。
全县的改队建村、建立村民委员会工作,自1984年8月底开始试点,10月26日全面展开,12月中旬全部完成。改建时,以原生产大队或自然村为单位,将全县原有的593个生产大队,761个自然村,改建为629个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行政村。在建立村民委员会的同时,全县建立了629个村经济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根据各自经济发展的需要,下设几个组,分别抓好各项工作。1984年,全县共设村及村以下经营管理委员会、村户企业组、生产服务组、林果技术组等802个。村经济合作社作为村经济合作组织,它的当家人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在内部建立了多种规章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从根本上维护了农民利益。

农产品购销及商品流通体制改革

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村商品生产迅速发展,农民购买力大幅度提高,城乡商品交换日益扩大,原来的农产品购销和生产资料供应等流通管理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农民“买难”、“卖难”成为农村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为了尽快改变这种状况,不断繁荣农村经济,全面贯彻中央、省、市精神,对农产品购销及流通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相应改革。
在全县范围内推行了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流通渠道、少流通环节的“三多一少”新流通体制,做到了国营、集体、个体一齐上,推动了流通领域多种经济成份的迅速发展,有效地促进了城乡商品交换。在农村商品交换中个体经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过去,以粮食为主的大部分农副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和包购包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供求关系的变化,逐步实行了放开经营。到1996年底,除棉花和一部分征购粮实行指令性计划外,其它农产品全部放开经营。在商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方面,也随着商品、物资的逐渐丰富而日益放开,由政府干预或控制的多数产品如粮、棉、油等,基本上实现了自由流通。
2004年,根据中央、国务院要求,将对粮食生产中生产资料流通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进行直接补贴,全县补贴作物为小麦,按每亩补贴13元的标准,全县共发放补贴资金305.7万元,大大调动了农民种植小麦的积极性。

其他配套改革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农民休养生息,让农民尽快富裕奔小康,全县在其他配套改革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主要体现在农村税费改革和集体资金管理两个方面。
农村税费改革 除农业税按国家规定统一征收上缴外,为支持维护农村公共事业和集体经济发展,较长时间实行的是统筹提留办法,期间五莲县委、县政府多次出台有关政策予以规范和完善。1997年,改革乡统筹的提取方法,全县乡统筹以1995年人均纯收入的2.5%为基础,按每年增长10%的比例提取,三年不变,这样每年可以减轻农民负担800万元,人均减负18元。1998年,根据国务院规定,实行预算审批“乡改村”办法,即把乡统筹的收取标准由以乡为单位改为以村为单位,使农民负担更加合理。是年,全县乡统筹预算为1956.53万元,人均46元;村提留2048.3万元,人均51元;分别占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3%和2.25%。按照中央的进一步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2003年,取消原来的统筹提留办法,实行统一的新的农业税征收管理制度,每年可减轻农民负担24%以上。2004年,在税费改革的基础上,按照中央、国务院精神,取消了除烟草外的农业特产税,同时,将农业税下降了3个百分点,全县农民年平均税费负担降至40.3元。
农村合作基金会 1988年,全县在10处乡镇建立了农村合作基金会。1988年6月,县政府制定并发布了《五莲县农村合作基金会暂行条例》,到1997年,乡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发展到21处,累计筹集入会资金1.8亿元,筹资余额达7000万元,累计投放资金12.6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全县农村经济的发展。1999年,为了规范农村金融秩序,按照中央、省、市要求对农村合作基金会进行了清理,全县21处乡镇基金会全部关闭。在关闭过程中,投资清偿及资金兑付等项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到2005年,农村合作基金会资金兑付工作全部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