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五莲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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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五莲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文件


关于任命马维强同志职务的决定
莲人发〔2015〕1号
2015年1月15日
五莲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县长杜江涛的提请,决定任命:
马维强为五莲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关于接受杜江涛辞去五莲县县长 职务请求的决定
莲人发〔2015〕2号
2015年1月15日
五莲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县长杜江涛的辞职请求,同意其辞去五莲县县长职务,并报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关于马维强代理五莲县县长职务的决定
莲人发〔2015〕4号
2015年1月15日
五莲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
马维强副县长代理五莲县县长职务。


关于任命董惠霞同志职务的决定
莲人发〔2015〕5号
2015年1月15日
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武传忠的提请,决定任命:
董惠霞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关于任免孙树海等同志职务的决定
莲人发〔2015〕10号
2015年6月10日
五莲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县长马维强的提请,决定任命:
孙树海同志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郑 斌同志为县统计局局长。
免去:
孙良芬同志的县统计局局长职务。



关于任免吴兆强等同志职务的决定
莲人发〔2015〕11号
2015年6月10日
五莲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武传忠的提请,决定任命:
吴兆强同志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
于丽同志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关于任命费守平等同志职务的决定
莲人发〔2015〕15号
2015年11月12日
五莲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县长马维强的提请,决定任命:
费守平同志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李 玲同志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一年)。



关于任命王连洁等同志职务的决定
莲人发〔2015〕16号
2015年11月12日
五莲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县人民法院院长韩涛的提请,决定任命:
王连洁、许家宝、周佳琴、孙贵明、李永政、刘呈芝、王 伟、石增山、陈永义、吴翠军、高华良、秦绪帅、王富军、孙兴亮、何兆英、赵忠秀、王 伟、王 丹、梅 军、厉彦文、安丰波、杜中勤、陈 伟、丁乐友、王文华、董衍平、王福禄、王云国为五莲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关于任免梅文日等同志职务的决定
莲人发〔2015〕24号
2015年12月29日
五莲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和县长马维强的提请,决定任命:
梅文日同志为县林业局局长。
免去:
王浩然同志的县林业局局长职务。



关于任免王浩然等同志职务的决定
莲人发〔2015〕25号
2015年12月29日
五莲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和主任会议提请,决定任命:
王浩然同志为县人大常委会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
免去:
贾明成同志的县人大常委会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关于任免杨杰等同志职务的决定
莲人发〔2015〕26号
2015年12月29日
五莲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和县人民法院院长韩涛的提请,决定任命:
杨 杰同志为县人民法院洪凝法庭庭长;
刘发京同志为县人民法院高泽法庭庭长;
李志伟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市北经济开发区法庭庭长。
免去:
杨 杰同志的县人民法院高泽法庭庭长职务。



关于任命井海波同志职务的决定
莲人发〔2015〕27号
2015年12月29日
五莲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武传忠的提请,决定任命:
井海波同志为县人民检察院市北经济开发区检察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