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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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1994年前,五莲县城镇住房为单位公有制,由单位统包本单位职工住房,住户向单位缴纳住房租金。1994年,五莲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启动,县政府制定出台了《五莲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五莲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通过三条途径进行。

分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
1994年前,全县公房租金统一执行使用面积每平方米0.3元/每月的标准。1994年1月1日起,公房租金提高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0.8元/每月;到1996年1月1日,提高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36元/每月;1999年1月1日后,重新调整公有住房租金,达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86元/每月,但住房补贴发放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基本工资的25%)的单位,可适当降低租金标准。
推行住房公积金制
1994年始,全县推行住房公积金制。缴纳公积金的范围是,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具体办法是:职工个人和单位各按工资额的5%由单位代扣代缴,存入县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的职工个人专户;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的公积金均归个人所有;职工个人只能用于购买自住房、自建自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职工离退休、调出省或出国定居时,结存的公积金本息返还;调动工作单位者随工资结转;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照《公积金管理条例》负责公积金的归集和管理。到2005年底,全县共有223个单位近2万人缴纳住房公积金。
出售公有住房
1994年起,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部分公有住房出售给单位职工个人为自住房,单位优先出售给现住户、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因当时以成本价售房有困难,暂以标准价为过渡价格。购房户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1994年为47%,1997年后调整为84%),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也可经原产权单位同意按届时的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后依法进入市场;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购房户拥有全部产权,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收入归个人所有。自1998年开始实行货币化分配,向职工个人发放住房补贴、兑现一次性补偿。2000年12月,五莲县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和福利分配。2002年起,全县按照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放开并启动二级市场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