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公费医疗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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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公费医疗体制改革

1989年9月6日,县政府印发了由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试行办法》,主要有四个方面:
公费医疗经费定额:离退休干部每人每年100元;在职干部职工、二等残废军人每人每年80元,由县财政局按县直及各乡镇享受公费医疗人数,年初分别核拨给卫生局和各乡镇包干使用。县直包干部分由卫生局将经费按适当比例分为县医院包干部分、卫生局统一保管部分。县医院包干部分用于县直在县医院就诊的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离退休干部每人每年80元,在职干部职工每人每年60元;卫生局包干部分用于县直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经县医院公费门诊介绍,卫生局同意转市人民医院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外出学习、下乡蹲点、驻外办事等人员所用药费,离退休人员每人每年20元,在职干部职工、二等残废军人每人每年20元,由卫生局统一调配使用。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对公费医疗人员就诊、用药及公费医疗证的办理进行了规范。1992年,根据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将公费医疗分为定额内支出与定额外支出两部分,定额内支出由个人和财政共同负担,定额外支出由个人、单位、定点医院和财政按比例分担。
公费医疗转诊:凡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必须在指定的医院就诊,由于技术条件所限,对某些疾病无法做出正确的诊断治疗,需转县及县以上医院检查治疗者进行了规范和规定。
报销规定:对报销所需的手续和不予报销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1992年和1994年,县内又先后两次对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进行了改革。公费医疗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了公费医疗管理,使有限的公费医疗经费发挥了更大的作用,为广大干部、职工提供了更好的医疗保健服务,提高了干部职工的健康水平。
2002年初,公费医疗制度取消,全县开始建立和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