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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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执行工作

1989年至2005年,共执行各类案件7354件,执行标的额23794.52万元。其中:执行民事案件4758件,执行标的额8790.53万元,执行经济案件2427件,执行标的额13606.48万元,执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21件,执行标的额245.75万元,执行其它案件48件,执行标的额1151.76万元。1989年10月,恢复执行庭(1982年设立,1984年机构改革后并入接待室,执行庭自动撤销)。1989年至1994年,执行各类案件306件,执行标的额384.55万元。面对执行难的问题,1996年,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拘留妨碍执行工作13人。1997年4月1日起,实行审执分离:审判与执行分离、立案与执行分离、执行与收费分离。全年赴外地执行案件62人次,为企事业单位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1999年,开展“执行年”活动,全年执结案件971件,执结标的额3076.82万元。2000年,执行庭三次赴南京金蛙集团为五莲县遨游集团执行回货款275万元。2002年至2005年,县人民法院重新制定了《执行流程管理规定》、《执行权分立暂行规定》,促进了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共执结3341件,执行标的额9456.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