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反贪污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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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反贪污贿赂

1989年,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贪污受贿的联合通告精神,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反腐败成为五莲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重点。8、9两个月内,收到经济罪案举报70件,立案16件;有22名经济违法犯罪人员到检察院投案自首,共退交赃款和赃物(折款)6万余元。全年共立案查处经济罪案23件25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15万余元。1991年,查处诈骗犯丁原留(日照市丝山中学原副校长)投资牟利从事挪用公款和受贿活动的窝案,查出县内40个单位的45名经济违法犯罪人员,被挪用的公款达876.8万元,社会影响较大。1995年至1997年,再次加大反贪力度,共立查罪案59件61人,其中特大、重大案42件,占70%,挽回经济损失792.6万元。查处了7个村的村干部贪污受贿案。2000年至2005年,年均立案查处156案,共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258万元。另外,还查处了一批偷税漏税抗税案和假冒商标案。1993年至1997年,共受理偷、漏、抗税案600余件,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6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