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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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企业养老保险1986年以前,五莲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要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1986年10月起,全县开始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至1993年8月,农民合同制工人、城镇户口计划内临时工、企业固定工相继参加社会养老保险。1996年10月,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为每名职工建立个人账户。1999年1月,《日照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制度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适用于全县各企业及劳动者全方位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初步形成。

经试点,全县分别于1997年10月和2001年1月,实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社会化发放。

至2005年底,全县已有220家企业的25059名职工参加了企业养老保险,近6000名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月人均700元。1989年至2005年,累计收缴养老保险金30809万元,拨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29831万元;2005年末,养老保险金累计结余2675万元。

农村养老保险 1991年12月,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院西乡试点,有10045人参保,收缴保费329132元,院西乡(后属许孟镇)成为潍坊市第一个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乡镇。翌年1月,县政府出台了《五莲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4年10月,又下发了《关于在全县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二轮投保工作的意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全县全面推开。1995年5月,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现场会在五莲召开。1996年,县委、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农村基层干部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暂行办法》,把农村基层干部纳入了社会养老保险范围。2002年,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开展了农保缴费清查核对工作,是年,全县养老金发放实行了邮政代发。

至2005年底,全县共有1292万农民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累计收缴保险费4466万元,基金积累5327万元;有12309人领取养老金,累计发放养老金252万元。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直采取国家和集体统包统管的办法。1996年1月,按照日照市人民政府日政发〔1995〕147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全县机关事业单位10306名干部职工全部参加养老保险,772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统一由机关事业保险处发放。
1996年至2003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比例为:单位负担部分固定制工作人员按照月工资总额和统筹范围内离退休费总额之和的21%缴纳,合同制工作人员按月工资总额的19%缴纳;个人负担部分按照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离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费。2004年,调整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由“双基数”改为“单基数”,单位缴纳比例提高至23%,个人缴费比例保持2%不变。2005年7月,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机制的意见》,自当年8月起对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运行机制进行改革,对单位负担部分,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列入预算,差额事业单位从自有经费中税前支付,并且重新调整了养老保险基金缴费基数和比例,单位缴纳比例提高至26%,个人缴纳比例提高至3%,在日照市最早实现了县乡统一征缴办法,统一发放标准,统一发放渠道。
至2005年底,全县累计收缴养老保险金15394万元,已有2756名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累计发放养老金13400万元,基金累计结余2612万元。

医疗保险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国有企业实行劳保医疗制度。1992年和1994年,县内两次对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进行改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超支部分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方法。2002年1月,《五莲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公布实施,同步实施了大额医疗救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初步建立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2004年6月,县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企业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等文件,重点解决企业和乡镇干部职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问题,当年新增参保人员17713人。是年11月,县医疗保险处建设开通了全市第一个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医疗保险业务全部实现计算机网络管理。
2005年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提高到了3万元,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限额由8万元提高到15万元。同年8月,制定实施了《五莲县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到2005年末,医疗保险参保单位达到280个,有36555人参保,累计征收医疗保险基金5290万元,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累计支出医疗费用3663万元。

失业保险

企业失业保险1988年7月,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主要是为职工在暂时失去劳动条件时,给予基本的生活保障,以有利于社会稳定。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出台,待业职工由1988年规定的4种人扩大到7种人。1998年12月,国务院出台了《失业保险条例》,将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截至2005年底,全县参加企业失业保险的职工总人数已达19万人,发放失业保险金228万元,累计结余失业保险金599万元。
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 五莲县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从1996年1月开始实行,失业保险金按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1%筹集,其余由国家和单位负担。2000年6月,日照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除公务员(含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人员)以外的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进一步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考虑本县实际,全额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负担部分暂不缴纳,个人负担部分按照工资总额1%缴纳;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单位负担部分按全部职工工资2%缴纳,个人负担部分按工资总额的1%缴纳。至2005年末,全县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的人数为8200人,累计收缴失业保险金398万元。

工伤保险

1951年,国家颁布施行《劳动保险条例》后,全县即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年,全县建立起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机制,通过企业为职工缴纳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因工伤亡和患职业病的工人进行补偿。2004年1月,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费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1996年至2005年,全县工伤保险参保人数25059人,开展工伤认定711人次,享受待遇505人,收缴工伤保险费815万元,支付赔偿费762万元。

生育保险

1996年1月,按照市政府制定的《日照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境内县以上集体企业及其职工全部参加职工生育保险。职工生育保险由企业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个人不缴费。根据文件规定,不分顺产、难产一律按350元定额包干使用。针对企业反馈意见和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1999年5月,对生育保险待遇进行了较大调整,由最初的不分顺产、难产(指剖腹产)按350元定额包干使用,调整为顺产按400元、难产(指剖腹产)按650元定额包干拨付给企业。到2005年底,累计收缴生育保险费941万元,发放96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