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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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劳动保护

199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对促进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宣传贯彻,提高了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意识。

劳动监察

五莲县劳动监察机构成立之前,企业与职工发生纠纷主要以信访的形式进行处理。县劳动局监察科和劳动监察大队成立后,相继开展了以招工用工、劳动合同、工资分配、工时制和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工作,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至2005年底,共向用人单位发放年检资料680份,收回660份,年检率达到97%;发现问题763条,提出了整改意见,实地检查用人单位500余户次,涉及职工1665万人次;发现用人单位违法、违规问题500余个,提出整改意见700余条,接待群众举报140件,为70名职工追讨工资30余万元,为15名职工追回集资5万余元,补缴社会保险费800余万元,为1123人补办了招工备案手续;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20份,询问通知书50份,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9份;组织开展了贯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的检查活动3次,涉及职工1.6万余人;对全县拖欠社会保险费的400家用人单位,全部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依法追缴养老保险费2000余万元。

劳动仲裁

1987年7月,成立五莲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县劳动行政部门、县总工会和县经委三方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劳动局,主要负责处理国营企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及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逐步扩大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包括县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随之进一步完善了三方办案机制,改进办案方式,简化办案程序,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减少劳动仲议案件的发生。1997年,在乡镇企业建立了乡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建立健全了劳动争议仲裁庭,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加大了劳动争议的预防力度。至2005年底,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97起,挽回经济损失25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