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安置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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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安置优抚

拥军优属

五莲县是革命老区,素有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每年“八·一”、春节期间,全县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县五大班子领导带队组成慰问团,走访慰问部队官兵。五莲县于1999年和2003年被省委、省政府、省军区表彰为“全省双拥模范县”。
1990年8月,全县第16次优抚代表大会召开,22处乡镇都实行了以乡镇为单位的优抚统筹。
1994年5月,街头镇投资12万元,历时3个月,在部队驻地修建了一座蓄水15万立方米的军民“同心坝”,解决了吃水难的问题。1996年6月,县委、县政府制定了《五莲县拥军优属工作规定》。1997年12月,五莲县双拥办公室被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授予“拥军优属模范单位”称号。
1999年,全县广泛开展了“爱心献功臣行动”,各级各部门与491户特困优抚对象“结亲”,积极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排忧解难送温暖,开展了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帮扶活动,切实解决他们的生活、住房、治病等困难。全县各包扶单位为包扶对象捐款60余万元,修缮房屋190余间,提供各类服务1212件次。同年,五莲县被表彰为全国“爱心献功臣行动”先进单位。
2003年11月,县政府制定《五莲县实施优抚对象特殊保障暂行办法》,将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列入财政预算,农村现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为每户年优待金额不低于1500元,优待时限为二年。

安置

1989年至2005年,共接收退役军人5890名。按照《日照市考试考核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暂行办法》,从2002年度开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采取文化考试与档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公开安置。2002年11月16日,在县劳动技校首次对2002年度111名城镇退役士兵进行文化考试,有16人被安置到行政事业单位,90人被安置到县属企业,5人被安置到驻县内省、市属企业。
2003年8月12日,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五莲县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为:转业士官服役期满10年的为2万元,每超一年增加1000元;城镇退伍义务兵服役期满2年的为1万元,每超1年增加1000元。2002年至2005年,全县累计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费1084万元。

抚恤补助

1998年《五莲县实施优抚对象特殊保障暂行办法》出台,形成了包括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优待金城乡一体化统筹、拥军优属基金三位一体的优抚保障体系。该做法得到了省民政厅的充分肯定,在2000年召开的全省优抚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五莲县作了典型发言。
2001年7月,县政府制定了《五莲县优抚医疗保障暂行办法》。2003年,对《五莲县优抚医疗保障暂行办法》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充实和完善,确保了优抚医疗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机结合,使优抚对象住院费用在合作医疗报销的基础上,县民政局再按50%至65%的比例报销。同时,实行了大病救助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根据鲁民〔2004〕94号文件《关于转发〈军人新旧残疾套改办法〉的通知》规定,从2005年开始,残疾军人等级由原来的“四等六级”调整为“一至十级”,提高了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标准,取消了伤残军人原来的“抚恤金”和“保健金”、“在乡”和“在职”的区别,实现了等级相同,待遇相同。2005年,全县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共计3746人,其中,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312人,享受残疾军人抚恤963人,享受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1946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525人。

烈士褒扬

1991年9月,成立五莲县烈士陵园管理所,为正股级全额事业单位,隶属民政局。五莲县烈士陵园占地7616平方米,建有纪念堂、灵堂、纪念碑和革命斗争史展览一室和展览二室。2005年,该园被日照市评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