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维权及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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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维权及救助

1999年,五莲县人民政府第3号令制定了《五莲县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2002年莲政发〔2002〕24号文出台了《五莲县残疾人优惠待遇暂行规定》、2005年莲政办发〔2005〕73号文转发了《县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工作的意见》,使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从教育、劳动就业、农、工、商等方面得到保障,有了法规依据。2000年,五莲县残联、五莲县司法局联合成立了“日照市残疾人法律援助五莲联络站”,常年为贫困残疾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至2005年12月,五莲县法律援助站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230人(次),为36名残疾人提供了法律援助,挽回经济损失86万元。
残疾人救助采取临时救助和定期救助相结合,保障贫困残疾人的生活质量。临时救助主要包括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生活困难救济、房屋改造等项目。1990年至2005年,全县免费做白内障手术326例、儿麻矫治手术98例、供应残疾人用品用具(轮椅、拐杖、助行器等)260余件;救助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570户。2005年,争取国家、省、市专项资金225万元、县财政配套资金75万元,为全县30户残疾人无房户或危房户进行了房屋改造或修缮。定期救助主要是为特困残疾人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至2005年,全县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260户,320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