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金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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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金融审计

1991年至1994年,对部分国有银行及金融机构进行了审计;1995年以后主要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情况进行了审计。1991年,对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及基层信用社财务收支、信贷资金投放等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共查出违纪金额39万元,应上交财政13万元。1993年,对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保险公司和五莲县建行房地产信贷部4个金融机构进行了财务收支审计,审计总金额20930万元,查出应上缴财政1万元。1994年,对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三个县级金融机构,四个农村信用社和一个房地产信贷部进行了审计。查处违纪金额30万元,应上缴财政19.6万元。1995年,对潮河、松柏、许孟、街头四处乡镇的农村信用合作社1994年度和1995年上半年的财务收支合规合法情况和贯彻国家金融政策情况进行了审计,共查出各种违纪金额118万元。1998年,对四个地方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查出历年购建固定资产占用信贷资金5190万元,虚减利润102.2万元,漏计各项税金62.2万元,存在逾期和呆账、呆滞贷款达7677万元。1999年,对两处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通过审计发现企业资产质量较差,两处信用社各项贷款余额9107.6万元,不良贷款高达2482.9万元,占贷款总额的27.6%;挂账利息高达400多万元;资本充足率仅有1.73%和2.76%,低于国家规定不得低于8%的标准。同年,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审计工作。2000年,对县农村信用社和两处乡镇农村信用社进行了审计。2001年,对县农村信用社和三处乡镇农村信用社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对贷款投向和风险状况进行了审计调查。2004年,对五莲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2处乡镇农村信用社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