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农业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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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农业税征收管理

农业税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1989年,全县22处乡镇农业税收入99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21%。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税负逐年减轻,农业税收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越来越低。到2000年,全县农业税收完成1390.9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9.86%。2002年,按照中央的部署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通知》要求,全面理顺农村分配关系,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减轻农民负担,逐步取消农业税。2005年,全县农业税收入1213.7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8.3%。

农业税

农业税的课税对象是指特定的计算征收农业税的农业收入。1958年,我国农业税实行比例税率,全国平均为15.5%。山东省平均为15%,五莲县平均为7.8%。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2001年,五莲县实行农业税基础在村、任务到户,分夏季预征、秋季统一结算的办法。自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后,改为由财政部门“定时间、定地点、定税额”组织征收。

农业特产税

全县农林特产税均按(1994)国务院令第143号文件规定征收,征收标准为:园艺收入,税率为15%;其他水果收入,税率为10%;果品瓜类收入,税率为10%;花卉、苗木等收入,税率为5%;水产、淡水养殖收入,税率为10%;芦苇、藕等收入,税率为5%;林木、原木收入,税率为8%;其他应税产品收入,税率不得低于5%。自1994年起,农林特产税改为农业特产税。1989年至2005年,全县农业特产税收入13230.9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7.5%。

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属于特定目的税。全县平均税额为每平方米4.30元,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自1989年至2005年,全县累计征收耕地占用税592.56万元。

契税

自1997年10月1日开始征收契税,统一按省政府规定的3%比例征收。自1989年至2005年,全县契税收入760.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