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优惠政策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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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优惠政策及管理

1992年以来,县委、县政府不断完善招商引资的鼓励政策和优惠政策,2003年,在《五莲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中,特别制订了“入园企业的优惠政策”,促进了工业园区的健康发展。
为优化投资环境,强化园区基础管理工作,确保工业基地(园区)管理办法落到实处,2003年,县委、县政府以莲发〔2003〕35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加强园区建设与管理的意见(试行)》。2004年3月,县委、县政府以莲发〔2004〕12号文件,下发了《关于五莲县工业基地建设与管理的意见》。2005年5月,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园区建设与管理的意见》(莲发〔2003〕35号)精神,县政府以莲政发〔2005〕18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印发〈五莲县工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五莲县工业基地管理办法》。该办法共12条。明确规定,县工业基地委员会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工业基地实行统一领导,扎口管理,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本办法的落实。管委会对园区进行全方位、高起点规划;对园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管理按照规划统一组织实施;未经管委会批准,园区内不准私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对园区的道路、土地、矿产及其他资源,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实行市场化运作,最大限度地创造效益,实现以园养园的目的;对园区的经营性用地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租赁、拍卖;入园项目经申请后,由管委会牵头组织审批小组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审批;园区内的税收及工商行政管理,分别由县直税务分局和县直工商分局集中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