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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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政策环境

管理与服务

五莲县招商局 2003年11月成立,隶属五莲县人民政府,为全额正科级事业单位。内含县政府驻上海招商办事处、县政府驻青岛招商办事处两个副科级事业单位和办公室、招商科、信息科、项目推进科4个行政科室,在职干部职工18人。办公地点设在五莲县沿河路386号中国银行五莲支行三楼。
主要职能:负责拟定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政策和配套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招商引资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洽谈、规划、论证,协调办理招商引资项目的各项服务工作,并受理投资者的投诉;审查及督察项目推进落实工作;指导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咨询服务、信息归集发布、业务培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莲县行政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整治和改善、优化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特别是招商引资环境,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2004年1月16日,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五莲县行政服务中心。
该“中心”分两个层次:一是“中心”管理层,即行政服务中心,为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下设综合协调科和业务督查科,为股级内含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窗口单位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处理和裁决窗口单位在办理审批、提供服务及其他相关事项中的意见分歧;负责各项收费资金的划转、核算;负责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审批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投诉,并提出处理建议;督促检查进驻“中心”单位执行新的行政审批制度情况,特别是对“两地”办理、体外循环、乱设前置条件、私自提高收费标准等现象,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二是窗口服务层,由各有关部门进驻“中心”的窗口和办事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部门进“中心”的审批事项及相关服务事项的办理工作。将五莲县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有关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由原来单独行使职能的分散办公,改为集中到一个专门场所、设置若干个对外窗口,实行集中办公、公开办事,为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规范的“一站式”服务。
五莲县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位于县城沿河路386号,中国银行办公楼一楼,建筑面积600平方米。共有五莲县城乡建设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土资源局、发展计划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物价局、环境保护局、交通局、公安局、民政局、林业局、房地产管理局、卫生局、经济贸易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7个部门进驻大厅办公,开设22个办事窗口,配备44名工作人员,可办理各类审批事项177项。
该中心可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是涉及经济发展、社会事务管理和与企业、群众关系密切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及相关的综合性服务等方面。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均在“中心”办理。县城乡建设局进驻审批项目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审批)等;工商局进驻审批项目有: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登记、分公司设计变更注销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营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的运行和管理工作,县委、县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明确五莲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通知》等一系列管理规范文件。根据“能进则进、一事一地、充分授权、既受又理”的原则,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要求进入“中心”办理;凡进“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多头办理。各部门对进“中心”的办理事项应建立有关制度,严格规范审批行为。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审批的事项,“中心”有权主持召开协调会,联审决定有关问题。联办部门在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意见严重分歧时,由“中心”报县政府裁决。
通过对纳入服务中心受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申办须知的逐项审查,简化办事程序,明确每项审批项目的办理时限,提高了办事效率。2004年7月至12月,该中心累计受理各类事项3136件,按期办结率为100%,合理收费970余万元。2005年,中心共收办各类行政审批事项4792件,行政事业性收费30845万元,按期办结率100%。

政策保障

对外商投资和引荐外资实行优惠和奖励的有关规定 1992年6月,五莲县人民政府以莲政发〔1992〕32文件,制定出台了《五莲县引进县外资金奖励办法》;同月,以莲政发〔1992〕35号文件发布了《关于对外商投资和引荐外资实行优惠和奖励的有关规定》。具体规定了对外商、三胞(包括港、澳、台胞)投资的优惠政策,共14条,除对海外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外,其主要优惠政策如下:
1.欢迎和鼓励外商(包括港、澳、台、侨胞和外商),来五莲兴办三资企业,开展“三来一补”业务,允许在现有企业投资嫁接,允许外商承包购买县内国营、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并对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给予特别优惠。
2.新办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期满后,再按现行税率减征30-40%。如属先进技术企业可延长五年减半征收,属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仍可减半征收。
3.对外商投资的“三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按2-3元收取,对外商投资与乡镇(村)企业合资、合作举办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减半收取。三胞投资的“两类企业”土地使用费,前六年免缴,自第七年起五年内减半征收。
4.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土地、厂房,可采取租赁的方式取得使用权,租赁费按以下方式计收:城区土地租赁费前三年每年每平方米1元,三年后每平方米3元,城区以外的减半计收;投资交通、能源、通讯等行业的“三资”项目及“两类企业”的租赁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收;厂房租赁费每年每平方米20-50元。
5.三资企业免缴各种集资、摊派和社会收费,确需缴纳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集资费用在中方账户上列支。
6.外商投资企业按国际惯例进行经营管理,行使生产经营、机构设置和用人自主权。
7.合营企业的工资形式、工资标准和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自行决定。
8.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占注册资本50%以上的,投资于农、林、牧、养殖、能源、交通项目的合资合作年限不低于10年的,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可从中方分得的利润中让出10-15%给投资者。
9.对生产企业和外贸公司承接的加工装配业务,其工缴费收入的外汇额度(扣除进口设备技术和原材料价款后外汇收入)除10%上缴国家外,全部留企业。对生产企业承接的补偿贸易业务,在补偿期内返销产品的外汇收入额度(扣除偿还进口技术设备和材料等费用)20%上缴国家,10%留给外贸代理公司,70%留企业。
10.凡到五莲经济开发区投资的,按开发区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还具体规定了对引荐海外投资项目、对利用外资兴办“三资”企业、“三来一补”项目、对开展外经业务的奖励办法。
1993年,全县利用外资出现第一个高潮,共达成合资合作项目20个,总投资2112.48万美元,注册资金1448.26万元,实际利用外资388.79万美元。
对外商投资实行优惠的规定 1995年,五莲县人民政府以莲政发〔1995〕29号文件发布了《关于对外商投资实行优惠的规定》,明确规定,凡是来五莲县投资办企业者,享受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优惠政策,享受五莲县人民政府权限范围内给予的优惠政策。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来五莲县举办外商投资或开展“三来一补”业务,允许外商在现有企业中投资嫁接,允许外商承包或购买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鼓励外商来五莲兴办先进技术和产品出口企业。
该《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的优惠政策包括土地使用、城市建设配套费、税收政策、企业规模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五莲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3年9月,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县委、县政府印发了《五莲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共13条,对收费、建设用地、财政扶持、人才引进、招商引资奖励、服务环境以及对县外投资者在五莲县投资新建且纳税的企业、公益性项目、基础设施等项目优惠政策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主要优惠政策(见本书“附录”部分)
五莲县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 2003年3月,县委、县政府印发《五莲县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对考核对象、考核内容(项目、无偿资金)、考核方法、考核程序、考核组织、奖励标准、确认条件、处罚标准等作了具体规定,对引进项目个人和单位根据项目资金进行相应奖励。
2005年5月,根据《五莲县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认定工作的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程序、考核组织做了进一步说明和规定。县委、县政府印发了《五莲县招商引资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经考核,2004年全县共引进项目599个,投资总额33.6亿元,到位资金20.04亿元。其中,给予超额完成任务的街头镇、洪凝镇、县委办、县招商局、县国税局等18个单位的第一责任人记三等功,颁发荣誉证书。共有33个单位获取了奖金,其中由县财政负担16423万元;2005年全县共引进项目940个,投资总额63亿元,到位资金30亿元。其中,给予洪凝镇、高泽镇、县政法委、县教育局等22个单位的第一负责人记三等功,颁发荣誉证书。共有47个单位获取了奖金,其中由县财政负担143.9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