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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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安全管理

县供电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各级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把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纳入可控、在控状态,截至2005年12月31日,五莲电网实现安全运行6821天。
1988年,县电力公司实行“三科一室”体制,在生技科设专职安全员,为公司安全生产综合归口管理部门。1995年,成立安监科,为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建立了各级安全责任制、安全监督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和三级安全监督网。2000年6月,设立生产技术部等8个职能管理部门,生产技术部为主管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2002年9月,将原用电稽查队工作职能并入安监部,安监部为安全生产归口管理部门。
1996年至2000年,县电力公司充实了安全领导小组,加强了安全教育培训与宣传,健全了安全监督网络,与企业、农村客户签定了安全用电目标责任书,制定了各级安全职责、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奖惩细则及违章处罚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出台了《关于加强客户高压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工作的规定》,定期对客户高压电气设备进行校验。组织技术人员对客户高压电气设备开展了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有缺陷的设备及时进行了消缺处理。结合农网改造,加强了漏电保护器的安装、维护、测试,确保安装率、投运率、正确动作率都达到100%。
2001年,制定了《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到位标准》,依法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县电力公司开展了安全生产月、“反违章”、创建“无违章企业、车间、班组”等活动,全面清查事故隐患,全县所有变电站安装了事故预警系统。2005年,深入开展了创建“无违章县供电企业”活动和供电所安全管理年活动,开展了供用电安全大检查活动,下发了《关于电力设施保护的通告》,全县用电安全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1997年9月,县供电公司成立用电监察科。其职责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加强用电监察,依法保护用电设施,维护用电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更有力地打击窃电犯罪分子,公司与县公安局联合成立了电业治安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供电公司用电监察科。2000年6月,县供电公司进行机构改革,用电监察科改为用电稽查队。2002年9月,用电稽查队并入安全监察部。
2003年,县供电公司配合县公安局破获一起特大智能窃电案件,该案涉及日照、潍坊、枣庄三地十个县市,涉案金额70多万元,有力地打击了窃电犯罪行为。
2005年8月,县供电公司与县公安局联合召开了全县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暨反窃电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电力设施保护的通告》,发动群众与窃电犯罪作斗争。是年,破获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8起,挽回经济损失16万元;查处窃电案件12起,挽回经济损失29万元。
至2005年,共查处窃电案件123起,追补电量91.32万千瓦时,追补电费60.28万元、违约使用电费63.29万元,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23.57万元,有力地打击了窃电犯罪,维护了正常的供电、用电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