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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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土地承包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9年开始,一些社队实行了“包产到组、包产到劳、联产计酬”的责任制形式。1980年,有435个生产队开始实行“以地定产,责任到劳”的联产到劳责任制;在经营范围的划分上,成立了各种林、牧、副专业队、专业组、专业户。1981年,推行土地承包到户责任制,实行联产计酬,农民劳动成果在完成集体包产定额后超产部分归自己所有。1982年,全县普遍推行耕地承包到户,实行了分户经营的包干到户责任制,即家庭联产承包(亦称“大包干”)责任制。1983年春,松柏公社率先推行了果树承包到户责任制,而后,在全县迅速推广。荒山开发也纳入了生产责任制的范围,全县把25万亩荒山、疏残林划作自留山分给农户,结果树作价到户,并由县政府颁发了《社员自留山证》。
两田制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多数村庄为追求承包土地数量、质量的绝对平均,地块分得过于零碎,经过生产实践,农户普遍感到耕、种、收极不方便。针对这种情况,各社队在保持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和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对承包地进行了集中统一调整。
随着农村工商业的发展,一部分农户从事经商或开办工副业,但又不放弃土地经营,造成部分土地经营粗放,甚至荒芜。为此,对土地承包形式进行了部分调整和改进。1989年,全县尝试推行“两田制”,即以村或生产队为单位,把全部耕地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口粮田按人口均分,不承担定购任务和所有社会义务。责任田按劳承包,承担全部税赋和农产品订购等社会义务。实行“两田制”后,人口变动实行“动帐不动地”的办法解决。“两田制”的实行,把商品经济竞争机制引入了土地承包经营中,为土地转让、集中发展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创造了条件。

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完善承包合同管理 1984年,本着“大稳定,小调整”和“从简、从速”的原则,普遍把土地承包期延长到15年以上。延包时,将土地分等定级作价,合理补偿,并由县政府颁发土地承包使用证,消除了农民“怕变”的心理,激发了农民对土地增加投资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又把承包责任制推广到林、牧、副、渔各个领域。1986年,全县在完善承包合同的基础上设立了县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乡镇设立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站,村设立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小组,健全了农业承包合同管理体系。
1988年3月,县政府颁发了《五莲县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1999年12月,成立了五莲县农村集体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至此,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1998年,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的通知》精神要求,五莲县在王世疃乡户岭、下高家沟、北田庄三村进行了土地延包试点工作,取消“两田制”,将土地承包再延长30年不变,留有机动地的村将机动地控制在5%以内,到1999年,全县共有589个村完成了土地延包工作。2002年,土地延包工作进一步开展,全县除洪凝镇周围25个村因城区规划不能延包外,其余607村全部进行了土地延包。期间由于多种原因,全县有534个村的机动地超过5%的控制标准,2004年,县委、县政府按照中央“除5%的机动地外的耕地全部均分到户”的要求,对全县的“两田制”进行了彻底清理整顿。
健全承包土地管理制度为了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护土地不受侵犯和破坏,1984年起,五莲县开始建立了相应的承包土地管理制度。建立土地使用管理制度。农户对承包土地只有经营使用权,所有权仍归集体,村合作组织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对农户的土地经营进行管理和监督;禁止买卖土地和在承包地内建房、筑坟、采矿、烧窑、取土等毁坏土地行为。建立土地流转制度。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允许土地在农户之间流动,以达到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的目的;1997年起,在“大稳定”的基础上,按照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强化管理权,搞好使用权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了土地制度建设,健全了土地流转制度,实现了土地的合理流转和优化配置。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制度,为依法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农业、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与各乡镇协同规划,对全县大部分农作土地实行了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制度。
建立统一经营功能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不少社队只重视了“分”而忽视了“统”,一些适宜于集体统一经营的大型农机具和生产设施也平分到户,集体经济一度受到削弱,统一经营服务功能难以发挥。为此,从1984年开始,五莲县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同时,普遍抓了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工作,主要是强化统一经营层次的功能,在农业生产耕、播、收、脱各个环节以及灌溉、运输、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运用集体的力量和设备设施,对农户生产经营实行最大限度的统一调度和服务,收到了统分结合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