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交通规费征收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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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交通规费征收与管理

交通规费征收

随着县内交通状况的改善,各种机动车快速增长。根据《山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五莲的汽车养路费,由公路局征收。拖拉机、农用车、摩托车的养路费,由交通局征收。五莲县经国家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征的交通规费有: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路港建设费、道安费。1988年,共有10名征收员,年征3118万元,每年以8%的增长率递增。
养路费 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按规定由交通部门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养护和改善公路的事业费,是公路养护和修建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发展公路事业的物质基础。
1992年,省人民政府重新制定了《山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养路费按费率和费额两种方式征收。费率:对具有完备运输计划、行车记录、统计资料,能够准确反映营运收入总额的县以上交通部门的专业公路运输企业,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5%计征。对实行承包后难以掌握营运收入的,以及专业运输企业的非营运车辆则按费额计征。费额:除按费率计征以外的车辆均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每月每吨位160元。
1994年,对汽车、摩托车养路费征收重新做出调整。汽车养路费征收标准,在现有基础上上调20%,即:汽车养路费由每月每吨位160元,调整到190元,正三轮摩托车每月每车54元,侧三轮摩托车每月每车12元,二轮摩托车每月每车10元。
从1989年起,为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交通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88〕158号文件规定,确定自1990年1月1日起,在全省征收货运建设基金。路货物运输按每1吨公里2分钱计征。汽车(不含特种车、挂车)按每月每吨位45元缴纳;汽车的挂车、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按每月每吨位24元缴纳;21吨以上的特种运输汽车按每月每吨位18元缴纳。
道安费 为了进一步做好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铁路运输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省人民政府于1995年制定了《山东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内除农用拖拉机和免交养路费汽车、摩托车(含轻骑)及城市市内大型公共汽车、交通部门专业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均应按年度缴纳“道安费”。征收标准一律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凡核定吨位2吨及其以上货车、挂车、客车、客货两用车每年36元,2吨以下的每年24元;凡核定吨位2吨及其以上农用汽车、机动三轮车、营业性拖拉机每年24元,2吨以下的每年12元。
路港建设费 1996年开始征收,按费率和费额两种方式征收。凡按费率收养路费的车辆,按营运收入的3%征收,汽车按每月每吨位30元征收。
公路交通规费征收机构除征收交通规费外,依法查处以下各项违章行为:未随车携带有效公路规费缴讫凭证;车辆在报停期间偷驶,拖欠、逃缴公路规费;涂改或转借公路规费票据;伪造或倒卖公路规费票据等。
征收部门的职责还有:宣传和执行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政策、法规、规章;按章收费,加强费源管理、报停车辆牌照管理、票证管理、费款上解和收入核算管理等;对违反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有车单位和个人按章给予处罚;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研究和人才培训工作,提高征费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交通规费的使用

养路费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在银行设立养路费专户储存,统一上解。养路费支出,交通部门需编制计划报上级核批。每年征收的养路费主要用于公路的养护,1987年国家对养路费的使用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养路费的使用主要有养路工程费、公路事业费、养路其它费三大项。养路费使用安排的比例:用于养护工程方面的费用比例每年不低于养路费总支出的百分之八十,同时,首先确保公路小修保养和大中修工程费的需要,然后,再根据经费的可能,安排其他工程项目。不得挤掉正常养护经费而安排新、改建工程和其它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