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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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路政管理

1989年,县交通局设立了路政管理科。配备专职路政员4名,兼职路政员12名,路政巡查车2辆。主要负责管理和保护县内的公路产权,实施公路巡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审理、报批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越公路的其他设施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路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同时,各乡镇交通管理所也配备路政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路政宣传,日常公路巡查监督,审核批准利用、占用、挖掘公路事宜。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损失额酌情收费。路赔费的收取执行省物价局(1988)便价涉字第82号文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路政处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路赔费主要用于恢复路况,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1989年至1998年,为加强公路路产管理,按照省市公路局的统一部署,配合县土地管理部门,先后对全县干线公路及沿线公路站房进行确权登记发证。为维护路产路权,先后查处违章建筑案件50起,控制违章建筑面积800平方米,其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6起。
1999年至2005年,共设置各类公路标志40块,每年施划公路标线21公里。同时,经常性地清理非公路性标志和广告牌以及路面堆积物。查处路政事案80起,立案案件80起,共收取路赔费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