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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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统筹
工作确保农村办学经费的意见
(2005年3月31日乳政发[2005]4号)

为切实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推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统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认真做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统筹工作,是确保我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为此,市政府确定按照“市级统筹,市镇两级共同负担”的原则,对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实行全市统筹。自2005年起,市政府按照小学每生每学年不低于4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不低于60元的标准,统筹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并逐年提高。预算内公用经费由市、镇(街道)两级各负担50%,镇(街道)级负担部分每半年按标准要求足额上缴市财政,再由市财政及时足额拨付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经费管理,学校收取的杂费要全部用于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严禁截留、挪用、挤占、平调,严禁用农村中小学收费平衡财政预算,严禁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福利或用于基建开支。
我市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关于实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统一发放制度的意见
(2005年3月31日乳政发[2005]5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确保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制度的意见》(威政发〔2004〕54号),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制度。为此,特制定本意见。
一、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制度的基本内容
自2005年起实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制度,每年通过市财政局设立的“奖励资金专户”,以财政专项资金兑现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一)发放对象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本人为农村居民;
2.只有1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子女未满14周岁。
(二)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发放对象,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费。发放的奖励费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三)资金来源、对象确认及发放办法
1.资金来源。奖励费资金威海市财政补助20%,我市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30%,均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2.对象确认。确认对象以个人为单位,确认条件及确认程序详见《乳山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对象确认办法》。每年11~12月份,从村级开始对当年的发放对象逐级进行资格确认、审核复查及确定上报工作。
3.发放办法。采取建立财政专户、委托中介机构发放和设立个人账户的方式,通过确立资格认定、资金拨付、资金发放和监督检查四个环节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费按时、足额发放到个人手中。每年1月20日前,市、镇(街道)承担的配套资金必须全部到位,并按规定统一集中拨入市财政局设立的“奖励资金专户”,1月底前,通过中介机构发放上年度的奖励费。
本意见实施之前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仍按原规定渠道兑现落实。未纳入统一发放范围的,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按照统一发放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发放标准,制定严格的确认程序,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发放,落实到人。通过建立财政资金专户和个人账户、委托中介机构发放的形式,将奖励费直接发放到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费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奖励费统一发放制度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反映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制度和相关配套措施,确保该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实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引导和鼓励农民少生快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市政府将把此项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各镇(街道)、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计生、财政部门和委托发放的中介机构要建立协调统一、相互制约的执行审核、资金管理、安全发放和监督评估机制,确保执行政策严格公平,确保奖励费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人;计生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统一发放对象的资格确认、信息档案的建立、数据的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奖励费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监督评估工作;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执行政策的透明度,让广大农民了解政策,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镇(街道)、村要张榜公布奖励政策、统一发放对象和奖励费发放情况,设立举报电话,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2005年5月29日乳政发[2005]9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威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327项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公布。乳政发〔2001〕27号《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和减少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废止。今后上级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调整的,以上级新的规定为准。
附件:
现行有效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一、乳山市发展计划局(9项)
(一)普通许可(7项)
1.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审批
2.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核准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许可证
4.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审查转报)
5.境外投资申请报告(审查转报)
6.国外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利用外资方案(审查转报)
7.重要农产品的进口关税配额(审查转报)
(二)认可(1项)
1.丙级及丙级以上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确认(审查转报)
(三)登记(1项)
1.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登记备案
二、乳山市国家税务局(1项)
(一)认可(1项)
1.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三、乳山市广播电视局(8项)
(一)普通许可(8项)
1.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境外电视节目和个人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审查转报)
2.设立功率不足100瓦调频广播转播台,开办小频广播
3.建立有线电视频道、设立网上播出前端和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查转报)
4.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名称(审查转报)
5.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建设方案(审查转报)
6.设立电视转播台、差转台(审查转报)
7.开办视频点播业务许可(审查转报)
8.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查转报)
四、威海市乳山公路管理局(4项)
(一)普通许可(4项)
1.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审查转报)
2.在公路上增设平交路口(审查转报)
3.涉路工程建设(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跨越、穿越公路以及在公路用地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审查转报)
4.在公路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查转报)
五、乳山市地方税务局(1项)
(一)认可(1项)
1.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六、乳山市房产管理局(6项)
(一)普通许可(3项)
1.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2.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3.商品房预售许可
(二)认可(3项)
1.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格(审查转报)
2.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查转报)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审查转报)
七、乳山市财政局(2项)
(一)认可(1项)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二)登记(1项)
1.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变更及注销
八、乳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5项)
(一)普通许可(5项)
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
2.成立宗教团体
3.举办宗教性培训
4.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进行宗教活动(审查转报)
5.新建、重建、拆除、迁移寺观、教堂(审查转报)
九、乳山市林业局(20项)
(一)特许(7项)
1.林木采伐许可
2.临时使用林地许可
3.猎捕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审查转报)
4.占地或者征用林地许可(审查转报)
5.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许可(审查转报)
6.采集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查转报)
7.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许可(审查转报)
(二) 普通许可(10项)
1.林业种子、苗木经营许可
2.林业种子、苗木生产许可
3.经营、加工木材许可
4.木材运输许可(省内)
5.林木种子苗木进口许可(审查转报)
6.外国人在本市对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野外拍摄电影、录像许可(审查转报)
7.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审查转报)
8.经营利用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审查转报)
9.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审查转报)
10.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许可(审查转报)
(三) 核准(3项)
1.调运森林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
2.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查转报)
3.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许可
十、乳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4项)
(一)普通许可(3项)
1.在境(海)外设立企业、贸易公司及代表处(审查转报)
2.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解散、清算及合同章程变更(审查转报)
3.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国家鼓励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免税进口设备(审查转报)
(二)认可(1项)
1.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审查转报)
十一、乳山市国土资源局(12项)
(一)特许(6项)
1.新增建设用地预审
2.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审查转报)
3.临时用地许可
4.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审查转报市政府)
5.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或划拨(审查转报)
6.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审查转报市政府)
(二)普通许可(6项)
1.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转报市政府)
2.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分割转让许可
3.省、市政府批准的用地闲置处置方案(审查转报市政府)
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转报市政府)
5.征用村集体土地出让或划拨(审查转报市政府)
6.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查转报市政府)
十二、乳山市统计局(2项)
(一)普通许可(1项)
1.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查转报)
(二)认可(1项)
1.统计人员上岗许可(审查转报)
十三、乳山市水利局(19项)
(一)特许(2项)
1.取水、临时取水许可
2.河道采砂许可
(二)普通许可(17项)
1.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许可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3.在河道、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及在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等活动
4.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
5.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6.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跨汛施工
7.水库大坝坝顶、河堤堤顶、输水渠渠顶兼做公路
8.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
9.水库大坝改建、扩建、大修、小(二)型水库建设等工程项目
10.建设跨渠、临渠、穿渠等工程
11.水土保持规划(审查转报市政府)
12.采伐护堤、护岸林木
13.河道岸线的利用
14.年度用水计划
15.城市建设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查转报市政府)
16.防洪规划、防御风暴潮规划(审查转报)
17.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审查转报市政府)
十四、乳山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2项)
(一)普通许可(2项)
1.归侨侨眷接受国外亲友赠送进口小型生产工具
2.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及港澳同胞捐赠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审查转报)
十五、乳山市气象局(2项)
(一)普通许可(2项)
1.建筑物防雷设施图纸设计审核及设施竣工验收
2.系留气球(审查转报)
十六、乳山市农业局(14项)
(一)普通许可(9项)
1.菌种经销许可
2.菌种生产许可(三级菌种场)
3.兽药经营许可
4.种子经营许可(审查转报)
5.种子生产许可(审查转报)
6.兽药生产许可审查(审查转报)
7.农药广告审查(审查转报)
8.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转报)
9.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条件审查(审查转报)
(二)认可(3项)
1.动物诊疗许可证
2.兽医卫生许可证
3.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查转报)
(三)核准(2项)
1.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检疫和产地检疫
2.动物检疫
十七、乳山市农机管理局(3项)
(一)认可(1项)
1.拖拉机驾驶证核发
(二)核准(2项)
1.拖拉机号牌、行驶证核发
2.联合收割机号牌及行驶证核发
十八、乳山市民政局(12项)
(一)普通许可(8项)
1.设立镇殡葬服务机构
2.设立公益性墓地
3.尸体异地运输
4.地名命名(审查转报市政府)
5.设立居委会(审查转报市政府)
6.设立村民委员会(审查转报市政府)
7.乡镇设立、撤销、更名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镇政府的迁移(审查转报)
8.设立社会福利机构
(二)认可(2项)
1.城乡低保对象
2.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发放、农村优待标准及发放、城镇优待标准及发放
(三)登记(2项)
1.社会团体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十九、乳山市粮食局(1项)
(一)认可(1项)
1.粮食收购资格
二十、乳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5项)
(一)普通许可(3项)
1.社会力量举办初级资格技术等级培训机构
2.台港澳人员申请、延期在乳山就业(审查转报)
3.外国人申请、延期在乳山就业(审查转报)
(二)认可(2项)
1.公民个人及法人组织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
2.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二十一、乳山市地质矿产局(2项)
(一)特许(2项)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许可(审查转报)
2.小型矿山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十二、乳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2项)
(一)普通许可(2项)
1.从事外轮供应、口岸仓储、货物熏蒸等业务许可(审查转报)
2.外国籍交通运输工具临时进出非开放口岸事宜许可(审查转报)
二十三、乳山市科技局(2项)
(一)普通许可(2项)
1.建立技术贸易机构
2.设立科技开发企业
二十四、乳山市教育局(9项)
(一)普通许可(7项)
1.设立学前教育机构
2.举办实施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它教育机构
3.教育机构解散
4.义务教育学生借读
5.初中、小学学生转学
6.高中学生转学
7.设立民办学校
(二)认可(2项)
1.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2.幼儿园园长及教师资格审定(审查转报)
二十五、乳山市交通局(7项)
(一)特许(2项)
1.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许可(审查转报)
2.市内班车客运营运路线、班次、站点、时间(审查转报)
(二)普通许可(4项)
1.汽车二、三类及摩托车维修业经营许可(审查转报)
2.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许可(审查转报)
3.筹建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许可(审查转报)
4.道路运输货运站场(含搬运、装卸、货运配载场站)经营许可(审查转报)
(三)认可(1项)
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驾驶、装卸、押运人员上岗资格(审查转报)
二十六、乳山市建设局(28项)
(一)普通许可(20项)
1.占用、破挖绿地和移动绿化设施许可
2.砍伐移植树木花草
3.临时占地许可
4.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5.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
6.村庄和集镇规划选址
7.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8.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张挂许可
9.门面装修、门窗改造、搭建或封闭阳台许可
10.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许可
11.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
12.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与城市道路管线连接
13.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14.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及拆迁方案
15.限制型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16.向城市排放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
17.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许可
18.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
1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0.工程建设项目报建
(二)认可(8项)
1.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审查转报)
3.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审查转报)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转报)
5.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转报)
6.市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转报)
7.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查转报)
8.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审查转报)
二十七、乳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9项)
(一)普通许可(3项)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许可
2.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审查转报)
3.新产品试销证明
(二)认可(1项)
1.特种制造安装维修单位资质许可及气体充装单位资质许可(审查转报)
(三)核准(5项)
1.计量标准器具检定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3.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4.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审核
5.企业计量确认(审查转报)
二十八、乳山市计划生育局(2项)
(一)普通许可(2项)
1.二孩生育证
2.一孩生育证
二十九、乳山市环境保护局(6项)
(一)普通许可(3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3.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拆除,关闭、闲置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
(二)核准(2项)
1.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三)登记(1项)
1.排污、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登记
三十、乳山市体育局(1项)
(一)普通许可(1项)
1.开办武术学校资格
三十一、乳山市海洋与渔业局(13项)
(一)特许(5项)
1.渔业捕捞许可(审查转报)
2.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审查转报)
3.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许可(审查转报)
4.非机动渔船捕捞许可证
5.海域使用许可(审查转报市政府)
(二)普通许可(7项)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2.新建、改造、购置捕捞渔船许可(包括玻璃钢渔船)(审查转报)
3.水产苗种进出口许可(审查转报)
4.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5.装运危险货物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6.渔港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查转报)
7.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
(三)登记(1项)
1.渔业船舶国籍、所有权、抵押权、光船租赁登记
三十二、乳山市人事局(2项)
(一)普通许可(2项)
1.举办全市性人才交流会
2.设立人才中介机构
三十三、乳山市档案局(2项)
(一)普通许可(2项)
1.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资料
2.向国外或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审查转报)
三十四、乳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9项)
(一)普通许可(7项)
1.建设项目选址(审查转报)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变更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变更
4.城市详细规划
5.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许可
6.建制镇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的详细规划(审查转报市政府)
7.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审查转报市政府)
(二)核准(1项)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三)登记(1项)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三十五、乳山市旅游局(1项)
(一)普通许可(1项)
1.旅行社营业许可(审查转报)
三十六、乳山市经济贸易局(8项)
(一)普通许可(7项)
1.限上及向上争取优惠政策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查转报)
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许可(审查转报)
3.限上及向上争取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作)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报告(审查转报)
4.煤炭零售经营的许可(审查转报)
5.机电产品进口审查(审查转报)
6.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7.电工进网作业许可
(二)认可(1项)
1.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审核(审查转报)
三十七、乳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项)
(一)普通许可(1项)
1.乙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查转报)
三十八、乳山市卫生局(17项)
(一)普通许可(11项)
1.医疗机构设置
2.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公共场所经营卫生许可
3.自然疫源地内的大型建设项目卫生许可
4.生活饮用水供水卫生许可
5.单位自备水源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卫生许可
6.托幼保育、消毒产品生产、公共场所服务、生活饮用水供水、化妆品生产人员从业卫生许可
7.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卫生许可
8.放射线装置及放射性同位素放射防护许可
9.放射工作人员卫生许可
10.医用X射线诊断工作卫生许可
11.放射性原料加工卫生许可
(二)核准(3项)
1.医疗机构输液许可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3.从事碘盐加工活动卫生许可(审查转报)
(三)登记(3项)
1.护士执业注册
2.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
3.医师执业注册
三十九、乳山市司法局(4项)
(一)登记(4项)
1.公证员执业登记(审查转报)
2.律师执业登记(审查转报)
3.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分所登记(审查转报)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审查转报)
四十、乳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项)
(一)普通许可(1项)
1.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初审(审查转报)
四十一、乳山市烟草专卖局(1项)
(一)普通许可(1项)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四十二、乳山市文化局(9项)
(一)普通许可(9项)
1.娱乐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经营许可
2.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许可
3.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许可
4.出版物零售、出租许可
5.非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许可
6.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查转报市政府)
7.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许可
8.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许可(审查转报市政府)
9.因建设工程需要对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或拆除许可(审查转报市政府)
四十三、乳山市盐务局(6项)
(一)特许(1项)
1.盐资源开发利用许可(审查转报)
(二)普通许可(5项)
1.食盐零售许可
2.盐产品调剂使用许可
3.开办制盐企业(审查转报)
4.食盐和其它用盐运输许可(审查转报)
5.食盐批发许可(审查转报)
四十四、乳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1项)
(一)普通许可(3项)
1.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三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个体工商户)
2.冠地市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初审)(审查转报)
3.烟草经营者或其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许可
(二)登记(8项)
1.企业集团登记
2.集贸市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非企业法人营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分公司、私营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及变更、注销
4企业筹建登记
5.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中外合资企业注册登记及变更、注销(审查转报)
6.广告经营许可登记
7.商品展销会注册登记
8.户外广告登记
四十五、乳山市公安局(18项)
(一)普通许可(17项)
1.内地公民因私事往来港澳通行许可(审查转报)
2.户口准迁、迁移
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许可(审查转报)
4.公民因私出国护照申领、护照延期及换领、补发护照(审查转报)
5.台湾同胞定居许可(初审)(审查转报)
6.外国人居住许可(审查转报)
7.烟花爆竹的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管理
8.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许可
9.举办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许可(3000人以上、跨地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属审查转报)
10.特种行业(典当业、旅馆业、刻字业)许可
11.公务用枪持枪许可(审查转报)
12.化学危险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转报)
13.爆炸物品的储存、使用、购买、运输、生产
14.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许可
15.互联网上网服务业安全合格证(审查转报)
16.经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许可(审查转报)
17.放射性同位素运输卫生许可
(二)登记(1项)
1.台湾居民暂住登记
四十六、乳山市公安局消防大队(2项)
(一)普通许可(1项)
1.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的消防安全保障认定
(二)核准(1项)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四十七、乳山市公安局边防大队(5项)
(一)普通许可(5项)
1.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
2.申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3.出海船民证申领、变更、注销
4.船舶户口变更、注销
5.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四十八、乳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分局(16项)
(一)普通许可(3项)
1.转入换证、转出驾驶证
2.设置临时停车场及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
3.机动车延缓报废许可
(二)认可(6项)
1.机动车驾驶证初次申领
2.增驾准驾车型申领
3.持军队、武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民用车驾驶证
4.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本地驾驶证
5.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6.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核准(2项)
1.车辆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和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更正、撤销
2.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四)登记(5项)
1.机动车注册登记
2.机动车变更登记
3.机动车移动登记
4.机动车抵押登记
5.机动车注销登记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
项目和备案项目的通知
(2005年5月29日乳政发[2005]10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威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审核。现将现行有效的 13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7项备案项目予以公布。今后上级对上述项目进行调整的,以上级新的规定为准。
附件1:
现行有效的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一、乳山市国家税务局(16项)
1.民政福利企业返还增值税
2.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再投资退税
4.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5.对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
6.延期缴纳税款(审查转报)
7.延期申报税款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9.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
10.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增值税(审查转报)
11.多缴退税
12.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退税
13.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
14.税务登记
15.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的核准(审查转报)
16.有进出口权企业出口退税(审查转报)
二、乳山市地方税务局(7项)
1.管理权限内营业税减免税
2.管理权限内纳税延期申报许可
3.税务登记、验证及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4.财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5.营业税减免税(审查转报)
6.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审查转报)
7.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查转报)
三、乳山市房产管理局(3项)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2.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
3.房地产抵押登记
四、乳山市财政局(18项)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许可
2.农业三税减免
3.预算收入、退库、预算内收支追加、追减
4.预算支出科目和数额的调整、预算内外资金的拨款、预算专项资金的划拨
5.粮食风险基金支出许可
6.公有资产评估结果核准
7.农业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
8.预算内收支计划及预、决算草案
9.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领用核验、发放、保管及票据准购证的核发
10.建筑工程概、预决算审查
11.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2.政府采购机动车辆办理注册登记事项
13.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审查转报市政府)
14.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设 、变更或撤销许可
15.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审查转报)
16.施行“票款分离”银行代收网点的确定(审查转报)
17.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及评估核准(审查转报)
18.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许可(审查转报)
五、乳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1项)
1.确定民族成份
六、乳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项)
1.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
2.烟花爆竹批发许可(审查转报)
七、乳山市林业局(2项)
1.林权登记
2.省级或市级森林公园的建立、注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审查转报)
八、乳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1项)
1.因公出国考察团组(审查转报)
九、乳山市国土资源局(8项)
1.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核准
2.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租登记
3.土地使用者更名、更址登记(审查转报市政府)
4.土地权属登记(审查转报市政府)
5.注销土地登记(审查转报市政府)
6.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转报)
7.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查(审查转报)
8.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许可
十、乳山市水利局(1项)
1.防洪规划保留区(审查转报市政府)
十一、乳山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2项)
1.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审查转报)
2.归侨退休人员生活困难补贴、退休待遇提高(审查转报)
十二、乳山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2项)
1.企业改制方案审批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审查转报)
十三、中共乳山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2项)
1.接受台胞捐赠(审查转报,由原“接受价值在2万元以内的台胞捐赠”和“接受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台胞捐赠”合并)
2.因公赴台交流许可
十四、乳山市民政局(4项)
1.收养登记
2.结婚、离婚登记
3.革命烈士称号(因战、非战牺牲,审查转报市政府)
4.因战因公人员伤残等级评定(审查转报)
十五、乳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1项)
1.老年人优待证
十六、乳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1项)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3.外地工人向乳山市企业流动许可(审查转报)
4.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和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查转报)
5.劳动合同鉴定
6.城乡劳动者求职登记
7.用人需求登记
8.城镇人员失业登记
9.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登记
10.农民合同制技术管理骨干工人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许可(审查转报)
11.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申报(审查转报)
十七、乳山市地质矿产局(1项)
1.避免大型建筑物压覆矿床
十八、乳山市科技局(2项)
1.科技成果登记
2.技术合同登记
十九、乳山市教育局(4项)
1.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及广告内容备案(审查转报)
2.规范化学校审批
3.电教示范学校(审查转报)
4.建立教育网站、网校(审查转报)
二十、乳山市交通局(2项)
1.经营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的单位购车许可(审查转报)
2.举办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企业(审查转报)
二十一、乳山市建设局(2项)
1.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2.城市绿化规划编制
二十二、乳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项)
1.商品条码申办(审查转报)
2.组织机构代码核准(审查转报)
二十三、乳山市环境保护局(1项)
1.排污许可
二十四、乳山市体育局(4项)
1.三级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
2.普通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命名
3.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
4.三级运动员资格
二十五、乳山市人事局(14项)
1.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审查转报)
2.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评定
3.科级以下事业单位的设立;机关正科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各单位人员编制的核定
4.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查转报)
5.吸收录用国家干部(审查转报)
6.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计划
7.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
8.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
9.工资福利待遇
10.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1.干部调配
12.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13.国家公务员辞职
14.国家公务员辞退
二十六、乳山市残疾人联合会(2项)
1.残疾人认定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或减免
二十七、乳山市档案局(2项)
1.档案登记
2.档案员上岗
二十八、乳山市旅游局(1项)
1.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
二十九、乳山市卫生局(1项)
1.医疗机构性质核定
三十、乳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项)
1.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申办初审(审查转报)
2.镇卫生院为乡村医疗机构代购分发药品业务审批
三十一、乳山市物价局(7项)
1.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和收费标准
2.城市公用事业价格(含城市供水、供热价格、城市管道燃气价格、城市交通、经营性环境卫生)
3.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审查转报)
4.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审查转报)
5.短期培训班收费标准
6.特殊商品销售价格和特殊服务收费标准(审查转报)
7.《收费许可证》核发
三十二、乳山市盐务局(1项)
1.盐场保护区划定
三十三、乳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项)
1.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三十四、乳山市公安局(4项)
1.户口登记
2.暂住证
3.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
4.居民身份证、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

附件2:
现行有效的市级备案项目目录

一、乳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3项)
1.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备案
2.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单位发布广告备案
3.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合同副本)
二、乳山市广播电视局(2项)
1.学校开办用于教学目的的有线电视
2.有线电视台、站播映节目备案
三、乳山市公安局(7项)
1.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
2.社会团体印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4.社会力量办学印章
5.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印章
6.国际联网单位备案登记卡
7.国际联网个人备案登记卡
四、乳山市地税局(1项)
1.财务处理、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
五、乳山市房产管理局(4项)
1.商品房预售合同
2.拆迁委托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
4.业主委员会成立
六、乳山市卫生局(2项)
1.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结果备案
2.放射性同位素的定购、销售、转让、调拨和借用及进口装备有放射性仪表的单位或个人
七、乳山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1项)
1.国有、集体、私营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及有关事项的变更
八、乳山市统计局(3项)
1.统计单位登记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竣工统计登记
3.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九、乳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项)
1.宗教房地产权属证书
2.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认定和解除证明
十、乳山市农业局(1项)
1.农村经济管理人员聘任登记
十一、乳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4项)
1.集体合同的签订与解除
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办理录用备案、中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
4.新开办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
十二、乳山市教育局(7项)
1.高中、职业高中(中专)学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2.小学停课
3.中小学学籍
4.中小学重大事件上报
5.中小学学生休学
6.职业高中(中专)学生转学或转专业
7.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备案
十三、乳山市交通局(1项)
1.营业性货运车辆购置
十四、乳山市建设局(4项)
1.建筑工程安全报监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3.建设工程档案、市政工程档案备案
4.工程勘察设计准入备案
十五、乳山市环境保护局(3项)
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备案
2.海洋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3.环境工程设计证书备案
十六、乳山市国家税务局(1项)
1.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
十七、乳山市档案局(2项)
1.企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
2.档案管理权变更
十八、乳山市旅游局(1项)
1.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项目
十九、乳山市经济贸易局(2项)
1.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技改备案
2.乡镇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十、乳山市文化局(2项)
1.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备案
2.全民所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管所、图书馆、文化馆、艺术馆及其他单位和组织文物收藏备案
二十一、乳山市民政局(3项)
1.农村五保供养
2.社会团体印章登记
3.优抚对象关系迁移
二十二、乳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项)
1.企业产品执行标准

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2005年5月27日乳政发[2005]11号)

为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7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威政发[2004]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打破城乡分割,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按照上级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乳山市居民户口。农村人口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后,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城乡户口登记和门(楼)牌管理制度,尽快实现一体化管理。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村委会不得对公民依法申请登记户口设置任何限制或附加条件,坚决杜绝利用办理户口收取城市增容费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等行为。
二、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放宽落户条件。凡具备下列第(一)至(八)项条件之一的,准许公民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双方父母在我市市区落户;凡具备下列第(九)、(十)项条件之一的,准许本人在工作单位落户;符合第(十一)项条件的,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到所在农村落户。
(一)本市公民已在我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
(二)为我市招商引资80万元以上的;
(三)在市区一次性投资15万元以上的(在市区外一次性投资15万元以上的,准许在投资地落户);
(四)在市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固定资产达15万元以上的(在市区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固定资产达15万元以上的,准许在生产、经营地落户);
(五)本市农民进城从事个体私营经济,1 年内纳税超过1000元的;市外人员1年内向乳山市区税务部门纳税超过2万元以上,或2年内纳税累计超过3万元、3年内纳税累计超过5万元的;
(六)市区私营企业业主连续3年接收城镇失业人员15人以上就业,并保证工作稳定、工资按时发放的;
(七)被本市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聘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有特殊才能的人员;
(八)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房改房、自建房)以及通过其它合法方式获得的住宅,面积超过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并取得房产证书的;
(九)本市公民凡在市区有稳定的工作单位,且工作满2年以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
(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有稳定工作岗位或生活来源,被合法聘用并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
(十一)承包荒山、荒地、荒滩30亩以上的。
对符合上述迁入条件的市外公民,公安机关在审核和办理户口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如发现申请人有其它不适合迁入我市居住情况的,有权作出不予迁入的决定。
三、实行《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制度
凡属我市引进的人才,并取得《山东省外来人才聘用证》,到我市工作而不在我市落户的,发给《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凭证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四、放宽集体户口设立条件
国有、集体、民营、外资企业,只要拥有合法的固定厂址和职工宿舍,用工在5人以上的,可申请设立集体户口。
五、积极推进配套改革,搞好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
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人事、教育、劳动保障、建设、国土资源、发展计划、农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尽职尽责,积极配合,认真抓好涉及土地、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优抚、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改革。要搞好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将目前国家对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实行各种不同政策的划分依据,尽快由原来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划分,统一到以居民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承包土地或长期从事林牧渔业等生产)来划分,建立起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公安机关对现有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登记资料保留一定期限的过渡期(截至2005年9月底)。过渡期内,有关部门仍可以按原农业、非农业户口为依据实施有关政策。
六、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收费政策
辖区内各村以及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以居住地管理户口、以房管人”的户籍管理制度,接收符合户口管理规定的落户人员。同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配备户籍协管员,接受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的业务管理,协助公安机关管理好本村、本单位户口。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任何单位不得借办理户口名义收取其它额外费用。
七、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要求,也是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公平、公正原则的需要,对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引导农村人口向城市有序转移,促进城乡劳动力统一市场的形成,促进全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各镇(街道)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保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乳山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5月29日乳政发[2005]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门楼牌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是指城镇单位的院落、居(村)民居住的庭院的大门门号牌,平房的门号牌和楼房的楼号、单元号、户号牌,单位厂房的栋号牌。门楼牌号是单位、住户的法定住址代码。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门楼牌的设置、编排、安装、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门楼牌的设置,必须以地名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编排合理,整齐美观,方便群众。
第四条 市公安部门是我市门楼牌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门楼牌的设置、编排、安装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门楼牌的种类、规格和式样
第五条 门楼牌为蓝底、白字、白边,质料采用1毫米厚的铝板,门楼牌上标明的路、街、巷、村名称为全称,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下面加注大写汉语拼音,字体采用宋体字,门楼牌号码使用阿拉伯数字。大门牌、楼牌牌面下部分区域标注该区域的邮政编码。
第六条 门牌分大门牌、小门牌、旁门门牌和临时门牌4种。
第七条 楼号牌分为楼房号牌、楼房单元号牌、楼内户号牌3种。
第八条 平房栋(排)号牌、厂房栋号牌分为大、小两种。
第九条 门楼牌的规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条 区域较大的住宅区划分区域,楼号牌或平房栋(排)号牌应注明××小区(村)××区。
第三章 门楼牌的设置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以楼房为主的宿舍大院门口设置大门牌;同一单位正门以外在同一街巷的附属门和另一个街巷的附属门,设置旁门门牌,旁门门牌的街巷名称、号码与正门门牌一致;临街新建、改建的临时性网点或院落设置临时门牌。
第十二条 居民小区和有两幢以上楼房的院落,其楼房设置楼号牌,楼房两侧各安装一个楼牌。
8层以上(含8层)的楼房设置大楼号牌,7层以下(含7层)的楼房设置小楼号牌。
第十三条 居民楼为一个单元以上的,单元门口设置单元号牌;居民楼内住户门口设置户号牌。一层为商业网点(车库)、二层以上为居民住宅的楼房,一层商业网点(车库)设置大门牌,二层以上按住宅楼设置户号牌。
第十四条 居民小区及其他厂矿、单位院落内有两栋(排)平(厂)房以上的,应设置平(厂)房栋号牌。无院落的平(厂)房设置大栋(排)号牌,有院落的平(厂)房设置小栋(排)号牌。农村居民的平房门口设置小门牌。
第四章 门楼牌的编排
第十五条 市区门楼牌以路、街、巷、住宅小区为单位编排;无路、街、巷、住宅小区名称的农村门楼牌以村民委员会或自然村为单位编排。
第十六条 编排顺序:东西街巷,由东向西,北侧编双号,南侧编单号;南北街巷,由北向南,西侧编双号,东侧编单号;东北、西南街巷,由东北向西南,偏北侧编双号,偏南侧编单号;西北、东南街巷,由西北向东南,偏西侧编双号,偏东侧编单号;不通行的胡同,不分方向,一律由入口向里,右侧编双号,左侧编单号。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内的楼房,从东北方向起按S字形顺序编号。地形复杂的,本着衔接易找的原则编号。
第十八条 在空地或待拆迁的旧房地段,参照规划方案酌留空号,待建成新房后补编。规划范围以外的街巷或其范围内旧房翻建、扩建或改建的,沿用原号码。
第十九条 现有楼房或院落之间新建房屋、增开新门的,可在其前号后增加附号编排。地下防空设施用于生产经营的楼房地下室已形成出入门的,编制门牌号。
第二十条 楼房的单元号牌,按自东向西、由北向南的顺序编排。楼内的户号牌,由低层向高层也按自东向西、由北向南的顺序编排。一层楼是住宅或是草厦的,皆作为自然层的一层对待编排。九层(含九层)以下楼房户号,采用三位数编排,十层以上采用四位数编排。
第五章 门楼牌的安装
第二十一条 门楼牌的安装位置:
(一)小门牌安装在门框的左上角,距地面2米左右。
(二)大门牌、临时门牌安装在门左侧墙上,距在面2米左右。
(三)楼号牌安装的位置,根据楼房的高低程度确定。较集中的高层楼房,一般安装在3层至4层右上方的窗与墙角之间;较集中的低层楼房,一般安装在楼房的2层至3层右上方的窗与墙角之间。一条街或一个居住小区的楼牌,应尽量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
(四)楼房单元号牌安装在单元门的左上角,距地面2米左右;楼内户号牌安装在门上方中间位置,距上门框15厘米左右。
(五)平(厂)房栋号牌安装在靠路、街、巷一侧的墙上,距地面2.5米左右。地形复杂的,可本着美观易找的原则安装。
第六章 门楼牌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置或者变更门楼牌,由房屋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证、调查、编号工作,30日内完成安装工作。申请人不按规定缴纳门楼牌工本费的,公安机关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公安机关提出设置门楼牌申请,同时提供总平面规划布置图。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实地勘察,预编门楼牌号码,并将预编的门楼牌号码通知建设单位。没有公安机关的门楼牌号码预编通知,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商品房的,房管部门不予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新竣工楼房,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后,向公安机关提供总平面规划图纸及相关验收合格手续,并提交门楼牌号码预编通知,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向建设单位下发门楼牌号码正式编号通知。没有公安机关的门楼牌号码正式编号通知,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门楼牌的正式编号与预编号应当保持一致,若该规划区内整体调整较大而使原门楼牌预编号码需要变动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规划、房管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没有取得公安机关门楼牌号码预编通知的在建工程或已竣工工程,门楼牌的编置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因市政建设更改路名或道路延伸而需要变更门楼牌的,由道路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地名主管部门颁布的新路名或道路规划平面图纸。公安机关经调查摸底统计后,向道路建设单位下发门楼牌号码变更对照表,并通知需要变更门楼牌的单位或个人,同时通知房管、邮政、通讯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因拆迁房屋门楼牌需要撤销的,被拆迁单位应在市拆迁主管部门发放拆迁许可证之后,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门楼牌号码的相关手续,经查询档案资料属实并依据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注销证明后,向被拆迁单位下发门楼牌号码注销通知。没有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注销证明,公安机关不予撤销门楼牌号码。
第二十八条 地名主管机关颁布新地名和批准地名变更,应在颁布或批准之日起15日内通知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地名、编号有变动的新门楼牌安装后,旧门楼牌可过渡使用三个月。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门楼牌管理,保持门楼牌的准确、清楚、完整。
第三十一条 设置门楼牌所需的工本费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收取,所收费用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门楼牌管理与制作、人员培训、印制表册、计算机维护及消耗材料所需开支。
第三十二条 门楼牌工本费按下列规定收取:
(一)已交付使用的房屋、院落门楼牌工本费由所有权人缴纳,尚未交付使用以及今后新开发建设的房屋、院落的门楼牌工本费均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二)今后因市政建设更改路名和道路延伸而变更的门楼牌所需的工本费,由市财政支付。
(三)因擅自拆除、改装或人为损坏门楼牌需重新设置门楼牌的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 门楼牌属于公共设施,除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移动。损坏门楼牌的,应负责赔偿;私自设置、变更或乱移、乱动及毁坏、盗窃门楼牌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乳山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
(2005年9月16日乳政发[2005]16号)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威海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
二、将老年事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财政按每位老年人1元的标准设立老年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发展老年事业。建立敬老爱老基金组织,广泛吸纳社会和海外捐助,用于老年事业。
三、无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在城市的,由市政府发放救济款,或由福利院集中供养;在农村的,由镇敬老院集中供养或分散合同供养,所需经费除威海市财政补助20%外,我市市、镇两级财政分别负担50%、30%。鼓励村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兴办养老设施。
四、有条件的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域、滩涂、荒山、草场、废弃地作为养老基地,收益用于老年人保障;安排部分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给予一定的报酬,提高老年人的自我保障能力;逐步实行村民退休养老制度。
五、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人门诊,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设立家庭病床,开展上门服务;老年人到医院就医优先;按照规定由国家、集体和单位承担的医疗费用优先支付。
六、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
(一)到本市各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挂号费;
(二)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实行半价优惠;
(三)进入收费公园免购门票;
(四)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五)进入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和文化宫、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场所,凡收取门票的,60周岁至69周岁的,一律实行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的免费;
(六)独立居住的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安装有线电视,实行半价优惠。
七、老年人较多的单位,要建立老年人活动室。各类服务行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候车室设置老年人专用桌椅。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可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凡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场所,要设置“老年人优先”、“老年人优惠”等明显标志。
八、投资兴办非营利性老年人福利设施,享受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社区服务设施同等的优惠政策。
九、老年人到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咨询自身涉法事务的免费;公证机关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可根据老年人的经济情况,按规定程序适当减免公证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要按《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
十、对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从年满100周岁的月份开始,除威海市财政按每月100元的标准发给长寿补贴金外,我市财政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加发长寿补贴金。
十一、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本规定,未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老龄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乳政发〔1998〕5号《乳山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同时废止。

乳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5年9月16日乳政发[2005]17号)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现状
1.5 适用范围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组织体系框架
2.3 应急联动机制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 基本响应程序
4.4 指挥与协调
4.5 新闻报道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和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物资保障
6.8 经费保障
6.9 社会动员保障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6.12 法律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习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
8.3 监督检查与奖惩
8.4 制定与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录
9.1 预案启动格式文本
9.2 应急结束格式文本
9.3 乳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为我市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条件,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2 依法规范、职责明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快速反应,及时妥善处置,尽快平息事态,恢复秩序,维护稳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和部门职责,确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明确其职责。
1.2.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级管理、分级处置。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要依照各自职权,对本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1.2.4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以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主,同时条块紧密结合,充分发挥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作用,统一指挥、协调和指导处置工作。
1.2.5 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水平。要建立和完善互联、共享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应急处置工作反应灵敏、快速有效。
1.2.6 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加强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研究,规范防控措施和应急程序,实现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事件的科技水平。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处置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的科学指导和人员的安全防护。建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能力,保证预警、响应、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险情,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对事件信息进行准确判断,建立科学决策体系,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能采取果断措施。
1.2.7 平战结合、公众参与。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队伍的培训,开展演练活动。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依靠和发挥驻乳部队、武警中队、公安干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共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参照国务院办公厅《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和《威海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1.4 现状
1.4.1 自然灾害。我市地处中纬度,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地形为低山丘陵区,处于地震断裂带,较易发生洪涝、干旱、地震、台风、风暴潮、冰雹、低温、霜冻等自然灾害。
1.4.2 事故灾难。长期快速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人口与基础设施的矛盾开始凸现,交通事故、火灾、环境污染、生产伤亡等隐患演变为事故灾难的可能性日益增大。同时,随着海上交通运输和渔业生产的发展,海上交通和渔业生产发生事故的机率较高。
1.4.3 公共卫生事件。我市属于开放城市,人口流动和物资转运日益频繁,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和传播的机率较高。
1.4.4 社会安全事件。随着社会逐步进入高风险时期,社会矛盾纠纷逐渐增多,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及重大刑事案件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可能性日渐增大。
1.4.5 突发公共事件基本特征。我市城市化特点日渐突出,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紧密相关,一种突发公共事件往往会次生、衍生出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呈现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
1.5 适用范围
1.5.1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沿海水域)应由我市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1.5.2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设立乳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为全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最高决策机构。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副市长、市武装部首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职责是:
 研究确定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审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指挥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
 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与威海市、省、国家部委及驻乳部队等有关方面的关系;
 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我市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威海市、省、国家支援;
 根据有关情况建议市政府依程序报有关方面宣布部分地区或全部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2.1.2 市应急指挥中心(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成立市应急指挥中心,并挂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作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市应急指挥中心备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委员会的指挥平台。
市应急指挥中心(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执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收集分析国内外和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报送的我市社会安全相关信息,将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上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并根据委员会的决定发布警情;
 定期组织修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督促检查预案演习工作;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和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保障网络畅通;
 维护指挥平台,保证其正常运转;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为领导提供信息、通信、预案、咨询和指挥场所等;
 承担市委、市政府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应急事项。
2.1.3 市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若干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为常设或临时的专项应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和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市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相关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主要参与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武装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等有关负责人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副总指挥或成员。
市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设置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研究确定。决定不设立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的,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管理和日常应急预防工作由该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承担,重大事项由分管副市长协调,并分别负责履行本预案中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的职责。
市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研究决定全市相关专项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下,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导监督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工作;
 承担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并可视情况在事件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指挥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专门小组。
2.1.4 市突发公共事件专家顾问组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聘请专家顾问,组成市突发公共事件专家顾问组,其主要职责是:
 为我市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时,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2.1.5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银滩旅游度假区应建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和办事机构。
2.2 组织体系框架
2.2.1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和相关部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2.2 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录)
2.3 应急联动机制
2.3.1 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与驻乳部队、武警中队、威海市以上驻乳单位进行沟通与协调,在市政府统一指挥协调下,共同做好处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
2.3.2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市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民政局、财政局及保险机构是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障部门。
驻乳部队、武警中队及威海市以上驻乳单位的应急救援任务,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建立信息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报送信息。
3.1.2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和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政务值班和信息报送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监测人员,完善监测网络,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外可能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并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市应急指挥中心按要求上报威海市应急指挥中心。
3.1.3 我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或发生情况,都应迅速通过110、119、120、12345等特服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和相关部门报告。
3.2 预警
3.2.1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和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初步审核。核实后,如果超出本级应急管理权限的,要在先期采取应急行动的同时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按规定上报威海市应急指挥中心。事故报告采用电话报告和传真相结合的方式,先电话口述,后传真文字。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救援路线)、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伤亡的因素、尚存在的危险因素、需要哪一类救援队伍、联络人、联络电话等。
3.2.2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和相关部门应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接警人员要做好详细记录,及时判断报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2.3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和相关部门接警后,应初步拟定救援的专业队伍、专家组成人员名单、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并将以上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中心同时报告威海市应急指挥中心。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 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和相关部门配合,加快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和相关部门与市应急指挥中心的联网,形成功能齐全的应急指挥网络,确保通讯畅通、信息共享。
3.3.2 由市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以三维数字城市地理信息系统为依托,建立支持应急指挥决策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并动态更新。
3.3.3 由市应急指挥中心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建立全市应急救援资源管理数据库,保证各级领导指挥机构能够随时掌握、查询应急资源的地点、数量、性能等信息和有关人员、队伍的培训、演练情况。
3.3.4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和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管理数据库,对应急预案、重大事件及可能引发重大事件的情报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并实现信息共享。
3.3.5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对事件和可能发生事件的地点、类型、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收集管理,并提供相关的预案、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专家、应急技术要求等信息,制定应急备选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快捷、有效的支持。
3.3.6 鉴于应急救援工作的特殊性,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和相关部门的通讯装备必须满足安全、保密要求,保证数据运行、传输不间断、不丢失。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发布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发布事件预警:
 事件失控或有可能失控的;
 已发生的事件有可能导致其他事件发生的;
 其他地区发生的事件有可能影响本地区的;
 下一级事件发生后,事件影响在扩大或有可能扩大,本级要做预警准备的。
3.4.2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4.3 预警级别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和相关部门,依照专项预案中所确定的预警等级提出预警建议,经市应急指挥中心审核后报威海市应急指挥中心批准。
3.4.4 一般或较重级别的预警,由提出预警建议的部门报市应急指挥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严重或特别严重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由市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威海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3.4.5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中心、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和相关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根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及时启动相关专项预案,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防止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
3.4.6 市应急指挥中心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报请威海市应急指挥中心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响应: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请威海市应急指挥中心按程序批准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市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进行指挥,同时成立由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和相关部门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响应: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请威海市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程序批准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市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进行指挥,同时成立由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和相关部门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全权指挥,同时向威海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市分管领导或市应急指挥中心派人到场,组织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和相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处置。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常规信息采集。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和相关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本区域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定期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送各类事件信息,重要信息要立即报送。市应急指挥中心对信心整理后,上报威海市应急指挥中心。
4.2.2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和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
4.2.3 现场信息采集。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和相关部门上报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真实、规范,内容应包括:发生时间、详细地点、涉及范围、事件规模、等级、危害程度、背景、有关人员情况、有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已采取的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
4.2.4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4.2.5 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和相关部门要立即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在事发15分钟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中心应在30分钟内向威海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在2小时内向威海市应急指挥中心书面报告详细情况。空难、恐怖事件、群体性堵塞主要干道等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对接报的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在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后,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2.6 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市应急指挥中心应与市外办、台办、侨办、外宣办等部门密切配合,报请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启动相关处置预案。
4.2.7 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市应急指挥中心应与市外办、外宣办密切配合,积极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并按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由指定的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
4.2.8 市应急指挥中心与相邻市(区)相关机构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范围超出我市行政区域,根据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及时通报、联系相关市(区),协调有关处置工作。
4.3 基本响应程序
4.3.1 基本应急
(1)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和相关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根据事件类型和级别,按程序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疏散等工作,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3)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市应急指挥中心应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5)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6)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外办、外宣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7)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可以调用任何专业救援资源和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的救援资源;救援所需物资出现短缺时,可临时就近调用任何单位和组织的物资。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紧急调用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拒绝。与市外救援力量一同救援时,一般以我市救援力量为主,负责核心区域的救援工作,市外救援力量为辅,负责外围和辅助救援工作。
4.3.2 扩大应急
(1)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发出请求,由市委、市政府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2)如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我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或者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波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我市自身控制能力,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依程序向威海市、省、国家请求支援。
4.4 指挥与协调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发布应急命令后,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具体负责工作的落实,并负责与上级机构、相邻市(区)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的协调工作,协调采用到事发现场、电话和传真联系相结合的方式。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和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协同,密切配合,迅速有效地展开应急救援工作。
4.5 新闻报道
4.5.1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维护大局的原则,以正面报道为主,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4.5.2 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包括:上级党委、政府对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经过核实后的事件损失情况;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干部群众投入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应急救援组织和救援人员的事迹;社会公众捐赠,港澳台同胞、外国政府和团体、海外华人华侨对救援工作支持和帮助的有关情况;有关事件处置和自我防护常识。
4.5.3 新闻报道审核和发布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4.6 应急结束
4.6.1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事件主要信息已经采集,善后工作已有序展开,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6.2 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请威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宣布应急结束。
4.6.3 宣布应急结束后,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和相关部门应及时补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器材,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相关部门和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负责组织实施。
5.1.2 市相关部门和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后重建、现场清理、物资和劳务征用、人员安置和赔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各部门对所负责的善后工作要制定严格的处置程序,尽快恢复事件发生地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5.2 社会救助
5.2.1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市民政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2.2 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市民政局会同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依据评估结果,逐户核实,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5.2.3 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5.2.4 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在各自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5.2.5 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要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受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的监督,对克扣、挪用捐赠资金和物资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5.3 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要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和简化程序的原则,及时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4 调查和总结
5.4.1 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省或威海市组织调查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5.4.2 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威海市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和总结,我市有关部门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5.4.3 现场指挥部应适时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原因调查小组,组织专家调查和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处置结束4日内,现场指挥部应将调查报告报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5.4.4 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的同时,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成立事故处置调查小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在20日内将总结报告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总结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接报和应急处置过程,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处置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置效果,遇到的问题,经验和教训,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
5.4.5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根据以上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市应急指挥中心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讯手段,明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参与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的通讯联系方式,并建立备用方案和通讯录,确保处置行动能够快速、有效展开。
6.1.2 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乳山市电子政务专网为核心,整合其他社会公共网络资源,形成覆盖全市的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安全稳定的应急通信系统。
6.1.3 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统一组织本市各通信运营部门,建立我市信息通信应急保障队伍。
6.1.4 市发展和改革局要协调本市各通信运营部门,保障市党政军领导机关、市应急指挥中心、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机构的通讯畅通,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确保实现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正常传递。
6.1.5 负有应急处置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建立通讯系统检查、维护制度,定期对通讯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通讯畅通。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2.1 各专业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6.2.2 各专业部门应将可供应急救援使用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按照统一格式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列表造册,逐级上报,供全市应急救援查询和调用。
6.3 应急队伍保障
6.3.1 应急队伍组建
(1)专业应急队伍。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地震、人防、城建、防汛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驻乳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的重要骨干力量。各专业部门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2)志愿者应急队伍。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以便在第一时间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损失。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预案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和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6.3.2 应急队伍调动
一般和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按照预案调动相关应急队伍进行处置。
对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专业队伍为主、群众性队伍为辅的原则,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协调调动应急处置队伍。
6.3.3 应急队伍演练
各类应急队伍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和生产,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短期脱产训练。
市应急指挥中心定期组织全市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演练,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6.4 交通运输保障
6.4.1 由市交通局牵头,建设、交巡警、铁路、海洋与渔业等方面配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要制定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规划公共交通线路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交通安全通畅。
6.4.2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市交通局、建设局、公路局、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要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市内道路、铁路、海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6.5 医疗卫生保障
6.5.1 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乳山急救中心(120)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6.5.2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市卫生局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放射源的安全情况。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迅速组织向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6.5.3 市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市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6.6 治安保障
6.6.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公安机关和基层政府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和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6.2 由市公安局负责,武警中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区的社会稳定。
6.6.3 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如现场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生,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灭火、排爆、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现。
6.7 物资保障
6.7.1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和相关部门要根据不同危机事件和灾害种类,制定本地区救灾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
6.7.2 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与其它市(区)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备我市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6.7.3 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协调,市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民政局、交通局、财政局、供销社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市卫生局、经贸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医药公司负责药品的储存和供应。
6.7.4 市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农业局、财政局、粮食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应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市场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负责本区域内物资保障应急方案的实施,落实应急货源渠道和分销网络。
6.8 经费保障
6.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市及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都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增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6.8.2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内部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经政府批准启动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8.3 按照“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市政府批准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拨款事宜,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6.8.4 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应当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6.8.5 财政部门负责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重大资金动用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审批。
6.9 社会动员保障
6.9.1 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各级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6.9.2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定社会动员的等级。在启动全市或部分地区应急处置预案时,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实施现场动员,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
6.9.3 全市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市政府报请威海市政府批准,报省政府备案。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市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威海市政府备案。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市社会动员工作,会同宣传部门搞好宣传教育,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1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和相关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在市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避难场所应有标准的应急图案标志。
6.10.2 对紧急疏散人员要妥善安置,启动已建设好的人员避难场所,并可以利用公园、广场、机关、学校、文化场所和人防工程,必要时也可征用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作为临时避难场所,并确保疏散人员生活需要。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由市科技局、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技术的开发体系和储备机制;制订研发计划,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经验,重点加强智能化的应急指挥通信技术装备、辅助决策技术装备、特种救援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科学合理地配备有关装备。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和相关部门要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决策水平。
6.12 法律保障
6.12.1 待国家《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处置法》正式颁布后,市里据此制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6.12.2 在实行紧急状态期间,市政府依法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有关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有关义务。
6.12.3 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相关规范性文件。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7.1.1 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协调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和相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规划,编制公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专业技术教材和社区应急手册。
7.1.2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教育主管部门、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7.1.3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7.1.4 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开设“乳山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站”,宣传党和国家公共安全管理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布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警电话;发布权威预警信息,报道本市公共安全工作动态;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等内容。
7.2 培训
7.2.1 公职人员的培训。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和相关部门开展面向公职人员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党校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教育列入干部任职培训的内容,切实增强公职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7.2.2 专业人员的培训。对各级应急处置、救援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建立定期常规性培训制度。
7.2.3 市民的培训。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和相关部门要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村(居)、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根据政府的要求,结合实际,加强自救、互救和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7.3 演习
7.3.1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和相关部门要根据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开展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习,做好跨镇(区)、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7.3.2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有关部门应组织本区域单位和群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分项演练。
7.3.3 应急演习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渔业生产、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植物疫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突发公共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是市委、市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
专项应急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各部门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各种行动方案、相关保障方案和操作手册。
分应急预案:是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为应对本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
应急保障预案:是在预案保障措施部分涉及到的,由相关部门制定的指挥系统技术、通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应急队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物资、资金和应急避难场所等保障预案。
应急储备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主要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应急专项准备资金:是财政部门在一般支出预算撈渌С鰯中增设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准备资金。
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为应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成立的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相关部门:指与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各部门,包括主责部门、预测部门和协作部门。
8.2 预案管理
8.2.1 应急预案制定
(1)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分为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四种。其中: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依据国务院印发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各项要求,负责制定和修订;
专项应急预案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分工,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和市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分别负责制定和修订;
分应急预案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结合各自实际负责制定和修订;
应急保障预案由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部门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负责制定和修订。
(2)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和相关部门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的过程中,应依照市总体应急预案事件等级划分标准,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标准具体加以细化。
8.2.2 应急预案审查
为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依据我国有关应急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开展总体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并报威海市政府备案。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和相关部门,依据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查,报威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备案。
8.2.3 应急预案公布
总体应急预案经过市委、市政府审查通过后对外发布。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除涉密内容外,应向社会公开发布。
8.2.4 应急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和相关部门应适时对各类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查后,上报威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总体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8.3 监督检查与奖惩
8.3.1 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过程监督检查与结果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过程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是否得力,工作机制是否完善,应急处置程序是否合理,人员、装备配置和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到位等;结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应急处置工作是否快速、及时、稳妥,是否把损失和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8.3.2 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3.3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对应急处置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措施不落实导致重大问题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8.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乳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录
9.1 预案启动格式文本
关于启动《乳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年 月 日 时,在发生一起,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决定启动《乳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乳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主任(签字)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9.2 应急结束格式文本
关于解除______事件应急状态的决定
年 月 日 时,在发生的 事件,经过应急处置,已经 。经研究决定,解除应急状态,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乳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主任(签字)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9.3 乳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略)

关于加强重点区域规划建设管理
和自然景观保护工作的通知
(2005年10月13日乳政发[2005]18号)

为加强我市自然景观保护,科学有序开发利用各类资源,更好地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市政府决定加强对重点区域规划建设管理和自然景观保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点管理和保护的范围
(一)东南沿海周围:东起浪暖口、西至乳山口西岸总长185公里的沿海区域。
(二)红石顶核电站址周围:以红石顶核电站址为中心,东至5公里以内的海域,西至小泓村向西延伸100米,南至5公里以内的海域,北至南泓南村向北延伸100米。
(三)大乳山周围:东至小乳山、芦台顶、葛子岭、黄岛山东麓,南、西两面至东起黄岛山东麓、经西黄岛、姜家庄、西山赵家、到后山猫口咀的海边,北至大乳山、小乳山北麓;小青岛。
(四)乳山口港周围:东至秦家庄村村西,西至乳山口商港西界,南至海阳所镇后山村公路,北至乳山口段牟乳线。
(五)岠嵎山周围:东至院里水库大坝外侧,西至海阳市平岚村猪栏夼山脊,南至宋河村、玉皇台上村西山山脊,北至圈港村西山山脊、小管村南山山脊。
二、管理和保护措施
在以上范围内,除经市政府同意的开发建设项目外,不得新批准进行以下项目:1.开山采石、采砂等采矿项目;2.开挖构筑养鱼、养虾、养海参等水产养殖项目;3.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项目。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对在征地期间,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的规定,有关单位应积极做好上级政策规定的宣传工作,尽量避免保护范围内单位、个人在项目开发、土地征用期间突击栽种树木和抢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南黄、徐家、白沙滩、海阳所、乳山口、乳山寨等沿海镇及市发改、国土资源、海洋渔业、规划、建设、林业、旅游等部门,应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和保护措施,严格把关,齐抓共管,认真做好重点区域规划建设管理和自然景观保护工作,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2005年5月29日乳政办发[2005]13号)

为切实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威政办发〔2005〕22号)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政府决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将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95元调整为220元。
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低保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保障资金必须按时拨付到位。民政部门对保障金要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按时发放,不得挪作它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
(2005年5月31日乳政办发[2005]15号)

为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即对农村“三无”对象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工作,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山东省农村五保工作暂行规定》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威政发[2004]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五保供养对象审定标准
(一)五保供养对象范围。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农村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一是无法定扶(抚,下同)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二是无劳动能力的;三是无生活来源的。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纳入五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可由女儿扶养,但此前已纳入五保范围的老年人,原则上继续享受五保供养待遇。对无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本人具有劳动能力的,暂不纳入五保供养范围。

(二)五保供养对象审批程序。申报五保供养,应由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本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对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五保对象、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五保对象、已年满16周岁不再接受义务教育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孤儿,由村民委员会核实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收回《五保供养证》,停止其五保供养待遇。
二、建立新的五保供养经费保障机制
(一)五保供养标准。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和省、威海市五保供养有关规定,我市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1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300元。各镇(街道)原供养标准低于此标准的,要按此标准执行;原供养标准高于此标准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继续执行原标准。对原纳入农村低保的五保对象,应调整为五保供养对象,不再享受低保待遇。五保供养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各级财力的增长,原则上每三年增长一次,以保证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增长。
(二)五保供养形式。凡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的五保供养对象,可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以集中供养为主。各镇(街道)要通过改善敬老院设施、强化管理等多种手段,提高集中供养能力,两年内达到省政府规定的不低于60%的集中供养比例。对个人不愿入住敬老院或因患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不适合入住敬老院的五保对象,应采取签订寄养协议,实行户院挂钩、委托亲友代养等形式,实行分散供养。
(三)五保供养资金的筹措。五保供养经费由原来的村集体负担为主,改为由政府负担为主。除威海市财政补助20%外,我市市、镇两级财政分别负担50%、30%。有经济实力的村,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也可在资金、服务等方面承担相应部分的五保供养义务。
三、加大敬老院建设力度
敬老院建设以镇(街道)为主,建设资金主要由镇(街道)筹集。市财政按“先投资,后补助”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状况、敬老院规模、床位数、供养人数等,按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具体申报、审批及补贴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各镇(街道)要加大敬老院的建设力度,以满足五保对象入院需求。要对敬老院建设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严格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在各个层面充分考虑到方便老人生活,在各项服务设施上努力做到设计合理、使用方便和配套完善。要充分考虑自身的承受能力,使敬老院的建设规模、标准、配套设施等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要保护和利用好敬老院现有资源,对现有敬老院,需要维修的要及时维修,容纳能力不足的要逐步进行扩建。要充分利用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的闲置资源,对闲置校舍进行改扩建,作为敬老院用房。
各镇(街道)要积极探索敬老院建设的新路子,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建设慈善敬老院等形式,鼓励和支持单位、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兴办敬老院,发挥其在筹集社会资金、组织社会资源等方面的作用,走社会化发展的道路,使敬老院尽快实现由集体兴办的单一格局向多元化经营格局转变。
四、强化五保供养管理
(一)敬老院是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要实行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建立健全财务、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制度。
(二)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要通过选举建立由院负责人、工作人员、供养人员组成的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中五保对象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院内重大事宜,监督院长及管理人员的工作,定期检查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要加强敬老院内部管理,抓好工作人员的素质教育,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质量,全面推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聘用、工资挂钩。
(四)维护供养对象合法权益。五保供养对象不论是集中供养还是分散供养,都要签订权利义务关系明晰、条款清楚、格式统一的供养协议。五保供养对象的住宅等大宗财产,凡已实行集中供养的,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应由其所在的村委会收管;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去世后,其遗产归所在村集体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其遗产按照协议处理。停止五保供养的,应将五保供养对象交村委会收管的财产退还其本人。
(五)强化监督。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五保供养对象,经本人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仍未将其纳入五保范围,民政部门应责令其纠正。按照五保供养协议,有扶养义务的单位或自然人拒绝扶养或虐待五保供养对象的,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保供养工作人员贪污、挪用五保供养款物的,民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全部退还,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落实城镇失业(无业)人员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意见
(2005年9月16日乳政办发[2005]31号)

为全面落实城镇失业(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国家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维护独生子女父母的切身利益。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户口在本市、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且现子女未满14周岁的城镇失业(无业)人员。具体包括:
1.由就业转失业并持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山东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其中有原从业单位的记载)且尚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2.实行档案托管并持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有关证明(档案托管手册或托管合同)且尚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3.未就过业(无业)并持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山东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其中无原从业单位的记载)的人员;
4.无就业要求、未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且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不纳入确认范围。
三、发放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失业或实行档案托管且未实现再就业期间,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直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发给的奖励费不计入领取对象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资金来源
城区街道办事处所辖夏东、夏南、黄埠崖、东里村、金碃岭5个村符合条件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资金由市财政、城区街道办事处财政分别负担70%、30%,其他符合条件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资金由市财政负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资金均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发放办法
(一)奖励费以人为单位,按年度发放。
(二)每年9月初至10月底,符合条件的对象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和《山东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或档案托管证明,根据户口所在地不同,分别向下列机构提出申请:户口在村的,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于10月底前将申请人员花名册及证件复印件报所属镇(街道)计生办;户口在镇(街道)驻地的,向镇(街道)计生办提出申请;户口在市区的,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动人口科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纳入下一年度申请,符合条件的从下一年度计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镇(街道)计生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动人口科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审后,分别报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并将确认人员名单在辖区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根据群众举报情况予以查实修正。
(三)镇(街道)计生办于11月10日前负责将辖区内最终审查确认的申请人花名册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将各镇(街道)和城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人员名单汇总后于11月15日前将花名册及所需资金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11月底前将所需资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四)下一年度1月份,经确认符合条件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原申请机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六、组织领导
落实城镇失业(无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各镇(街道)、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指导镇(街道)、村委会做好发放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并负责建立发放对象信息库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相关机构要将办理时间、办理程序和所需证件、领取奖励费程序等内容向群众公开,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标准确认符合条件的奖励费发放对象;每年年底要将奖励费发放工作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城镇失业(无业)人员失业证(档案托管证明)的核发和监管工作,并及时与计生和财政部门通报有关信息。
市财政局要确保奖励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严格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安全发放。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定期组织人员对奖励费资金落实和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励费,由发放单位予以追回。
(市政府法制局)

主要文件目录

【中共乳山市委2005年主要文件目录】
乳发[2005]1号 关于补选中国共产党威海市第十二届代表大会代表情况的报告

乳发[2005]2号 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乳山市第十一届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请示

乳发[2005]3号 中国共产党乳山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乳山市第十一届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议

乳发[2005]6号 中共乳山市委关于深入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点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

乳发[2005]7号 中共乳山市委关于第一批次部门和单位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

乳发[2005]8号 中共乳山市委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4年度经济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乳发[2005]11号 中共乳山市委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4年度履行机关岗位责任制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

乳发[2005]12号 中共乳山市委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兑现2004年度机关岗位责任制考核奖励的决定

乳发[2005]13号 关于镇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结果的报告

乳发[2005]15号 关于乳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处更名及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职务理顺的通知

乳发[2005]16号 关于呈报第一批次先进性教育活动由学习动员阶段转入分析评议阶段的请示

乳发[2005]17号 中共乳山市委关于在全市开展向市人民检察院学习活动的决定

乳发[2005]18号 中共乳山市委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乳山市园区建设的政策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乳发[2005]19号 中共乳山市委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党政群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实施意见

乳发[2005]20号 关于政协乳山市第七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选举结果的报告

乳发[2005]21号 中共乳山市委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省级文明城市的实施意见

乳发[2005]22号 乳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乳发[2005]23号 中共乳山市委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

乳发[2005]24号 关于呈报第一批次先进性教育活动由分析评议阶段转入整改提高阶段的请示

乳发[2005]25号 中共乳山市委关于开展“一抓三促六落实”活动的实施意见

乳发[2005]26号 中共乳山市委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信访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乳发[2005]27号 中共乳山市委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农”工作的意见

乳发[2005]28号 中共乳山市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整改方案

乳发[2005]29号 中共乳山市委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

乳发[2005]30号 关于对部分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职务进行理顺的通知

乳发[2005]31号 中共乳山市委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整改意见

乳发[2005]32号 中共乳山市委关于第二批次部门和单位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

乳发[2005]35号 中共乳山市委乳山市人民政府乳山市人民武装部关于表彰全市转业退伍军人先进个人的决定

乳发[2005]36号 中共乳山市委关于在全市开展新一轮解放思想活动方案

乳发[2005]37号 中共乳山市委关于举行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读书会的实施意见

乳发[2005]38号 中共乳山市委关于在全市开展新一轮解放思想活动的意见

乳发[2005]39号 关于呈报第二批次先进性教育活动由学习动员阶段转入分析评议阶段的请示

乳发[2005]40号 中共乳山市委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04~2005学年度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乳发[2005]41号 关于呈报第二批次先进性教育活动由分析评议阶段转入整改提高阶段的请示

乳发[2005]42号 中共乳山市委关于开展“三查看三求实”活动的意见

乳发[2005]44号 中共乳山市委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见

乳发[2005]46号 中共乳山市委关于部分机关单位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

乳发[2005]47号 中共乳山市委关于开展农村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

乳发[2005]48号 中共乳山市委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报告

乳发[2005]49号 中国共产党乳山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公报

(市委办公室)

【乳山市人民政府2005年主要文件目录】
乳政发[2005]1号 关于创建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县情况的报告
乳政发[2005]2号 关于市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乳政发[2005]3号 关于呈报乳山市2005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报告
乳政发[2005]4号 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统筹工作确保农村办学经费的意见
乳政发[2005]5号 关于实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制度的意见
乳政发[2005]6号 关于做好2005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乳政发[2005]8号 关于严禁在重点区域违规建设乱搭乱建的通知
乳政发[2005]9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乳政发[2005]10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通知
乳政发[2005]11号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乳政发[2005]12号 关于印发乳山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乳政发[2005]13号 关于授予华隆(乳山)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等50家企业“星级民营企业”荣誉称号的决定
乳政发[2005]14号 关于“八一”建军节期间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通知
乳政发[2005]15号 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
乳政发[2005]16号 关于印发乳山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的通知
乳政发[2005]17号 关于印发乳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乳政发[2005]18号 关于加强重点区域规划建设管理和自然景观保护工作的通知
乳政发[2005]19号 关于做好2006年新年春节期间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
乳政发[2005]20号 关于印发乳山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乳政发[2005]23号 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乳政发[2005]24号 关于调整城镇非农业人口和在职职工入伍义务兵服役期间家属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乳政发[2005]25号 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乳政发[2005]26号 关于旅游业发展情况的报告
乳政发[2005]27号 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账清理审计报告
乳政发[2005]28号 关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
乳政发[2005]30号 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乳政发[2005]31号 关于开展评选“星级民营企业”活动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

【中共乳山市委办公室2005年主要文件目录】
乳办发[2005]1号 中共乳山市委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党史市志办公室《关于做好<乳山年鉴>2005年卷编纂出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乳办发[2005]2 号 关于2005年党委系统文秘工作和保密通信工作的考核意见
乳办发[2005]3号 中共乳山市委办公室2005年工作考核办法
乳办发[2005]4号 关于呈报第一批次先进性教育活动由学习动员阶段转入分析评议阶段的请示
乳办发[2005]5号 关于中共乳山市委常委工作分工的通知
乳办发[2005]6号 中共乳山市委办公室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关于开展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见》的通知
乳办发[2005]7号 关于呈报第一批次先进性教育活动由分析评议阶段转入整改提高阶段的请示
乳办发[2005]8号 中共乳山市委办公室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威海市委办公室威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2005年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乳办发[2005]9号 中共乳山市委办公室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全市“慈心一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乳办发[2005]10号 关于“一抓三促六落实”中转化提高落实的标准要求及处理办法
乳办发[2005]12号 中共乳山市委办公室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乳山市人事局关于表彰全市信访工作先进个人的通报
乳办发[2005]13号 中共乳山市委办公室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委宣传部等5部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信访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乳办发[2005]14号 中共乳山市委办公室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调查研究工作意见》的通知
乳办发[2005]15号 中共乳山市委办公室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理顺党政机关工作程序和有关活动的意见
乳办发[2005]16号 中共乳山市委办公室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
乳办发[2005]17号 中共乳山市委办公室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改革镇级教育管理体制深化教育干部竞聘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乳办发[2005]18号 中共乳山市委办公室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育局等三部门关于开展2005年“全民健身月”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乳办发[2005]19号 中共乳山市委办公室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借青兴乳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的通知
乳办发[2005]20号 中共乳山市委办公室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在全社会深入开展维护稳定“心理预防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乳办发[2005]21号 中共乳山市委办公室关于建立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乳办发[2005]22号 中共乳山市委办公室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逐步解决镇干部住房问题的意见
乳办发[2005]23号 中共乳山市委办公室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威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市委办公室)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主要文件目录】
乳政办发[2005]1号 关于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5]3号 关于成立乳山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5]4号 关于印发乳山市环境综合整治突击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5]5号 关于公布调整后的乳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名单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5]6号 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5]7号 关于调整公布市三电办公室成员名单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5]8号 关于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5]9号 关于印发《乳山市200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5]10号 转发市审计局关于2005年审计项目安排的意见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3]11号 关于印发银滩旅游度假区环境规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5]12号 关于转发市水利局等4部门《乳山市院里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5]13号 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5]14号 转发市发展计划局关于乳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5]15号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5]16号 关于印发《乳山市集中联合整治道路交通治安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5]1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5]19号 关于调整乳山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5]20号 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防汛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5]21号 关于公布启用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单位印章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3]22号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乳山市支行关于大力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5]23号 关于公布乳山市库区村自来水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5]24号 转发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乳政办发[2005]25号 关于市农业局在大孤山、南黄两镇实施村级财务委托管理试点的意见的批复
乳政办发[2005]26号 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5]27号 关于在城区成立府前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5]28号 关于公布启用乳山市人民政府驻青岛办事处等单位印章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5]29号 关于成立乳山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5]30号 关于成立乳山市城区变更地籍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5]31号 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等部门关于落实城镇失业(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意见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5]32号 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十一”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5]33号 关于落实乳发[2005]27号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5]34号 转发市教育局、公安局关于严厉制止高中学生外出高考的意见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5]35号 关于印发乳山市整治卷烟市场经营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5]36号 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5]37号 关于印发乳山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方案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5]38号 关于印发乳山市村级财务委托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5]3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