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重要文件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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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打造现代海洋产业
“八大板块”的实施意见
(5月3日乳办发〔2015〕15号)

海洋产业是蓝色经济的重要载体,在乳山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带动和辐射作用。为推动乳山市现代海洋产业转型升级、迅速崛起,按照各级部署,结合乳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抢抓各级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建设“海上粮仓”、大力发展现代海洋产业的重大战略机遇,把握生态可持续发展主线,把三产融合作为海洋产业发展的主要路径,以工业理念谋划产业,以规划引领功能布局,以资源吸引产业项目,以科技提升产业层次,以创新优化海域管理,统筹推进企业培育、结构调整、项目建设、平台搭建、园区聚集、产业融合,创新海水养殖方式,延伸涉海加工链条,突破海洋生物医药,融合发展文化旅游,提升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比重,全力构建创新、高效、包容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到2017年底,乳山市海洋产业总产值达到290亿元,海洋产业增加值达到120亿元,其中渔业经济总产值达到100亿元、水产品总产量达到50万吨、水产品进出口总额达到6亿美元。
二、打造现代海洋产业发展主导板块
(一)特色海水养殖板块。立足乳山市海域特点、产业现状,差异发展,培育优势,推动传统养殖模式向现代养殖模式转变。一是特色化导向。坚持“突出优势、培育亮点”,变全面发展为重点突破,海上养殖主打“贝、参、藻”三大品类,巩固牡蛎养殖规模,提升品质质量,到2017年底牡蛎面积达到10万亩,打造“北方牡蛎第一县”,稳定扇贝、海参养殖规模,有序推进龙须菜、裙带菜等藻类,逐步推广圆斑星鲽养殖,建设特色海产品养殖基地。二是离岸化导向。引导岸基、滩涂、浅海养殖向近海拓展,以离岸4公里以外的海域为主阵地,合理规划、规范确权一批养殖区,发展立体生态养殖、大型抗风浪网箱养殖等新技术,打造乳山市“海上新牧场”。积极探索“养殖工船”“养殖平台”等新模式,建设国内深海、远海养殖先行区。除技术领先、成长性好的工厂化育苗企业外,原则上不再新增滩涂养殖、岸基养殖,不再新上养殖大棚或工厂化养殖场。三是规模化导向。以正洋集团等龙头企业、久大海珍品等合作社为依托,成方连片发展一批5万亩、10万亩海洋牧场“生态方”,推进海水养殖规模化发展。探索以渔业合作社形式集中确权,引导传统养殖业从分散化向组织化、规模化转变,到2017年底乳山市筏式养殖总面积达到20万亩,其中贝藻类立体健康养殖面积15万亩,底播增殖面积10万亩,新增合作社或养殖大户1000亩以上养殖区15处以上。四是标准化导向。推广贝、参、藻等海产品生产技术规程,普及海渔标准化生产技术,提升海渔养殖标准化水平。鼓励采取“龙头企业+合作社+养殖户”的方式,对散户养殖区开展“统一苗种、统一技术、统一管理、统一收购”的标准化生产模式。积极尝试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成果在海水养殖中的应用,开拓“互联网+海水养殖”的新格局。推动现代渔业示范园区建设,开展绿色、无公害基地认定,到2017年底省级、威海市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分别达到6处、10处以上,填补“一园多主体、全产业链、立体生态循环型”园区空白,“三品一标”产地认定面积占比达到95%以上。五是良种化导向。加强遗传技术、细胞技术和基因技术等先进技术的引进应用,研究培育海渔新品种,引进推广金牡蛎、单体三倍体牡蛎等水产良种,到2017年底培育良种繁育龙头企业、种业示范场各3家以上,建设规模化水产育苗场60个,水产养殖良种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二)现代海洋捕捞板块。把外海和远洋捕捞作为海洋产业的重要增长点,壮大大洋性、过洋性渔业,有序开发外海渔业资源。创新支持远洋渔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通过招商引资、引导本地投资培育远洋渔业企业。引导发展“船队+基地”的捕捞模式,鼓励企业购置大型捕捞加工船舶,完善渔港码头、加工冷藏、供应补给等配套设施,在远洋捕捞上实现新突破。到2017年,新增远洋渔业企业2家以上、远洋渔船10艘以上。丰富拓展近海捕捞业,坚持规范捕捞与资源养护相结合,科学增殖放流,恢复生物种群,走规范捕捞与资源养护相结合的发展道路。依托山东海渔水产良种引进开发中心、九州海珍品苗种场等企业,积极争取增殖品种和指标,增加圆斑星鲽等适宜放流品种,在塔岛湾、乳山湾、白沙湾等海域开展渔业资源修复工程,每年人工放流数量保持在3.5亿尾(只)以上。
(三)水产品深加工板块。做大做强水产品深加工企业,提升水产品精深加工水平,推动水产加工由来料加工向就地转化转变、由常规加工向精深加工转变、由单一加工向多业融合转变,到2017年底水产品精深加工业销售收入达到35亿元,牡蛎本土加工比重占牡蛎总量的20%以上。一是推进集群升级。以经济开发区海洋食品产业园、食品与生物科技产业园为依托,巩固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两大水产品加工聚集区。瞄准上市公司,着眼链条延伸,引进培育一批龙头型海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冷链配送企业和检验中试企业。对“低小散”海产品加工厂进行改造提升,组建规模较大、工艺先进、节能环保的海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再新上规模小、层次低的海产品加工企业,到2017年底培育销售收入过亿元的企业10家以上。二是推进企业升级。以培育销售收入过百亿企业为目标,推动乳山市现有企业通过与外开展资金、技术、市场等领域合作,引进市场资本,加快技改进程,实现膨胀发展。重点实施好华信食品海产品深加工工业园、同仁食品与广西佰洋合作、天赐海洋藻类深加工等项目,特别是抓好华信食品产业园项目实施,带动企业升级为集研发、育苗、养殖、加工、检验、冷链物流、贸易于一体的“全产业链”集团,提升乳山市水产品加工企业竞争力。三是推进产品升级。引导企业配套冷链存储设施,鼓励引进冷链物流配送项目,探索应用海水流化冰等新技术,构建水产品冷链仓储体系,推进生鲜海产品产地直供,让乳山海鲜走得更远。引进纳米技术、调理技术、冻干技术等先进技术,注重产品设计,创新产品种类,重点研发海鲜饺、海鲜丸等“冷冻调理产品”,焙烤类、罐头类的小包装“海洋休闲食品”,高脱水率、高还原度的“冻干海产品”,可微波、易烹饪的“海鲜方便食品”,烹饪类、佐餐类的“海鲜调味品”,全面提升产品附加值。四是推进品牌升级。加强水产品质量监管能力建设,完善产品市场准入、产地准出、质量追溯等制度,到2017年底争取打造省级水产品著名商标品牌1个,“三品一标”水产品总数达到45个。与省水产学会、省海洋生物研究院等部门密切合作,研究制定乳山牡蛎发展蓝图,聘请专业机构对乳山牡蛎品牌进行包装,开展“乳山三宝”捆绑宣传、“乳山牡蛎”专题宣传,打造全国知名品牌。
(四)海洋生物科技板块。坚持培育龙头与引进企业结合,引进项目与引进团队并重,技术合作与资金合作同步,集中项目、政策和资金,建设全国性海洋生物产业新高地,到2017年底海洋生物技术产业实现销售收入30亿元。一是以海洋生物初级制品为重点,加快壮大一批。立足乳山市资源,推进企业技改,重点开发海洋多糖和蛋白(肽)类饲料添加剂、动植物专用药、农用生物肥料、海珍品及宠物饲料,重点依托温喜生物公司做好藻类特别是浒苔开发利用,生产有机生物肥、宠物饲料;依托金牌生物科技,改进藻类生产工艺,生产有机海珍品饲料添加剂、微生物制剂、水质净化剂等产品。二是以海洋保健品、功能性食品、化妆品为重点,加快升级一批。以降血糖、降血脂、增加骨密度等为方向,加快推进鱼胶原蛋白、甲壳衍生物质、藻蓝蛋白、海洋贝类提取物等产品,推出口服液、胶囊、蛋白肽粉等产品。以美容、护肤、美发等化妆品为方向,开发鱼油、鱼胶、洗面奶、护发素等产品。在加大项目引进的同时,重点推进温喜生物公司利用鱼皮生产胶原蛋白肽,利用牡蛎壳、鱼骨等加工制成的“海洋钙素”“生物活性钙”,利用浒苔提取浒苔多糖;引导正洋集团依托威海正洋海洋生物技术研究院,与外合作开发胶原蛋白肽、生物酶等生物制品;推进乳山市虾青素研发水平,争取获得资质认证,加快产品产业化进程。三是以海洋生物医药、医用材料为重点,加快突破一批。以承接产业化项目为主攻方向,对接中科院、海洋大学等科研机构,承接抗肿瘤、抗艾滋、抗心血管病、抗放射性、抗动脉硬化等海洋创新药物和现代中药等海洋医药项目,对接再生修复材料、医用制剂辅料、人眼角膜材料、药用安全辅料、消毒材料等海洋生物医用材料项目,争取在海洋药物产业化项目上实现突破。
(五)海洋装备制造板块。依托昊安金科、黄海汽配、法骏工业设备等企业,以海洋工程装备、高新技术船舶配件生产、组装为方向,研发特种船舶、海洋机械、港口传送设备、船用电机等海工装备。依托乳山市深水岸线,开展海洋工程装备项目专项招商,围绕海洋资源在勘探、开采、储存、运输和服务等环节的需求,重点引进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企业和海洋工程装备配套企业,其中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企业主要包括各类钻井平台、生产平台、海洋工程模块、海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海洋工程船舶等生产企业;海洋工程装备配套企业包括海洋工程定位系统与海洋平台系泊链、主动力发电与传动系统、应急发电系统、甲板机械与起重系统、通讯导航系统、电气与控制系统、安全系统、消防系统、空调系统、救生系统、水处理系统、照明系统、管道泵阀、海工电器等生产企业。到2017年底实现海洋装备制造业销售收入20亿元。以耐特新材料公司为先导,加快人造鱼礁、抗风浪网箱、养殖船等渔业生产设施制造。以游艇、快艇、垂钓平台、钓具、服装等海上游乐设施、装备等为方向,推动涉海服务产品升级。探索涉海能源开发,推进核能、海水淡化等项目引进,实现海洋能源持续利用。
(六)海洋商贸物流板块。把港口作为海洋经济的增长极,做活“以港兴业”文章,最大限度激发港口的带动作用,全面提升产业开发水平。推动乳山港升级为一类开放口岸,设立海关、商检、边检、口岸等联检机构,完善码头、仓库、堆场等基础设施,结合中韩自贸区建设,规划1~3条内贸集装箱航线和至日本、韩国等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依托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引进大型物流企业,建设临港产业聚集带,重点在临港产业园建设2平方公里的临港商贸物流园区,在物流园内规划300-500亩的冷链物流区,将临港商贸物流园建成集生产加工、仓储、中转、换装、配送于一体的现代化物流基地。推进威海久业仓储物流公司等保税仓库建设,积极对接企业来乳建设保税仓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加快货物通关速度。坚持线下和线上相结合、实体和网络相结合,构建立体化销售网络,鼓励建设集海产品交易批发、电子商务、渔需物资供应于一体的海产品综合市场。运作实施好金谷之园电子商务产业园、银海物流商贸城、智创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等项目,建设“互联网+海洋产业”基地;依托阿里巴巴“千县万村”计划大力发展淘宝村、农村电商,对接中国水产商务网、威海水产网等行业网站和阿里巴巴、京东商城等电商企业,设立电商“海洋食品专营店”,推进海产品电子交易。到2017年底培育海洋电商企业200家以上,在淘宝、京东等平台开设海洋食品专营店400家以上,交易额突破100亿元。
(七)休闲旅游养生板块。以威海获评“中国休闲渔业之都”为契机,进一步整合海上旅游资源,开发海上旅游产品,实现乳山旅游海陆并进、协同发展,到2017年底乳山市海洋旅游游客量达到1000万人次、收入达到35亿元。一是养生度假产品。加快推进大乳山滨海旅游度假区、福如东海文化园、多福山养生文化城、益天生态园景区等重点建设,完善设施配套,提升服务水平,提升旅游吸引力。以银滩、大乳山为承载区,立足优质的海洋生态资源,依托东方国际养生园、老来乐老年公寓、山水人家、平远国际城等项目,推进房产转型养老养生,完善服务设施配套,加大宣传营销力度,叫响“滨海养生天堂”品牌。同时,探索引进投资主体,推动宫家岛、小青岛、南黄岛等岛屿整体开发,打造高端休闲养生度假产品。二是海上旅游产品。将沿海各景区串珠成链,开通海上旅游线路,联接乳山港、大乳山、小青岛、塔岛湾、竹岛、南黄岛、宫家岛、福如东海等节点,发展“海上看乳山”观光产品。积极与外合作,将乳山市纳入青岛、烟台、威海、大连等海上旅游线路。以工厂化育苗和池塘养殖为吸引点,开展近岸渔业生产观光活动,以筏式养殖、底播养殖为吸引点,开展海上渔业生产观光活动,建设4处“海上田园”观光区。三是海钓产品。以小青岛、南黄岛、汇岛为起步区,开发矶钓、船钓等海钓产品,在塔岛湾打造3处规模化池塘垂钓区,在汇岛、宫家岛、小青岛打造海钓基地,重点推进正洋集团以汇岛海域为依托,成立海钓俱乐部,建设海上休闲垂钓中心,新增海岸垂钓平台,组建海上垂钓船队,打造北方一流的海钓基地。四是海上游乐产品。引进海上旅游综合体,对海上旅游进行集中开发,建设大型海上游乐场,开发丰富海岛旅游、海洋餐饮、海上会议、风情演艺、海上婚礼、拓展训练等旅游产品。五是海上运动产品。与旅游产业结合,在银滩、大乳山景区、潮汐湖等发展游艇、帆板、快艇、皮划艇、摩托艇、水上自行车、滑水、龙舟、滑翔伞、潜水等滨海旅游产品,提升乳山市滨海旅游吸引力。
(八)海洋文化体验板块。创新开发海洋文化,重点推进提升福如东海文化园“东渡文化园”、金谷之园海洋体验馆等项目, 发展海洋演艺产品,打造“海洋文化体验”之旅。突出海洋科普文化,加快推进塔岛湾开发,通过建设塔岛湾海景公园、海洋博物馆,引进海洋科研机构,打造海洋科普基地和科研基地。大力弘扬海防文化,加大对沿海户所军寨、烟墩炮台、战场遗址以及红色遗迹的保护力度,打造与马石山红色文化相呼应的海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以“渔家乐”为依托开发海洋民俗,提升南泓南村、小青岛等现有“渔家乐”景点层次,引导白沙滩镇、海阳所镇、徐家镇、乳山口镇等镇依托自身资源,结合旧村改造,开发赶海、拉网、捕捞等体验产品,配套住宿、餐饮、休闲等设施,较好的还原、展示渔民生活习俗,到2017年底新增“渔家乐”旅游点4处以上。创新举办祭海节、牡蛎文化节、母爱文化节、东方欢乐节等文化节庆活动,打造海洋文化品牌。推进海洋旅游食品、纪念品研发,依托海产品加工、旅游纪念品开发等企业,融合剪纸、刺绣、草编、柳编、葫芦画等艺术形式,开发海洋、仁爱、养生等系列海洋商品,解决乳山市海洋旅游商品“短腿”问题。积极与影视企业合作,依托银滩、大乳山等景区和沿海景观,建设影视基地,提升文化吸引力。
三、构建现代海洋产业支撑体系
(一)完善基础载体配套。坚持公益设施建设与产业发展相结合,采用PPP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对重点海域、岸线进行控制性开发,增配公益设施,破解基础设施配套不足问题。一是加快港口建设。在积极推进乳山港一期工程的基础上,提前谋划港口二期工程,提升港口承载能力;扎实推进乳山口中心渔港建设,2015年完成基础建设,2016年投入运营,打造一处集渔船靠泊、渔需补给、休闲观光等功能于一体的海洋经济发展新平台;引进社会资本对南泓渔港改扩建,改建码头主体,加强腹地支撑,打造新的海渔生产母港和海上旅游支点;在保持现有规模的基础上,对和尚洞渔港改造提升,提高封闭性、清洁性生产能力。二是加快码头建设。依托上级项目开展市场化运作,改造提升南黄岛、小青岛、挂子场等现有码头,打造海上交通便捷通道。三是加快道路建设。推进乳山口跨海大桥项目实施,争取2015年底完成立项,2016年、2017年进入建设期;加快推进省道207牟乳线黄依台村至乳山港19公里改建工程,打通市区至港口陆域通道;实施好塔岛湾环路、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区道路建设,畅通海洋与腹地交通。
(二)加强产业平台支撑。重点建设三大支撑平台:一是园区支撑平台。抢抓中韩自贸区建设的重大战略机遇,构建总面积200多平方公里的中韩(威海)合作健康产业园,争取列入省级重点项目或特色园区,并与韩国健康产业全方位对接,着力打造中韩自贸区的先行区。升级滨海新区的食品和生物科技产业园、科技产业园,依托滨海新区创建省级蓝色特色产业园。提升经济开发区的临港产业园区、装备制造产业园区,提升园区的产业承载能力。发挥沿海生态优势,以海阳所镇为主体创建省级生态功能产业区。二是科技支撑平台。加强海洋高新技术引进力度,强化与中国海洋大学、四川大学等高等院校的产学研合作,推进威海正洋海洋生物技术研究院创建威海市级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打造国内一流、北方最大的贝藻育苗育种实验基地。支持与科研机构共建实验室、中试基地及牡蛎全产业链技术协同创新中心。推进温喜生物公司争创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和省级浒苔无害化处理基地或资源化利用基地。推进金牌生物科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快推进海洋孵化器平台建设,注重优秀项目、成果、团队的引进,培育为企业提供成果转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到2017年底建成威海市级海洋产业孵化器1个,在孵企业数量达到20家以上,新增涉海产学研合作项目20项以上,建设省级创新平台2个以上。三是资金支撑平台。加强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海洋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到2017年底设立2支规模两亿元以上的海洋产业投资基金,引进市外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乳山市涉海企业1亿元以上,培育规模以上涉海企业19家。引导企业对接山东蓝色经济区产业投资基金等产业专项基金,在产业基金融资上实现更大突破。助推正洋集团、金牌生物科技、福如东海文化园、多福山养生文化城等企业开展资本市场运作,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吸引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投资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启动上市程序,争取大乳山滨海旅游度假区早日挂牌上市,到2017年底实现2家涉海企业上市融资、2家企业“新三板”挂牌。
(三)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利用”原则,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推进规划用海、生态用海、科学用海、依法用海,进一步改善海洋环境质量。一是注重源头预防。坚持陆海兼顾、海陆统筹,以整治陆源污染为重点,以企业排污治理、控制农业污染、防控河道污染、保护沿海湿地等为重点,强化海洋环境污染源头控制,统筹陆域污染治理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二是注重环境监测。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对主要入海河口、排污口及乳山市海域水质环境进行全面监测,加强对赤潮(绿潮)、海冰等海洋灾害的应急监测,确保海洋生态质量稳步提升。三是注重规范用海。统筹安排乳山市重大用海项目,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扭转分散、粗放、低效的传统用海格局,引导海洋产业聚集发展。推行海域使用权“招拍挂”,规范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管理,变审批用海为交易用海,发挥市场在海域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推动海域资源保值增值、高效利用。四是注重生态修复。加强海岸带综合整治和沙滩管护,实施和尚洞至洋村口岸段整治修复、潮汐湖和乳山湾整治修复等项目,提升塔岛湾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大乳山国家级海洋公园管理水平,修复和改进海洋生态环境。通过争取上级项目支持、推动社会投资等方式,建设人工鱼礁,打造“海底森林”,营造小型海洋人工生态系统。
四、保障措施
(一)突出组织保障。成立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市海渔、发改、宣传、财政、规划、旅游、商务、文化、交通、环保、科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推进乳山市海洋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决策和措施,统筹协调与海洋产业相关的事项,落实海洋产业发展责任,加强对现代海洋产业发展的考核,凝聚乳山市上下发展海洋产业的工作合力。
(二)突出规划保障。坚持“规划先行、海陆统筹、协调发展”原则,加快涉海产业及支撑体系的规划工作,重点开展乳山市海域使用情况普查,健全海域电子档案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完成《乳山市海域使用规划》(2013—2020年),提升岸、滩、岛、海等专项规划。围绕八大板块分别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围绕重点工作分别编制海洋生态功能区发展规划、海上旅游和休闲渔业发展规划、“海洋牧场”发展规划、海岛利用和保护总体规划、大乳山滨海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为海洋产业发展提供科学指导。
(三)突出政策保障。设立海洋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调整鼓励经济发展意见、招商引资、科技基金使用等政策,加大对海洋产业项目引进、公共服务平台、科技研发、成果产业化、园区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力度,调度乳山市上下发展海洋产业、投资海洋产业的积极性。制订海洋产业招商目录,完善招商宣传片等推介资料,加大考核力度,提升赋分比重,以项目引进推动产业提质扩规。
(四)突出人才保障。聘请国内外著名专家、企业家和政府管理人员,建立海洋产业专家顾问团,为产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实施“海洋产业人才培养计划”,鼓励山东外事翻译学院开设海洋产业专业学科。支持相关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特种专业人才,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人员进行奖励。健全市、镇、村三级联动的渔技推广服务网络,到2017年底在6个沿海镇各设专职渔技推广人员1-2人,在渔业生产集中片区设置20个村级服务站。

关于印发乳山市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12月13日乳发〔2015〕19号)

健康产业关乎民生幸福与社会和谐,应用前景广阔、市场潜力巨大。培育壮大乳山市健康产业,对于优化产业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规划是指导乳山健康产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规划期为2016年-2020年。
第一章 发展基础
一、发展背景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以及人类生活方式的改变,健康产品的总需求急剧增加,以生命科学、生物技术、信息技术为先导,涵盖医疗服务、营养保健、健身养生等健康服务功能的健康产业成为21世纪引导全球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产业。在发达国家,健康产业已经成为带动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美国医疗服务、医药生产、健康管理等健康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超过15%,加拿大、日本等国健康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也超过10%。
从世界健康产业发展历程看,当一个国家人均GDP达到1500—3000美元时,健康产业就会崛起;当人均GDP达到5000美元时,健康产业将会得到迅速发展。2014年,我国人均GDP 达到7485美元,已进入健康产业的快速发展期。国内部分城市已率先培育发展健康产业,广州国际健康产业城、武汉中国健康谷、成都国际医学城、大连国际生命健康城、南京生命科技城等正推进建设。青岛市、成都市、宁波市、深圳市均编制健康产业专项规划,以生命信息、高端医疗、健康管理、照护康复、养生保健、健身休闲等为重点推动健康产业发展。
二、基础条件
(一)生态环境优势。乳山属暖温带海洋性气候,依山傍海,资源丰富,环境优美,境内没有大型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工业企业,空气质量常年优于国家二级标准,是著名的养生福地、长寿之乡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生态市、国家园林城市,是最适合人类居住的城市之一。
(二)养老养生优势。乳山积极推进健康养生养老产业发展,目前已经形成居家养老、社区养老、专业机构养老和医养结合养老、异地互动养老等健康养生养老模式,目前乳山市专业养生养老机构总床位3000多张,共有养老机构22处,总床位4643余张,共入住五保供养对象1063人,集中供养率达到 40%。
(三)医疗服务优势。至2014年末,乳山市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362所,总床位数1762张,执业(助理)医师1036人,注册护士1044人;平均每千人口拥有床位3.1张,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1.8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1.8人。初步形成以市、中两院为龙头、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村卫生室为网底,覆盖城乡、功能健全、中西医并重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四)全民健身优势。深入开展健康乳山和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加快全民健身设施改造建设,在农村、社区建立体育健身场所537处,每个村、社区拥有3个以上健身组织;加大体育骨干培训力度,拥有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12人,国家三级以上2068人,占常住人口比例为3.56%。
(五)健康制造优势。近年来,乳山市健康产业与加工制造业紧密融合,引进汉泰大麻、威海帕斯砜新材料、威海康辉生物科技公司、温喜生物科技公司等高端健康产品制造项目,形成中鲁果汁、金果花生、华隆食品、正洋食品等一批健康营养食品饮品制造企业,产业链条不断加长,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健康产品制造产业发展局面逐渐打开。
(六)区位合作优势。乳山处于青岛、烟台、威海三市中心,是距日韩最近的地区之一,既具备对接日韩合作的便利,也具有连接内地、承接辐射的优势,可有效吸引人流、物流、资金流。随着“中韩自贸区地方经济合作开放试验区”发展,更有利于与韩国、半岛城市群及更深腹地的产业融合和经济对接。
三、发展机遇
(一)科学技术进步催生健康产业新业态。信息技术推动健康产业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转变,并自发达国家向全球扩散和转移。生命科学研究、生物技术发展不断取得重大突破,全基因组检测与基因治疗、干细胞治疗、3D细胞打印技术等有望率先实现产业化。云计算、超级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与生物技术相互渗透融合,催生基因检测、远程医疗、个体化治疗等健康服务新业态。  
(二)政策利好带来健康产业发展新契机。我国正在实施健康中国2020战略规划,健康消费将成为未来家庭消费的重要增长点。据统计,2015年我国健康产业的市场规模达4万亿元,至2020年,将超过10万亿元,市场潜力巨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巩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这为健康产业发展带来新契机。国务院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加速健康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健康产业迎来黄金发展期。
(三)调整突破乳山产业结构面临新机遇。2014年乳山市人均GDP达到78472元,正处于产业转型、消费升级加速的重要阶段,健康产业的特征契合乳山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突破发展需求,产业潜能释放适逢其时。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韩自贸区建设,乳山市作为中韩合作健康产业示范区,将进一步加强与韩国的经贸合作与交流,此举也将为乳山市健康产业发展提供新机遇,健康产业也将迎来加速发展期。
第二章 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增进福祉、促进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产业化、链条化、融合化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健康产业,合理规划健康产业布局,做大做强健康产业链条,切实把健康产业作为推动产业结构突破的重要方向、引领区域经济建设的重要产业来培育,加快构建高端化、品质化、全产业的健康产业体系。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有效发挥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和组织协调作用,完善体制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社会活力,鼓励社会资本,不断增加健康服务供给。
优化布局、协同发展。整合空间资源,引导企业聚集,优化产业布局。强化产业分工,推动企业协作,形成协同发展、创新高效、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
创新引领、突出特色。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政产学研资合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施差异化发展战略,做大做强优势行业,做优做精细分领域,促进产业快速发展。
开放合作、广聚资源。优化合作环境,积极吸引国际领先技术、专业人才等高端要素集聚,引进国际新型健康服务业态,构建开放共赢的产业生态。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乳山市健康产业年均增长速度高于GDP年均增长速度1-2个百分点,成为乳山市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健康产业实现重点发展领域明显突破,优势特色领域不断拓宽,产业规模显著扩大,研发创新能力明显增强,逐步培育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构建起“大健康、全链条”的产业体系,打造中韩健康产业示范区以及国内知名的健康养生养老福地、健康休闲旅游胜地、健康产品制造基地、健康管理服务高地。
第三章 空间布局
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空间布局的要求,形成“一区、两翼、T型延展”的空间格局结构。实现核心区统领、产业带集聚、功能区支撑,形成辐射延伸式的健康产业空间布局体系。
一、一区
依托海湾新城、新兴产业园打造健康产业新区,形成乳山健康产业核心区。海湾新城主要以养生地产、健康教育、养老服务等健康服务业为主,打造健康、绿色、生态示范城;新兴产业园主要以健康家居、健康服装、养老辅助用品等健康制造业为主,重点引进智能健康服务产品、体育健身器材、养老养生礼品、医疗理疗器械、健康器具用品、美容用品等新型健康制造业,形成产业集聚效应。
二、两翼
以健康产业核心区为中心,向西沿乳山口湾形成拥湾发展翼。其中,以塔岛湾为主体,重点发展海洋文化民俗旅游、渔文化节和美食节等节庆旅游,以及海洋文化体验项目;以大乳山滨海旅游度假区为主体,重点发展观光旅游、休闲度假、文化娱乐、养生康体、旅游房产,同时在景区内开发设计精品体育休闲产品;依托经济开发区众多海洋食品与生物科技企业,加强与外合作,集中引进一批具有专利技术、品牌优势和产业带动能力强的高端产业来乳山投资,提升乳山市海洋生物医药科技产业的竞争力。向东沿岸线形成沿海发展翼。以银滩旅游度假区临海区域、多福山、福如东海为主体,依托闲置房产资源和得天独厚的气候环境,大力发展养生养老健康产业,发展海上体育运动和海上休闲活动;以中韩食品与生物科技产业园为主体,依托农海产品资源丰富的优势,发展海洋生物、保健饮品、保健食品等产业。
三、T型延展
以北部山区绿色生态健康产业聚集带为东西轴,以城港健康制造与服务业聚集带为南北轴,形成T型延展的产业发展格局。以岠嵎山、石佛山景区、小汤温泉、圣水宫等优势资源为开发重点,依托北部山区苹果、樱桃、蓝莓、葡萄、花生等丰富的农产品资源,建设融生态观光、文化体验、休闲采摘、休闲度假、温泉疗养、道教养生为一体的绿色生态健康产业聚集带。以市区为主体建设包括医疗服务、疗养康复、健康管理、医学教育等在内的医疗服务集聚区。
第四章 重点发展领域
重点发展健康制造业,积极发展健康服务业,加快培育行业领先企业,完善产业链条,打造高端化、品质化、全产业链的健康产业群。
一、健康制造业
依托乳山市在健康营养食品、生物医药、健康产品等行业的产业基础,加强与外合作,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做大做强健康制造产业链条。
(一)健康营养食品
提供优质农海产品。发展以苹果、花生、茶叶、大姜、牡蛎等为主的健康生态农业,发展贝、参、藻类等具有药用价值、保健功能的海产品养殖,发展以高丽参、西洋参、黄芪、金银花等为主的特色中药材种植,促进优势产品规模化、产业化发展。以创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市为契机,鼓励农海产品、中草药等特色产品申报国家地理标识保护产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可追溯条码生产基地建设,实现对大宗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
开发保健功能食品。通过与外合作、招商引资等方式,引进纳米技术、调理技术、冻干技术,引导企业开发冷冻调理产品、小包装休闲食品、冻干食品和方便食品,推动产品升级。加快培育养殖、精深加工、海洋生物活性物质提取等产业链条,利用浒苔提取浒苔多糖,利用鱼皮生产胶原蛋白,利用鱼骨等加工海洋钙素等产品。以海洋生物为基础,重点开发海洋功能性食品、鲜食食品、新型保健食品。推进虾青素、花生肽、蓝莓花青素等其他保健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
发展新型保健饮品。加强蓝莓、葡萄、大姜、苹果、金银花等保健饮品开发力度,引导企业重点突破大姜深度开发,开发以“姜精素”提取为核心的姜茶、姜制保健饮品等产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自主建设、与外合作方式发展蓝莓酒、蓝莓果酱等深加工产品,突破蓝莓花青素提取技术,开发蓝莓保健产品;引导企业加大对葡萄酒营养成分、保健功能的基础分析研究及推广力度,发展葡萄酒产业;立足地瓜、黄瓜等果蔬汁生产,与茶叶、金银花等食疗保健领域结合,开发果蔬汁饮品、果味茶、保健茶等产品。
(二)健康生物医药
发展健康生物医药。全面加强与高校合作,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加快生物医药创新平台建设,开发医疗产品和技术。以贝藻类为研发方向,开发提取EPA、DHA等不饱和脂肪酸等成分,生产治疗心血管系统疾病等药物;开发提取海洋萜类和硫酸多糖类化合物,生产抗艾滋等增强免疫系统药物。以甲壳类为研发方向,开发提取壳聚糖类衍生物,生产药物活性材料、药物分离材料、药物分散剂等药物辅助产品,以及壳聚糖纱布、人造骨、人造皮肤、心脏支架等医用材料。
开发特色中药产品。引导社会力量,建设中医药创新研发平台,加大对以高丽参、金银花等为代表的传统中草药药用和营养成分、防病、治病、保健功效的基础分析和研究,通过与外合作、招商引资等方式,以精深加工为主攻方向,引进中药切片、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等项目,开发丹参酮等保健品,积极推进传统中药产品的二次开发,发展心脑血管治疗和清热解毒等现代中药。
推动健康医药流通。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推进医药公司改制,鼓励医药零售业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经营,扩大和完善医保定点药店布局,支持医药流通企业向居民社区、乡镇布局和延伸,构建立体化的区域医药供应体系,杜绝假冒伪劣医药产品。加快发展医药流通、医药零售和医药工业及第三方医药等领域电子商务产业,推动医药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和互联网金融有机结合,不断创新药品流通商业模式和业态,推动健康医药产业发展。
(三)健康产品制造
开发健康家居用品。以“健康、绿色、低碳、环保”为发展理念,围绕防辐射、无甲醛、抗静电、隔热、防火等功能,重点开发特种新型功能家居材料和智能健康家居产品;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绿色环保地板、环保板材、环保家具等产品,发展智能照明、智能安防、智能娱乐等产品,引进健康厨具、低辐射电器、节能卫具等健康家居制造项目。
发展健康功能服装。加强先进服装制造技术和专业设计团队引进,充分借助大数据,建立服装产业云平台,开发瑜伽、太极、跆拳道等运动健身功能性服装,积极承接国内外订单,带动服装企业转型发展。鼓励现有企业拓展延伸产业链条,加强与外合作,开发户外运动配套产品,如运动鞋帽、登山用具、帐篷和各种包袋等。
发展医疗理疗器械。通过招商引资、自主创新、人才引进、技术引进等方式,重点发展和引进医疗理疗器械、高端新型医用耗材以及养生保健器械产品等项目。加强养老产业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应用,加快研发引进适合老年人的助行器具、视听辅助、起居辅助、营养保健、服装饰品、康复护理器械等用品的生产制造项目。
开发健身功能器材。鼓励发展和引进室内外体育健身器材以及体能训练器材项目,把握老年人的健身需求特点,开发生产适于老年人健身特点的老年健身器材。引导企业增加科技投入,鼓励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运动器材装备,重点支持可穿戴运动装备和智能运动设备的发展。
二、健康服务业
依托乳山市良好的基础条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健康服务领域,引进国内外优质健康服务资源,打造健康服务产业链条,重点发展养生养老、健康休闲、健康管理等健康服务业。
(一)健康养生养老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健康与养老服务领域,运用托管经营、分权度假、医护养三位一体等方式,积极引进专业养生养老机构,建设高端健康服务、康复疗养、休闲度假、绿色人居于一体的亲情式、精品式健康养生养老项目,对老年人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指导和生命管理,提供独具特色的养老服务。
推动医养结合发展,引导医疗机构通过与外合作、转型增设等方式,举办康复、护理养老服务机构,实现医养融合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以老年公寓、涉老康复护理、疗养医院、临终关怀等为主要内容的养老服务综合体,提供集养老与医疗保健为一体的护理养老服务,实现医养一体。
依托乳山市康复疗养资源、医疗服务资源、旅游服务资源、健康管理资源,鼓励发展和引进融合居养、食养、药养、体养、水养、文养等元素的健康养生产业项目,打造以休闲度假养生为核心,以养生食品和养生用品生产、养生地产开发、养生旅游服务等为支撑的养生系列产品体系;引进高端医疗机构、专业体检机构、康复疗养院等,发展特色疗养服务,建设休闲疗养基地,打造乳山休闲养生品牌。
(二)健康休闲旅游
发展健康休闲旅游产业,把健康理念和文化内涵融入景区开发建设,增加健康养生元素,积极引入社会资本,规划推出健康养生旅游精品路线,打造滨海度假、医疗养生、温泉体验、美食休闲等健康休闲旅游产品,大力开发以康体、休闲为目的的保健性旅游项目,提高景区吸引力。
把握休闲体育消费需求日益旺盛的机遇,依托山海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多层次的休闲健身产品,着力拓展滨海体育休闲健身产业。重点发展以室内瑜伽术、专业SPA、形体训练为代表的室内休闲健身,以垂钓、跑步、登山、骑行、游泳等为代表的户外休闲健身。
通过社会化运作,积极举办各类群众性体育健身比赛活动,适度承接举办国内外体育健身赛事,发展赛事经济,提升城市形象,扩大体育健身消费规模。依托“中国大乳山绿色休闲健身交流大会”及“绿色休闲健身论坛”两个全国性交流平台,在全国范围内推介乳山休闲健身特色,打造全国绿色休闲健身特色品牌。
(三)健康保健管理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开办各类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专科建设、等级评审等方面享受同等对待的政策。推进“智慧医疗”建设,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先进技术,鼓励社会资本开发健康、养老手机APP,发展穿戴式、植入式智能移动终端设备等产品,实现健康数据采集设备与物联网的融合。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发展健康体检、专业护理、康复、心理健康、母婴照料以及环境消毒与病媒控制等专业健康服务机构。加强心理健康管理,重点关注老年人心理健康,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各类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治疗诊所以及精神康复机构等心理健康服务机构。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多元化健康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健康风险干预。
发扬传统医学在中医保健、美容养生、调理康复、养生指导等方面的优势和临床技巧,重点加强“国医堂”建设,进一步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鼓励社会资本利用乳山市丰富的中药资源、自然资源及温泉资源,建立基于中医理论指导的健康检测评估机构,提供优质、个性化的预防、保健、养生、康复、医疗等健康服务,打造融合现代健康管理理念和中医药特色的健康管理业。
发展特色医学美容。把握中韩自贸区建设机遇,鼓励和引导民营机构加强与韩国美容医院、医疗机构的紧密联系,按照医学美容服务的体检、手术、护理等细分环节,打造与韩国美容外科手术相对应的术后康复、中医护肤、食疗护肤等健康管理套餐,打响“美在韩国、养在乳山”品牌。  
第五章 保障措施
一、抓好园区载体建设。按照“一园多区”的发展思路,抓好乳山市健康产业园区的规划编制,突出健康产业主题,规划建设一批产业特色园区和产品生产基地,统筹做好用地用海保障,加强园区基础设施配套,不断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增强健康产业持续发展的动力。各招商部门和镇区要把健康产业作为重要的招商方向,认真研究、谋划和引进一批高质量的健康制造业和服务业项目,把好项目入园关,通过政策引导,不断提高园区产业聚集程度和辐射带动作用。
二、搭建健康产业平台。组建健康产品研究协会,整合食品加工、海洋生物等领域创新资源,研究开发健康专用食品、养老辅助产品、健康环境产品等产品,引导现有企业向健康产品制造转型。组建养生养老研究会,研究和宣传养生知识,丰富养生养老文化内涵。聘请专业机构开展养生养老社区会诊,指导养生养老产业发展。加强与高校院所技术合作,搭建健康产品研发技术转化平台,促进健康产品的开发生产。搭建健康信息产业孵化器,利用城市大数据开发开放,培育智慧医疗、智慧养老、智慧信息等信息孵化产业。搭建健康产业创业平台,吸引健康营养保健、生物制药、产品制造领域高层次人才或团队,带技术和项目来乳创新创业。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衔接,统筹保障医疗、保健、康复等健康发展用地需求。设立健康产业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投融资机构共同发起组建健康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健康制造、健康经营、健康服务等领域项目的投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健康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围绕健康服务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驻乳职业院校增设健康服务相关专业,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规范并加快培养母婴照料、养老护理、健身指导等从业人员。   
四、完善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具体的健康产业实施意见和推进方案,建立各部门负责人联席会制度,分解落实各项任务,协同推进,分工实施。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健康城市、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城市为契机,切实加强健康产业发展的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深入广泛宣传“大健康”理念,引导居民形成正确的健康消费观念、健康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健康消费环境。

关于加快现代流通业发展
的意见
(11月20日乳政发〔2015〕6号)

流通业作为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在促进消费、增加就业、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乳山现代流通业发展,根据《山东省关于加快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3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意见》(威政发〔2014〕24号),结合乳山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17年,乳山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250亿元,年均增长13%以上;流通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8%以上,占第三产业比重达到30%以上;乳山市连锁化率达到25%以上;商品统一配送率达到75%。到2020年,流通规模进一步扩大,产业贡献率、集中度不断提高,行业竞争力明显增强,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统一开放、区域协调、竞争有序、安全高效、城乡一体的现代流通体系基本建立。
二、构建现代流通体系
(一)健全城乡流通服务网络。完善城乡社区商业设施,合理布局社区便民店、早餐店、菜市场、家政服务点等日常生活必需的商业网点,优化资源,完善功能,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服务圈。鼓励大型流通企业下农村、进社区,运用连锁经营方式,开设连锁超市、专卖店、便民肉菜店,提高网点市场覆盖面,为居民生活提供便利。加快配送中心和镇级商贸中心建设,构建以城带乡、城乡互动、区域连锁、双向流通的现代流通网络。
(二)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支持大型流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设改造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提高农产品收储、加工、分拣、集配能力,引导农产品基地化生产、冷链化存储、连锁化分销。引导菜市场、农贸市场实施标准化改造,鼓励批发市场完善统一结算、信息发布、质量检测追溯等综合功能,完善终端网络,改善交易环境。大力推广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以及农产品展销中心、直销店等产销衔接方式,扩大农产品直采直销规模。
(三)创新流通经营模式。加快连锁经营发展,引导连锁经营由传统商业、餐饮住宿业向新兴的家庭服务、电子商务等行业拓展延伸,提高连锁经营社会化、规模化、标准化程度。鼓励创建连锁经营知名品牌,开发自有品牌商品。支持本地优势企业依托实体经营,开办网购、邮购、电视购物等新型营销方式,实现多业态融合发展。
(四)发展现代商贸物流。鼓励大型流通企业和商品市场强化配送中心、分拨中心建设,提高物流作业的机械化、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强化城际配送、城市配送、农村配送的有效衔接,扩大货物装卸场站建设规模,提升标准化作业能力。鼓励现有的运输、仓储企业采用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等先进运输方式,加快向第三方现代物流企业转型。推动物流企业资源整合,探索搭建“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合一的物流交易电商平台。
三、完善生活服务网络
(一)促进餐饮业发展。鼓励餐饮示范企业增设便民服务网点,完善便民餐饮网络。推动餐饮业标准化、品牌化发展,鼓励老字号、名小吃、大众餐饮企业实施连锁化经营。引导高端餐饮企业转型,满足特色餐饮消费需求。引进国内外知名餐饮品牌,优化餐饮业结构,提升餐饮业档次。
(二)规范发展住宿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发展经济型酒店、民俗风情酒店、“农家乐”、家庭旅馆等大众化住宿业态。推动住宿业连锁化、品牌化发展,倡导节能环保、绿色健康理念,大力实施住宿业标准化改造,促进住宿业转型升级。
(三)提升家庭服务业水平。依托威海市12349、12343等家庭服务网络平台,探索适合乳山市发展特点的家庭服务业网络平台,提高服务效率。积极培育家庭服务业龙头企业,拓展服务领域,延伸产业链条,促进连锁化、规模化发展,加快形成一批社会知名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家庭服务业品牌。强化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素质。
四、推进电子商务发展
(一)夯实本地电子商务平台。加快培育金谷之园电商产业园等具有地域特色的本地综合性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扩大网络销售和服务种类,推介销售海参、牡蛎、肉鸡、茶叶、苹果、花生、板栗、大姜、葡萄、草莓等特色农产品及喜饼、柳编、镂绣等民俗旅游产品。
(二)加快电子商务集聚区建设。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培育发展电子商务产业聚集区,合理布局园区智能体验区、商务办公区、物流区、仓储区及其他配套服务区。鼓励有条件的传统产业园区和专业批发市场整合仓储、配送、采购、融资等功能,形成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体系完备的多业态现代电子商务集聚区。
(三)大力推动工业制造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在绿色食品、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科技和健康养生等领域普及发展电子商务,鼓励企业成立专门的电子商务运营部门或将其从传统企业中剥离,成立独立法人企业,实行“主辅分离”。推动罐头、饮料、花生制品、调理食品、海鲜即食品、箱包、服装、宠物用品、工艺品等日用消费品生产企业集中进驻电子商务园区。
(四)建设“乳山特色产品体验区”。在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内规划建设“乳山特色产品体验区”,按行业分类布局展示乳山市名优工业品和特色农副产品。利用声、光、电等现代技术和智能交互手段以及动漫、微电影等多种现代题材,打造集自然、人文、科普和典型胶东厨艺展示于一体的旅游、文化“特色产品体验馆”。
(五)探索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积极引进海贸云商、苏宁云商等知名跨境平台电商,支持福如东海产业园、乳山港、智创科技等开展跨境电商业务。鼓励企业利用阿里巴巴国际站、速卖通、跨境云等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拓展海外市场,加快乳山产品境外销售的市场拓展,提升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保障民生消费安全
(一)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打击力度。加强商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执法机构,充实执法力量,提高商务综合执法能力。依托威海市级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建立以关键节点为终端的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确保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加强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畅通流通领域举报投诉受理、便民服务指导、政策业务咨询等渠道。
(二)推进商务诚信建设。深入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诚信经营承诺、诚信经营单位示范创建等活动,增强市场经营者诚实守信意识,营造和谐、放心、文明的消费环境。推动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场超市等商贸流通领域,开展商务信用评估、信用认证和等级评价,使企业有效识别和防范信用交易风险。
(三)保障消费品市场供应。加强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落实重要消费品日常监测,建立准确监测、科学预测、快速反应的监测预警机制。优化政府储备品种结构及区域布局,提高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能力,健全市场应急保障供应体系。
六、强化政策扶持引导
(一)加强规划引领。将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商业网点建设纳入小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社区商业网点配置,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0%。严格社区商业网点用途监管,不得改变原商业网点的用途和性质,拆迁改建时应保证其基本服务功能不缺失。
(二)完善用地保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流通业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流通业各类用地。鼓励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流通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用地参照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对待。
(三)落实税收政策。制定具体配套措施,细化落实连锁企业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政策和具体配套措施。全面落实免征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部分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环节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对市重点扶持的电子商务、第三方物流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审批可以定期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流通企业开发电子商务平台、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
(四)加大财政扶持。财政资金应重点支持公益性流通设施、农产品和农村市场体系、流通信息化建设,支持家庭服务和餐饮、再生资源等生活服务业、中小流通企业发展,支持发展绿色流通、扩大消费等。财政部门要支持流通企业运用先进节能技术,对企业新建商业设施同步配建蓄冷蓄热设备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政策支持。
(五)强化融资支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商圈担保融资、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网络融资、商业保理等业务。发挥典当行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补充作用。鼓励银行和零售企业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引导流通企业使用电子商业汇票,解决供应商资金周转问题。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新的消费信贷产品,开辟新的消费信贷领域,改进消费信贷业务管理,培育新的消费信贷增长点。
(六)降低流通费用。落实商贸流通业峰谷分时用电政策。规范乳山市道路运输行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全面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选择部分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生鲜加工配送中心、冷链物流配送中心,探索建立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公路不停车收费系统。切实规范农产品市场收费、零售商供应商交易收费等流通领域收费行为。
(七)提升服务效能。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只在配送中心进行质量、卫生等方面检查,避免重复多头检查。有效整合和优化配置各类服务资源,搭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流通企业自发成立相应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发展。
七、健全组织保障体系
(一)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发改、经信、农业、财政、国土、规划、人社、商务、国税、地税、市场监管、统计、科技、市联社、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现代流通业发展推进机制,共同研究制定促进现代流通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商务部门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二)强化人才支撑。加强流通领域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引导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增设流通专业课程,拓宽人才教育和培训渠道。鼓励校企合作,培养更多精通流通业务、信息技术应用、供应链管理的复合型流通专业人才。认真落实乳山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各类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加大人才智力资源引进力度,为现代流通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三)加强统计考核。建立现代流通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电子商务、家庭服务等重点流通领域的数据统计,准确掌握乳山市现代流通业发展状况。建立和完善现代流通业发展绩效考核制度,增强加快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推动力。

关于转发《乳山市201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6月30日乳政办发〔2015〕14号)

为切实做好2015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威海市201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乳山市2012-2025年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规定,结合乳山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2014年地质灾害情况
2014年,乳山市累计降水量629.7毫米,低于正常年份平均降水量(744.6毫米),降水主要集中在汛期的6—9月份,常以大雨或者暴雨形式出现,强降雨成为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的诱因。2014年,在乳山市各级各部门及广大群众的共同努力下,未发生地质灾害。
二、2015年乳山市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一)地质灾害发生总体趋势。2015年,在主体地质环境状况基本未变的条件下,地质灾害以汛期发生的崩塌、泥石流、滑坡、采空塌陷、地裂缝等突发性地质灾害为主。除自然因素外,铁路、公路、水渠以及其他工程建设中的不合理开挖、切坡、爆破震动以及不适当的堆渣、弃渣、填土都可能增加崩塌、滑坡、泥石流发生的可能性。
根据威海市气象台预测,2015年汛期有可能发生极端降水事件,如有热带风暴和暴雨影响乳山市,预计受其影响引发地质灾害特别是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的可能性会增大。
(二)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区域。根据地质环境特点和以往发生地质灾害的历史记录,乳山市地质灾害以汛期发生山石崩塌、泥石流、滑坡、采空区塌陷、地裂缝等突发性地质灾害为主,尤其是矿区地下采空区发生塌陷的危险性较大,具体情况如下:
1、崖子-午极-白沙滩一带不稳定边坡、地裂缝和地面塌陷。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金矿、花岗石矿露天开采形成不稳定边坡及伴生的地裂缝、采空区地面塌陷等,废弃的露天采坑或矿井边坡岩体破碎,边坡台阶小或边坡直立,在汛期强降水时易发生滑坡、地裂缝、崩塌等地质灾害。
2、诸往-育黎-下初-夏村-峒岭一带采空区地面塌陷、地裂缝。由于地下开采金矿、铁矿等形成采空区,采空区顶板塌陷或沉降产生地面塌陷和地裂缝,形成较大的安全隐患。
3、到根见-玉皇山-尼姑顶-垛鱼顶-马石山一带泥石流。该区域地质构造发育,岩石风化破碎,崩滑灾害相对发育,是产生泥石流的物质诱因。另外,该区域属降水集中区(多年平均降水量一般大于850毫米),暴雨频发,是泥石流形成的动力来源。
(三)地质灾害高发时间。根据地质灾害基础调查、检查和巡查资料,结合乳山市地质环境特点和气候特点,乳山市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6-9月份,应加强防范,提早预防。
三、地质灾害防范重点
根据地质灾害调查情况,下列地质灾害隐患点为2015年乳山市地质灾害防范重点:
(一)部分山区崩塌、泥石流。乳山寨镇到根见村、崖子镇井乔家村、冯家镇北东部等近沟谷地段易受到汛期灾害的影响,存在山石崩塌、泥石流隐患,威胁村民居住安全。
(二)大业金矿蓬家夼矿区露天采坑不稳定边坡和地裂缝。蓬家夼矿区露天采坑位于崖子镇蓬家夼村南,露天采坑上口东西长度为550米,南北宽度为330米,采坑深度近90米,北部边坡坡度34°,南部边坡坡度60°,东西两端边坡坡度68°。由于边坡滑动,在边坡及周围地面形成长短不一、宽窄不同的地裂缝,局部下陷深度达2米以上,北部最大裂缝宽约20厘米,地面裂缝已扩展到距坑口北缘100多米处,危及其上部居民及住房安全。东部边坡北约有50~60米路面正产生下陷,汛期集中降水时有整体滑坡的可能,直接威胁边坡北部蓬家夼村部分房屋和道路安全。南部边坡较陡,且存有不同宽度的裂缝,对南部公路和交通安全构成威胁。目前,滑坡体长度500米,宽度320米,平均厚度40米,仍处于缓慢蠕动阶段,遇强降水等外力影响,有加速下滑的可能。虽然对部分居民进行搬迁,一旦发生滑坡,仍有可能影响附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矿区生产安全。
(三)金碃岭采空区地面塌陷。金碃岭金矿采空区位于城区金碃岭村西北,区内现有两竖井,东北侧为变电站,南部为居民区。主竖井深161米,其中0米中段采空区深度最大约27.5米,经计算其上下盘崩落范围分别为12.8米、10.0米,上下盘移动范围分别为15.9米、12.8米;-40米中段采空区深度最大约67.5米,其上下盘崩落范围分别为31.5米、24.6米,上下盘移动范围分别为39.0米、31.5米。由于采空区未进行充填,且埋藏较浅,顶板岩石破碎,工程建设或强降雨易造成塌陷,危害强度较大。
(四)威海鑫山冶金公司铁矿后庄矿区地裂缝。铁矿后庄矿区位于诸往镇后庄村南,主井深约70米,分两个中段,其中第一中段距地表约33米,采空区顶板距地表约18米,南北巷道长约25米,主井东侧巷道长约70米留有3个矿柱,主井西侧巷道长约40米留有一个矿柱。目前,在采空区上部地面及部分民房出现裂缝,裂缝长30100厘米、宽0.5—2厘米不等。该矿区已于2006年4月22日至10月18日对采空区进行尾矿充填,由于井下充填情况不详,仍存有塌陷隐患。
(五)唐家沟金矿东碃矿区露天采坑不稳定边坡、地裂缝及塌陷。东碃矿区露天采坑位于午极镇唐家沟村东约1000米处,该露天采坑南北长约300米,东西宽约40米,深20-30米,边坡直立,局部倒倾斜,且边坡岩体破碎,稳定性差。采坑周围已产生裂缝,最大裂缝宽度5—10厘米,距采坑10—15米有两竖井。唐家沟金矿采空区曾于2010年发生过地面塌陷,遇强降雨,易发生崩塌、片帮、塌陷等地质灾害,虽然金华矿业有限公司已进行回填,对周边作业人员及牲畜安全仍有影响。
(六)峒岭金矿地面塌陷。峒岭金矿采空区位于青威高速公路徐家镇段南侧,延伸至路基中央,主井深180米,第一中段长85米,距地表50米,采空区顶板厚仅15米,其中包括第四系松散层厚约10米。采空区曾两次发生过地面塌陷,面积约40平方米,汛期降水时,塌陷部位有继续向周围扩大的可能,危及周边农田及过往行人的安全。
(七)董氏矿业驾马沟矿区泥石流、滑坡。由于露天采矿,采坑边坡较陡,该矿区存在滑坡、渣石流隐患,威胁生产工人的安全。
(八)其他崩塌、渣石流、采空区塌陷。1、白沙滩镇潘家村、王家口村花岗石采矿区矿坑深、边坡直立,存在崩塌、渣石流隐患。2、夏村镇西周格庄村和城区办东耿家村、下初镇金洲集团金青顶矿区、千岭金矿英格庄矿区存在采空区塌陷隐患。
四、重点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
(一)乳山寨镇到根见村、崖子镇井乔家村、冯家镇北东部等部分山区崩塌、不稳定斜坡、泥石流。
乳山寨镇到根见村隐患点:重点是落实搬迁避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资金落实,采取有力措施,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推进,确保7月底前完成已签订搬迁协议村民的搬迁任务。崖子镇井乔家村不稳定斜坡:主要是加强日常监测和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完善预警预报工作。冯家镇北东部共两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冯家镇东马家庄村公路两侧不稳定斜坡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加强日常监测和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冯家镇孔家村泥石流目前已实施治理和保护,安全隐患相对较弱,需加强监测预警。
(二)大业金矿蓬家夼矿区露天采坑不稳定边坡和地裂缝。
在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做好隔离防护措施;在露天采坑周围采取洪水疏导措施;在完成地下采空区充填的基础上,按照露天矿坑回填治理方案,加快推进尾矿回填工程,逐步消除不稳定边坡和地裂缝隐患。
(三)金碃岭金矿地面塌陷。
在塌陷危险区设立警示牌;对塌陷区进行详细勘查,准确划定隐患区范围;6月底前完成该矿区采空区的物探、钻探工作,制定详细的充填治理方案,并根据治理方案要求,加快推进充填治理工作,消除地面塌陷安全隐患。
(四)威海鑫山冶金公司铁矿后庄矿区地裂缝。
该矿井虽已封闭,但井下充填情况不详,需加强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落实险情预报制度,发现险情,立即上报处理;开展隐患区地质灾害勘查,查清地质灾害隐患区的状况,采取避让措施。
(五)唐家沟金矿东碃矿区露天采坑不稳定边坡。
有计划的、及时对露天采坑进行回填,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彻底消除灾害隐患;加强监测,一旦发生险情,立即上报,并及时做好现场安全隐患的处理。
(六)峒岭金矿地面塌陷。
采取警戒措施,划定警戒范围,禁止车辆和闲杂人员进入;汛期严禁在危险区内进行各项作业,加强监测,做好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加大监管力度,彻底杜绝乱采滥挖行为;进行地质灾害勘查,制定治理措施,对塌陷区进行治理,彻底消除灾害隐患。
(七)董氏矿业驾马沟矿区泥石流、滑坡。
责令责任人加快矿区综合治理,采用铁棘子围堵露天采坑、削减采坑边坡,消除安全隐患;设立警示标志,进一步加强监测及宣传工作。
(八)其他崩塌、采空区塌陷。
白沙滩镇潘家村、王家口村等,加强日常监测和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健全群测群防网络体系。下初镇金洲集团金青顶矿区、千岭金矿英格庄矿区等,加强日常监测,落实安全员值班制度,及时发现并做好现场安全隐患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抓好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国土部门负责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镇(办事处)和责任单位负责做好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落实好汛期值班、巡查和灾情速报制度;做好“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填制发放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防范意识;安排专人值班,公开联系电话,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做到责任落实到人,措施落实到位,对隐瞒不报或迟报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镇政府及城区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地质灾害监测、预防第一责任人。
(二)强化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巡查。突发性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汛期前相关责任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重点对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易发点、危险点各项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汛期要组织专门人员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监测和险情巡查,遇强降雨天气情况时,实行24小时连续监测和巡查,发现险情后立即上报,并通知受威胁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域。国土和气象部门要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及时提供有效的风险预警信息。电视台、报社等媒体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各镇(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特别是地质灾害隐患点责任单位,要指派专人收听、收看(查)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信息,并根据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信息,及时提醒有关单位,预先做好防范工作。
(三)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不断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健全工作长效机制。对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制定简捷有效的单点应急预案,明确灾险情出现时受威胁人员撤离信号、路线和避险场所等。要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建群专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灾专业设备,组织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指挥和应急抢险、排险能力,确保灾害发生时信息畅通、协调及时、处置到位。
市地质灾害防治值班电话:
白天:6652227、6652657、6669308
夜间:13606311823、13506301700、13563196906。

关于印发乳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10月27日乳政办发〔2015〕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乳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符合市政府规定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乳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及承租对象数据库,定期公布房源、租金标准、承租人等信息,实行动态监管。
发展改革、监察、 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人社、住建、规划、人防、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建设与筹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建设和筹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就业和生活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配套设施建设。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购买和租赁,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第八条 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出租情况应当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及所有权人;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乳山市行政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家庭成员均未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三)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转让过自有住房。
第十四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连续缴纳六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新就业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引进人才还需提供市人社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每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重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表内容填写不真实的,其申请无效。
第十六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转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市民政、公安部门;
(四)市民政、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人户籍状况、申请人是否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及三轮摩托车)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报送;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自行确定配租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配租与承租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及运营单位等内容。
对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承租对象与承租排序。摇号方式、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保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轮候顺序和配租标准确定配租结果,通知登记在册的申请人。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技能的人员以及从事艰苦岗位作业的人员,应当优先配租。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将配租结果报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镇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供给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租住。有剩余房源的,可以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调剂供给本地区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第二十三条 承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运营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租赁合同签订后,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政府按照同地段同档次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并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发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九条 因就业、子女入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第三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征得运营单位同意。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补缴拖欠租金。
第三十六条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承租人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且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

关于印发乳山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征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12月18日乳政办发〔2015〕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乳山市性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制度,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生态,防范信用风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乳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披露、使用、咨询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自然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年满18周岁、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乳山市社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信办)负责乳山市信用征询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依法开展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相关工作。
公安、市场监管、民政、法院、税务、财政、发改、人社、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 信用信息征集和信息披露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提供信息单位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章 信息构成
第六条 社会法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业绩信息、提示警示信息构成。
第七条 社会法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等;
(二)社会管理信息:包括税务登记信息、社会保障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等;
(三)资质认证信息:包括取得的专项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和资质信息、认证认可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
(四)其他基本信息。
第八条 社会法人业绩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良好的信息;
(二)享受政府政策扶持的信息;
(三)金融活动信息;
(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国家或者省级各类认证的信息;
(五)股权结构信息,所有者及主要经营者信息,分支机构信息,进出口信息等;
(六)财务状况信息:资产负债、纳税等;
(七)荣誉信息;
(八)其他与企业经营有关的信息。
第九条 社会法人提示警示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因违法行为未通过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信息;
(二)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行政强制的信息;
(四)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和执行信息;
(五)社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主要经营管理者受到刑罚、行业禁入处理的信息;
(六)社会法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未参加或者社会法人被依法认定拖欠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职工工资,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信息;
(七)银行信贷中存在的失信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欠缴信息;
(九)社会法人在税务登记、纳税及发票管理中的失信信息;
(十)社会法人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十条 自然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住址、居所、就业状况、学历、婚姻状况、从业资格等身份识别信息与职业信息;
(二)商务信用信息:个人与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活动中形成的履约信息;个人与其他机构或个人发生借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
(三)社会管理信用信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涉税信息,社会福利信息,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共事业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党纪政纪处分等方面的信息;
(四)司法信用信息:涉及虚假诉讼、逃避法定义务、扰乱诉讼秩序、实施违法犯罪、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民事刑事诉讼和社区矫正等信息;
(五)荣誉信息:受到表彰奖励及参与社会公益、见义勇为等信息;
(六)其他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采集下列个人信息:
(一)家庭出身、宗教信仰;
(二)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
(三)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及其他个人财产状况;
(四)已经纳税、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的具体数额;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上述(三)、(四)项中,社会法人和自然人明确知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仍自愿提供或公开并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条 社会法人信息采集途径:
1、企业工商注册基本资料、注册商标、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记录、年度申报情况、抵押登记、工商案件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市场监管局提供);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产品质量认证、各类行政许可证、产品执行标准、国家免检产品、原产地保护、质量抽查、质量违法处理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市场监管局提供);
3、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交纳(包括偷税、欠税、抗税、骗税等)、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提供);
4、企业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行业管理中产生的奖惩记录等信息(经信局提供);
5、企业享受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转贷基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发改局、财政局等提供);
6、国有资产为市内企业提供担保情况等信息(国鑫公司、城资公司、城投公司、水务集团、热力集团、公交集团等提供);
7、公共安全方面的资质、许可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公安局提供);
8、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相关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企业环境行为等信息(环保局提供);
9、福利企业年检年审、企业认捐慈善基金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民政局提供);
10、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支付拖欠工资情况、企业参保欠保情况以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人社局提供);
11、企业资质、质量安全事故责任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招标中心提供有关企业及个人招投标违规记录等信息(住建局提供);
12、企业技术鉴定、知识产权保护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科技局提供);
13、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执行质量安全标准情况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农业局、林业局、海渔局提供);
14、进出口企业代码、核定经营商品经营资格及进出口许可证、资格证书年审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商务局提供);
15、价格信得过单位、价格违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物价局提供);
16、食品药品有关企业经营许可证、批准文号、广告违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食药局提供);
17、文化出版有关企业经营许可证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文化局提供);
18、企业信贷业务、金融资信等级、逃废金融债务和金融违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人民银行督促协调,各商业银行提供);
19、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中产生的奖惩记录等信息(安监局提供);
20、企业运输许可、营运管理中产生的奖惩记录等信息(交通局提供);
21、卫生许可、医疗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奖惩记录等信息(卫生局提供);
22、企业使用公共资源缴纳、欠缴费用产生的奖惩记录等信息(水务集团、热力集团、电业总公司、通信公司等提供);
23、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民事、刑事记录等信息(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提供);
24、市内新引进的项目、项目的投资方、项目进度情况的信息(大项目办、商务局提供);
25、企业重大信访事件信息(信访局提供);
26、社会投诉举报、民生诉求受理及处置信息(市委群工部提供)
27、其他应列入征信系统的信息。
第十三条 自然人信用信息采集途径:
(一)基本信息由公安、人社、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供;
(二)信贷信用信息由金融办、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等部门提供;
(三)公共服务信用信息由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广电网络、通信等公共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提供;
(四)社会管理信用信息由纪检监察、组织部、政法委、群工部、公安、法院、检察院、税务、财政、人社、民政、工会、妇联、共青团、信访等各相关部门提供;
(五)其他信息由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提供。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信息经政务内网客户端录入征信系统。
第十五条 首次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采集时间为2015年8月1日。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减,应当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
第十七条 信息提供者依照授权对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数据更新频率不得低于每月一次,更新时间不得迟于次月10日。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入或者更新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可以即时提交。没有新的信用信息的单位每月至少登录系统一次对本单位数据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信息提供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明确本部门在信息管理、数据上报和信息查询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制定相关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异议处理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负责信用信息录入和报送的具体部门和人员报征信办备案,确保信息报送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保证信息来源渠道的正当性、合法性和信息的客观性。
禁止以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等不正当手段采集社会法人或自然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信息提供者提供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社会法人和自然人本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二十一条 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可以通过提交书面材料、网站投诉、电话举报等形式主动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信用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主动申报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查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 以网络或电话投诉方式投诉举报的实行实名制管理,投诉所征集的信息列入民生诉求通道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信息提供者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拟报送的信息数据应当加强报前审核,防止数据出现错漏。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录入信用信息,保持其采集的信用信息内容的原始性和完整性,不得虚构或者篡改。
第二十五条 市征信办应当建立身份认证机制、存取访问控制机制和信息审计跟踪机制,对数据进行授权管理,设立访问和存储权限,防止系统被越权访问或者越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征信办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查询信用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工作人员查询信用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如实记载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途。
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通过政务专网可以按权限登录市域信用征询系统,提交或者查询信息,实现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与共享。未联通电子政务系统的单位,应依照与市征信办约定的方式提供信用信息。
第二十八条 市征信办和信息提供者应签订信用信息资源安全保密协议,按约定方式储存和使用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要报市保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征信办和信息提供者在信用信息提供活动中,对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经被征信人同意提供的除外。
第三十条 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为自信息记载之日起5年。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市征信办应当予以记载。
第五章 信息使用
第三十一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日常监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评级评优、政策扶持、贷款融资、资产抵押等方面履行职责过程中,均应以信用查询情况为重要依据或参考,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一)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土地招拍挂等经济活动,在招标文件中应设置明确的限制性条款,将信用状况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在进行合资合作、招商引资、大宗交易等活动时,社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应主动提供信用报告,或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
(三)开展涉及诚信建设方面的典型、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以及服务、商标、品牌等评比活动中,应对参与的社会法人、自然人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原则上不得评先评优;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评先评优、晋级时,要把个人信用记录作为参考依据;在选拔聘用、职务提升、职称评聘、资格认定等活动中,要把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作为必备手续之一;对信用状况不良的个人,应在考核、考察及研究讨论等环节如实报告;
(五)金融机构、保险经营机构、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应查询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或者要求其提供信用报告;
(六)公民个人参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过程中,应向资格审查部门提交个人信用报告。对于个人信用报告有不良记录的,资格审查部门应在尊重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向有关机构报告,供有关部门参考;
(七)对于社会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主要经营管理者以个人名义参与政府经济活动的,在按要求提交个人信用报告的基础上,同时应提交社会法人信用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可以按照以下规定查询社会法人信用信息:
(一)信息提供者和以约定方式提供信息的单位,持单位证明查询其提供的社会法人信用信息;
(二)经被查询社会法人授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持书面授权书、单位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有效证件,查询授权范围内的社会法人信用信息;
(三)依职权进行案件调查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查询的用户,按照规定程序,查询有关社会法人信用信息。
第三十三条 下列用户可以经被查询人书面同意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查询自然人的信用信息:
(一)金融机构提供信贷、保险等服务的;
(二)单位和个人提供赊销、租赁、担保等服务的;
(三)公共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务的。
第三十四条 除上述条款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特别情形外,市征信办或信息提供者不得提供信用信息查询。
除向社会公开的社会法人信用信息外,用户获取的社会法人、自然人的信用信息不得披露,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同意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利用信用信息牟利。
第三十五条 市征信办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被征信人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社会法人和自然人注意的提示,并按照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第三十六条 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可以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有效证件查询本人信用信息。市征信办应当根据要求,为其提供下列信息的查询服务:
(一)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
(二)信用信息的来源;
(三)获取信用报告或者信用评估报告的用户。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市征信办应通过信用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可以公开的信用信息。
第三十八条 市征信办在公开信用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查。
第三十九条 市征信办对信用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十条 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被征信人信用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市征信办提出书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市征信办代为填写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用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用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四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用信息,市征信办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用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该被征信人信用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四十二条 市征信办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用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市征信办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第四十三条 市征信办认为申请公开的被征信人信用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市征信办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用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四十四条 下列社会法人信用信息可以向社会公开披露:
(一)登记信息中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范围;
(二)组织机构代码;
(三)专项许可和资质信息;
(四)认证认可信息和商标注册信息;
(五)报经审批、核准、登记、年检结果的信息;
(六)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信息;
(七)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刑罚判决、裁定等信息;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 执业律师、法律工作者、公证员、经纪人、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等人群的以下信息,可以通过诚信乳山网查询:
(一)姓名;
(二)执业证号;
(三)工作单位、工作地点。
第四十六条 用户使用信用信息实行免费服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行政管理过程中需要使用信用信息的,可以持相关证明向市征信办无偿查询,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依照本办法规定查询使用信用信息。
第七章 异议处置
第四十七条 被征信人或者信息使用者认为信用信息有错误的,有权向市征信办和信息提供者书面提出异议申请,要求予以更正,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第四十八条 市征信办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信息提供者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
(一)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
(二)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市征信办应当予以更正。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应当予以更正,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征信人;
(三)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四)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应当从公共联合征信系统中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四十九条 异议信息处理期限内,该信息暂不披露和使用。
第五十条 被征信人认为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征信办投诉。市征信办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被征信人认为市征信办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信息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向市征信办提供有关信用信息的、拒不协助市征信办进行异议信息处理的,由市征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十二条 信息提供者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向市征信办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市征信办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提供虚假信息给有关社会法人和自然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信息使用者违规公开披露获取的信息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及利用信用信息牟利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给有关社会法人和自然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市征信办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给社会法人和自然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来乳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征信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乳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月18日乳政发〔2015〕3号)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是强化城市功能、提升市民道德素质、改善民生福祉、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支撑。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从2015年开始,2017年命名表彰。为扎实做好乳山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创建目标
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结合“仁爱乳山”建设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创建为民”的原则,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为标准,以解决广大市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为重点,全面持续地开展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城市的整体文明水平和市民的文明素质,促进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人文环境、生活环境、社会环境、生态环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改善提升,推动乳山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二、工作重点
按照“全面启动、重点推进、动态管理、持续提升”的原则,从治理环境“脏乱差”、服务“慵懒散”入手,积极有序推进4大类、20项重点工作任务,不断提升群众幸福指数和城市品位。
(一)综合治理公共环境
1.治理公共场所环境。加强公园、广场、景区、车站、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的管理,确保环境整洁,设施完备,功能完好,设立便民利民志愿服务站(点)。3处广场、7处公园的便民设施进行维修完善,绿化进行补植。火车站、汽车站、9处旅游景区,完善无障碍设施、公厕、垃圾箱等设施,安装电子监控探头。对影院、图书馆等文体场所和冯德英文学馆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加强维护和日常管理,安排公共文明引导员。
2.治理街巷环境。开展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工作,加强主要街道、背街小巷的治理力度,确保环境整洁,盲道无占用,无占道经营、流动摊贩和散发小广告等现象。5条主干道、60条非主干道、30条背街小巷路面进行维护管理,配备更换垃圾箱,实现路面硬化无坑洼,排水设施完善,路灯无破损,各项基础设施功能完好。
3.治理市场环境。对市区10家商场(超市)、8家集贸市场、12家便民摊点群及所有食品流通企业,全面开展综合整治,实现证照齐全,亮证经营,确保无出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健全消防设施,完善轮椅坡道、残疾人专用厕位等无障碍设施。
4.治理小区环境。开展小区环境综合整治,生活小区楼牌号、居民住宅门牌齐全,公共健身器材、绿化带无人为损坏,照明灯完好,生活垃圾定时清运,无乱贴乱画、乱堆乱放等现象。启动老旧生活区的环境综合治理,全面规范小区物业服务管理。社区建有综合性多功能的室内文化活动场所和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正常开展活动。
5.治理餐饮店环境。对市区555家餐饮场所开展综合治理,确保环境整洁,卫生达标,证件齐全,落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公共用品用具消毒等制度。年内实现所有餐饮店持证经营,对无证经营的予以取缔。全面推行油烟净化设施,禁止露天烧烤。加强小餐饮店的消防管理。
(二)治理规范公共秩序
6.治理交通秩序。加强日常执法管理,实现主干道机动车守法率>98%,主干道非机动车守法率>85%,行人守法率>80%,违章停车率≤2辆/5公里。对主要路口实行交通微循环改造,重点路段采取限行措施,招募文明交通志愿服务人员,确保交通高峰期无拥堵现象。疏港路、浦东路、新华街东端安装隔离护栏,8处路口增设红绿灯,主要街道新上184面标牌。
7.治理客运秩序。对火车站、汽车站、128处公交站点进行集中治理,站牌完好,安排公共文明引导员,引导乘客有序上下车、主动礼让。267辆公交车路别标志清晰、准确,车内张贴乘坐规则、线路走向、投诉监督电话等,车内设有禁烟标识。加强巡查执法,杜绝非法营运、争抢客源等现象。
8.治理公共场所秩序。规范、治理主要道路两侧经营场所,保持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无拉客抢客、吵架斗殴等不文明行为。医院、商场(超市)、金融网点、宾馆(酒店)等服务场所在服务大厅、停车场设有“学雷锋”志愿服务岗或文明引导员,为市民提供有效帮助,无拥挤、堵塞等现象。
(三)构建和谐公共关系
9.建设平安和谐社区。推进社区网格化管理,组建网格服务队伍。加强防控体系建设,社区建立治保会、调委会等群防群治队伍并充分发挥作用,进一步完善210个建成小区物防、技防、人防和消防。开展多种形式的邻里守望互助、联谊等活动,友善对待外来人员。
10.创建文明窗口行业。各主管部门组织窗口单位对照服务标准进行整改规范。2015年上半年,9家医院、267辆公交车、270辆出租车、8个星级酒店、10个旅行社,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税务、银行、邮政、联通、移动、电信、供电、供水、供气等服务窗口全部达标。
(四)提升市民文明素养
11.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党员干部培训课程,作为“道德讲堂”、“仁爱乳山”百姓宣讲活动的重要内容,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完善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广泛开展“我们的节日”等形式多样的实践活动。
12.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制定出台《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推进工商、税务、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诚信制度化建设。建立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做到网络平台实时可查,定期或不定期通过新闻媒体等及时向全社会公开披露。开展“诚信做产品”、“履约守信”、“诚信经营示范店”等主题活动,大力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和诚信群体。
13.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志愿者招募注册制度,实现注册志愿者占建成区总人口的比例达到12%。积极推广“社工+志愿者”模式,乳山市重点部门、窗口单位、14个镇、城区街道及所辖16个社区建立“志愿服务工作站”。广泛开展“三关爱”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学雷锋活动常态化。组建一支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队伍,利用QQ群、微信、博客等网络平台,积极做好博文撰写、信息评论等工作,不断传播正能量。
14.推进公民道德建设。深入实施“四德”工程,120家文明单位建立善行义举四德榜。大力推进“六训”建设,在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农村等各个层面,不断丰富表现载体和实践活动。广泛开展道德模范、“鲜花送文明”等好人评选活动,推出一批身边凡人善举的先进典型。组织开展“仁爱乳山”百姓宣讲团、道德模范基层巡讲(演)等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关爱走访道德模范活动。
15.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贯彻落实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要求,在价值引导、习惯养成、帮扶救助等方面开展专项活动。组织好“我的中国梦”、“做一个有道德的人”、“经典诵读”等系列主题教育活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未成年人成长全过程,使未成年人熟知并背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个字”。市区6所中小学、镇街15所中小学建好用好学校少年宫。30所学校建立心理健康辅导站(点)。健全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新建一所孤残、弃婴救助站(点)。
16.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开展网吧专项治理行动和诚信网吧评选活动,确保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无网吧等娱乐场所。规范网络环境和出版市场、演出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扫黄打非”长效机制。对乳山市55家网吧进行常态化监控,严格网吧实名上网登记核查,网吧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标志,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
17.提升公民旅游文明素质。以出境游客、外派劳务人员、公务人员、商务人员和留学生为重点,广泛开展提升公民出境旅游文明素质教育引导活动。9处旅游景区以提示牌、监督岗等形式开展文明告知、文明提醒、文明规劝,重点场所设有文明引导员,有序引导、疏散游客。实行对老年人免费开放制度,建设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特殊群体通行和使用的无障碍设施。10家旅行社服务标准和程序公开,做好文明出境游告知、教育、宣传工作,印制文明出境游宣传资料,规范导游遵守职业道德,实施文明引导,服务规范,诚信守法。
18.倡树勤俭节约风尚。以党政机关、行业部门和青少年群体为重点,广泛开展“节俭养德”全民节俭节约行动。深入推进“文明餐桌”行动,在餐饮场所显著位置设有节粮、节水、节电、节能宣传广告或标识,餐桌上摆放“不剩饭、不剩菜”的温馨提示牌。扎实开展移风易俗活动,引导人们自觉抵制封建迷信,反对婚丧嫁娶铺张浪费、大操大办。
19.强化公益广告宣传。做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梦”、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等11个主题公益广告宣传,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公园、主题广场、主题社区。主干道、商业街、背街小巷、窗口单位、城市社区、公园广场、集贸市场、车站、出租车、公交车、景区(点)、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建筑围挡、各类媒体等15个方面公益广告全覆盖,其中各类公共场所占比不低于40%,建筑围挡占比不低于60%。各移动通信运营商在重要时间节点按要求向在网用户发送公益短信。
20.加强农村文明建设。进一步深化乡村文明行动,切实加强村容村貌、村风民俗、乡村道德、生活方式、文化惠民等建设。常态化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动城乡环卫一体化见长效。围绕“中国梦”、“仁爱乳山”等主题,建设特色文化街。抓好文明镇村、文化特色镇和乡村文明家园建设。村居善行义举四德榜建设实现全覆盖,上榜率达到80%以上。年内举办100场“新农村新生活”大讲堂。
三、推进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1月-2015年3月)。召开乳山市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迅速凝聚起强大的创建工作热情。各责任单位要以动员会、培训会等形式展开宣传动员,为干部群众解疑释惑,指导开展工作。要充分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宣传载体,广泛宣传创建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展示工作成果,营造浓厚的创建舆论氛围。
(二)重点推进阶段(2015年4月-2015年11月)。各责任单位要对照目标任务查找差距不足,制定整改措施,强化调度,有序推进,及时发现问题,抓紧整改到位,不断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城乡卫生环境、窗口服务质量、道路交通秩序、市民文明素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领导小组要在每季度末组织一次模拟测评,结果予以通报,并作为对各责任单位年终考核依据。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5年12月-2016年10月)。根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小组的年度测评结果,总结经验成绩,查找问题不足。做好第二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对标检查,把创建工作进一步落细落小落实,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攻坚克难,深化提高,把创建活动推向高潮。
(四)全面提升阶段(2016年11月-2017年8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各责任单位对照标准全面开展自查自评,在巩固以往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全面优化提升。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领导小组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各责任单位创建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分析总结,着力解决创建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文明城市创建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书记、市长任总指挥的创城工作指挥部,下设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领导小组,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部署,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总体部署,对照本方案,牢固树立创建工作“一盘棋”的思想,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靠上抓,确保创建机制上下贯通、协调联动。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责任单位要细化工作任务,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责任人、完成时限和保障措施,要把每项工作落实到每个片区、每个路段、每个单位,确保做到无缝覆盖、不留死角。三年创建期内,每年下半年中央和省文明办都组织实地测评打分。2015年下半年首次迎检时,各项重点工作都要基本落实到位。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单位要制定创建宣传工作方案。各新闻媒体要开辟专题专栏,宣传创建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做到家喻户晓、人人参与。要坚持典型宣传与舆论监督相结合,对创建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对死角漏洞和不文明行为进行批评曝光。要做好创建影像资料的收集对比,让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变化,增强对创建工作的认同感和参与的积极性。
(四)加大投入保障。要把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纳入乳山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要做好人才保障,根据创建工作需要,选拔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干部担当重任,为创建工作提供强力人才支撑。
(五)强化监督考核。要把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列入乳山市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市人大、市政协要把创建工作进展情况作为监督重点,开展巡视检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领导小组要加强协调指导,搞好模拟测评和常态化督导,对措施不力、行动迟缓、推诿扯皮,影响整体创建进度的,提出追责建议。各责任单位每周以书面形式向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关于印发《乳山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3月18日乳政发〔2015〕4号)

根据乳山市“解放思想,加快发展”动员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标准要求,结合乳山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健康城市为目标,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坚持“属地管理、辖区整治、产权负责、系统督导”的方针,强化城市卫生服务,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塑造城市良好形象,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建设美丽、整洁、文明、有序、和谐的新乳山。
二、总体目标
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综合整治与科学管理相结合,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整体水平,确保2015年7月底基本完成8大项40小项基本必备条件,通过省级暗访和技术评估,2015年10月份通过国家暗访,2016年6月份通过国家技术评估,压茬推进国家健康城市创建工作。
三、创城原则
(一)以人为本的原则。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服务群众为根本,把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市容环境、食品卫生、饮用水安全、疾病防控等工作作为创城工作的重点,为群众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二)群众主体的原则。以提高人的素质为核心,坚持“政府主导、部门指导、单位负责、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原则,发挥人民群众在创城中的主体作用,动员社会广泛参与,改变群众行为习惯,形成人人参与创城的良好氛围。
(三)注重创新的原则。以管理创新为手段,探索创城工作的新规律、新方法,不断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建立科学化、制度化的工作机制,开创创城工作新局面。
(四)讲求实效的原则。以求真务实为根本,将创城工作与镇区、街道、部门单位本职工作有机结合,不断丰富内涵,把创城工作转变为推进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内在动力。
四、创城范围
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立足城市发展规模和规划布局,确定乳山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范围为:东至浦东路、西至西外环、南至青威高速、北至北外环向外延伸2公里的区域,以及汽车站、火车站至城区道路两侧的园区、企业及村庄。
五、创城规划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全面启动(2015年3月-4月)。组建创城工作机构,建立创城组织体系,编制创城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有关镇区、街道、责任部门成立创城组织机构,制定本单位创城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召开动员会议,开展宣传动员,鼓励引导全民参与创城工作;逐级向各级卫计委提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申请;启动基础设施改造建设工程。
第二阶段:综合整治,集中攻坚(2015年5月-7月)。各创城责任单位按照实施方案和任务分工,全面开展创城达标工作和网格化卫生治理;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专项整治,初步建立城市卫生环境长效管理机制;开展经常性明察暗访,定期对各责任单位创城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通报存在问题和不足,限期整改,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邀请省市爱卫会专家进行技术指导,通过省级暗访和技术评估。
第三阶段:自查整改,通过暗访(2015年8月-10月)。统一组织对创城工作进行逐项、逐部门模拟检查验收,针对省级暗访反馈的问题进行重点整改,软、硬件建设全部达标,通过国家暗访。
第四阶段:完善资料,技术评估(2015年11月-2016年6月)。强化日常监管,做好查漏补缺,完善创城资料,准备创城工作汇报和专题片,通过国家技术评估和专家组审定。
六、主要措施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共有8个方面40项指标,涉及到城市建设与管理的方方面面,主要有“三大任务”,即:抓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搞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各行各业卫生管理,整理各项创城工作资料。具体工作中,要重点组织实施好创城“六八三四一”系统工程。
(一)实施“六大工程”,强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城市道路建设工程。重点抓好城市主次干道及背街小巷硬化建设,对破损路面进行修复,确保城区道路硬化率达100%。二是大环境绿化工程。抓好道路两侧、公共场所及城市出入口绿化,组织各单位、社区充分利用庭院、房前屋后的可绿化空地,栽植花草树木,增加城市绿地,巩固绿化成果。三是垃圾、粪便处理工程。规范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主要街道两侧按规定配套设置垃圾箱。四是污水处理工程。抓好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与管理,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设施,进一步加快城中村、住宅小区排污管网建设,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五是公厕改造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对现有公厕进行改造,新规划建设、开放一批公厕,使城区公厕数量和质量达到创城标准。六是窗口提升工程。所有窗口服务单位按规范要求,完善服务基础,强化内部管理,提升对外形象;解决“城中村”设施差、卫生差问题;加强城市标志性工程、旅游景点建设,打造城市亮点。
(二)开展“八项整治”,搞好市容环境和行业卫生。各部门和相关镇区、街道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整顿方案,坚持突击与常规、群众与专业、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标本兼治、彻底解决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顽疾。一是沿街建筑专项整治。清除城区内违章建筑,整顿有碍市容的沿街门店和设施,改善沿街建筑面貌。二是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加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清除市区及城边的积存垃圾,彻底整治社区卫生死角,城区清扫保洁率达到100%;推行垃圾收集袋装化、分类化,规范垃圾收集和运输管理。三是占道经营专项整治。取缔占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从事车辆清洗和维修、门窗加工、店外经营、摆摊设点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集贸市场、摊点群专项整治。集中力量建设、改造封闭式、规范化集贸市场,规范城区散在摊点群,设立社区便民市场,健全基础设施,划行归市,严格管理,确保市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卫生整洁、秩序良好。五是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乱贴乱画专项整治。督促产权单位或个人限期自行清理不符合标准的户外广告,加强日常监督,实行标本兼治,彻底清除城市“牛皮癣”。六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实施畅通工程、平安工程,严厉查究车辆违章行为;搞好停车场点规划建设,规范车辆停放秩序,彻底解决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七是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浴室、小理发美容店、小歌舞厅、小旅店“六小”单位专项整治。强化设施建设、日常管理和卫生保洁,确保不发生食物中毒和公共场所污染等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八是社区、单位、家庭卫生专项整治。督促社区、单位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制定严格的卫生管理措施,责任落实到人,保持内外整齐卫生;强化家庭卫生清洁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搞好家庭卫生。通过“八项整治”活动,彻底解决城区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泼乱倒、乱停车辆、乱设摊点“十乱”问题,实现硬化、绿化、美化、净化、亮化、秩序化 “六化”达标,确保市容环境和行业卫生达到创城标准,并长期保持。
(三)落实“三个结合”,深入开展以除“四害”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本着“谁的辖区谁负责、谁的问题谁治理”的原则,坚持治标与治本结合、突击与经常消杀结合、群众运动与专业队伍防制结合,广泛开展全民灭蝇、灭鼠、灭蟑、控蚊活动。灭鼠方面,在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都认真落实灭鼠制度,外环境配备灭鼠毒饵站、毒饵盒、防鼠网,室内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常年放置灭鼠夹等捕鼠工具,其他室内生产经营场所外常年投放灭鼠毒饵,有效消灭鼠害,确保工作达标。灭蝇灭蟑控蚊方面,紧紧抓住铲除孳生地、健全灭防设施、实施药物杀灭“三个关键环节”,建立全民灭蚊蝇日制度,定期组织群众采取人工捕打、药物杀灭等手段集中消灭蚊蝇,降低密度指标,巩固达标成果。
(四)强化“四条措施”,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一要健全疾病预防控制网络,扎实有效地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使疫情监测报告和免疫预防各项工作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要求,确保乳山市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脊灰病例发生。二要加强公共卫生监督工作,强化对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测,狠抓控制污染的关键环节,消除污染隐患,杜绝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三要认真抓好健康教育工作,在人流密集路段和区域设立健康教育一条街,在城区街道、夏村镇、经济开发区建立健康教育示范区,在城区各单位、社区、公共场所设立健康教育专栏,大力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中、小学全部按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提高学生的健康意识、卫生意识。四要积极开展控烟工作,各公共场所都要张贴禁烟标志,劝阻吸烟,创建控烟先进单位。
(五)建立一套完整的工作档案。有关镇区、街道、部门、社区和单位分别搜集整理创城活动的相关资料,建立一套规范的资料档案,完整归档。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创城综合协调机构,总体负责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的规划、部署、调度和落实。各有关镇区、街道、部门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创城工作方案和配档表,逐级签订创城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专人负责工作落实,确保各项任务高标完成;建立创城攻坚阶段市级领导、有关部门网格包干和镇区、街道、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将创城摆在重要位置,经常调度,定期研究,深入工作一线,及时解决问题,形成上下联动、统一指挥的创城联动机制,确保创城工作稳步推进、顺利完成。
(二)强化舆论宣传。利用各类媒体设立创城专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镇区、街道、社区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组织要以卫生管理、健康教育等为重点,广泛开展创城宣传进工厂、进单位、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增设健康教育课堂,组织群众义务劳动,提高广大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创城知晓率,形成共同参与创城的合力。
(三)强化督导检查。市创城领导小组要按照创城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采取暗访与明察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对乳山市创城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推广经验,指导技术,表彰先进,鞭策后进,调动各级各部门的创城积极性,确保按期完成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

关于印发乳山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3月30日乳政办发〔2015〕6号)

为全面落实威海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乳山市工作安排,根据《威海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实施方案》,结合乳山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按照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的要求,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为重点,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为核心,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监管能力为目标,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硬、标准化生产与执法监管两手抓,建立覆盖全过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整体提升乳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创建目标
1*、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食用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本地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茶叶等种植业产品中禁用农药、畜产品中“瘦肉精”、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的监测合格率达到100%。农产品质量全面实现可控可管可追溯,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带*的为关键项,下同)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显著加强。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监管、综合执法、检验检测体系完善,镇级监管机构和村级监管员队伍健全,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明晰、执法到位、运转高效。
3、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健全完善。投入品监管、市场准入、生产过程控制、检验监测、质量追溯、预警应急、社会监督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健全,生产记录管理、绿色防控等食用农产品全程监管机制完善。
4*、农产品质量安全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水平显著增强,公众参与和社会共治水平不断提升,举报查处率、回复率达到100%。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满意率达到7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1、市政府对乳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强化保障措施。各镇(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落实。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市、镇绩效考核体系中所占权重高于5%。
3*、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主体功能区规划。
4*、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5*、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政府每年预算投入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需要,且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
(二)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1*、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完善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收购储运过程监管、包装标识管理等制度,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检验检测、食品安全监督执法等有关部门工作职责,配备市、镇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
2、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平台,把生产监控、投入品监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监管预警、远教宣传等6大功能全部纳入平台,面向公众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查询、农产品溯源信息查询、投诉举报、专家视频会诊等服务,实现对重点农产品生产、供应、检测等关键环节的全程监控。
3、加强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明确综合性的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各镇(办事处)都配备3—5名专职管理人员,承担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确保有职能、有条件、有经费,做好农民培训、质量安全技术推广、标准宣传培训、督导巡查、监管措施落实等工作。
4、601个行政村每村都确定1名村干部兼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明确职责任务,健全考核体系,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
5、制订市、镇、村三级监管员专门培训计划,做到全员培训,每名监管员每年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集中专业培训不少于40小时。
(三)加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管理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大户、畜禽屠宰企业、收购储运企业、经纪人和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规模化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全部纳入监管名录,明确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推进行业诚信自律,依法公开生产经营主体违法信息。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联盟体系建设,采取自愿申报、审核加入、社会监督、动态管理的方式,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经营队伍,积极做好宣传推介,推动形成农产品优质优价市场机制。
3、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00%落实生产记录、质量承诺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管理、农兽药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
4、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销售的农产品开展自检或委托检验。
5、屠宰企业落实流向登记、进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检测等制度。
6、督促农产品收购储运企业和批发市场100%建立进货查验、抽查检测、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
7、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8、建立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
(四)推进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
1、强化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完善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健全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诚信档案,严格落实农兽药经营告知制度。
2*、100%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推行兽药良好生产和经营规范,对养殖环节自配料实施监管。
3、引导农资配送中心开展“厂家直销、送货到田”的农资销售模式,全面推进放心农资连锁经营和配送,畅通经营主渠道。
4、提升农资可追溯管理平台,在实行备案准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资全程可追溯管理系统,为所有农资店配备农资“一卡通”设备,最终实现农资的准入备案快捷、农资来路清晰、内在质量可控、流向环节清晰、使用环节明了的农资管理目标,实现农资销售的全程可追溯。
5、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制定农业投入品抽样检测计划并组织落实,配合市级和省级相关部门做好对主要生产基地、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的投入品监督抽查工作。
6、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技术指导,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关规定。严厉打击农业投入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行为,取缔无证无照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
7、落实农业投入品购买索证索票、经营台账制度。
8、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处理体系。
(五)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1、坚持绿色生产理念,大力推广质量控制技术,积极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制订、修订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适应配套的地方主要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入户率达到100%。
2、鼓励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大力支持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推进标准化生产。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加大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力度。
3、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强化证后监管,健全认证补贴奖励机制。种植业“三品一标”产品产地认定面积占食用农产品产地总面积的比率提高到65%以上;乳山市畜禽标准化示范场比率达到25%以上,规模养殖场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比率达到70%以上;水产品“三品一标”认证面积占养殖总面积的比率提高到70%以上。
4、有效开展产地环境和污染状况监测,提高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广应用发酵床养殖、沼气工程、有机肥生产等模式,完成减排任务,乳山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废弃物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
5、建立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生产与加工、流通领域追溯体系的衔接。乳山市80%以上的标准化种植场、养殖场实现产地准出和原产地追溯。
(六)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1、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对规模以上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每年现场巡查1次以上,对风险高、信用等级低的生产经营主体每年现场巡查2次以上。
2、制定实施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计划,依托乳山市检验检测中心,采取定期检测和重点抽检相结合、专项整治和临时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对乳山市的初级农产品进行定量检测。监测范围覆盖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基地、种养殖大户和收购储运企业及批发、零售市场,市级全年定性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8000个,全年定量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600个,市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00%落实产品自检制度;强化检打联动机制,依法严厉查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
3、落实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职责,开展日常巡查、速测和指导服务等工作,各镇监管机构全年定性检测农产品样品不少于7200个。督促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落实产品自检制度。
4、引导农贸市场、商场(超市、连锁店)等加大对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的投入,加强对农产品的评价性监测。
(七)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全面推行农业综合执法,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
2、加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屠宰及批发、零售市场等重点环节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兽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收购销售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私屠滥宰、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伪造冒用“三品一标”产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3*、建立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
4、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协查、产销监管等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农业行政执法、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案件移送率达到100%。加强案件查处信息通报,及时曝光有关案件。
5、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处置突发应急事件,降低负面影响。
6、落实《威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7*、3年内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发生因本市生产的农产品造成其他地方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因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
(八)推进制度机制创新
1、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大对分散农户和收购储运主体监管工作力度,落实责任追究机制。2、加强农产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管执法、抽检监测、公共服务、食品追溯等方面的信息化建设,打造与“智慧乳山”建设相衔接的“智慧农安”信息化体系。
3、拓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监管范围,将符合条件的61家规模养殖场全部纳入平台监管系统,覆盖乳山市85家兽医站、规模养殖场、饲料企业、屠宰企业、病死动物处理厂等单位;新上“e 通”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畜产品监管的信息化水平。4、探索对农产品监督抽查检测中,因对定性检测不合格而定量检测合格或者监督抽查复检结果合格的情形,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给予适当补偿。
5、以省长质量奖为目标,积极参加省“齐鲁灵秀地、放心农产品”农产品品牌创建,将更多的优质农产品纳入国家、省、威海市品牌农产品目录。
6、按照统一包装、统一标准、统一管理、“五个统一”的要求,实施好 “乳山三宝”、地理标志产品的“捆绑营销、联合推介”,进一步提升优质农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3月下旬)。制订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动员大会。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5年3月下旬至4月中旬)。对照实施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对照国家考核评价标准开展模拟测评,查漏补缺,抓好整改。
(三)总结考评阶段(2015年4月下旬至5月上旬)。组织开展总结和自评工作,迎接上级考核评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和各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各镇(办事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二)推动工作创新。各镇(办事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符合监管实际、富有监管成效的新模式、新机制和新举措,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提升监管成效和农产品安全工作水平,力争在监管体系、监管能力和监管实效等方面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三)加强督查考核。加强对各镇(办事处)、有关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对工作力度大、推进效果好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通报表彰,对工作迟缓、措施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严肃查处食用农产品安全领域违规违纪、失职渎职行为。
(四)广泛宣传引导。要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工作重点和考核评价标准等内容,增进社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创建、参与创建的良好舆论氛围。

关于落实和完善党代表任期制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工作的实施办法
(6月12日乳发〔2015〕8号)

为落实和完善党代表任期制,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执政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实施〈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办法(试行)》、《中共威海市委关于落实和完善党代表任期制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乳山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从严治党部署要求和中组部有关会议精神,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目标,以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根本,积极探索党代会闭会期间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有效途径和形式,着力打造党代表选拔培训、履职尽责和宣传展示“三个平台”,充分发挥党代表参与决策、民主监督、党的自身建设和联系服务群众“四个作用”,促进党代表作用发挥常态化、长效化,不断提升党的建设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幸福乳山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1.紧扣中心,突出重点。紧扣乳山市中心工作和大局,紧贴党员群众期盼和关切,聚焦党的自身建设、强化党内民主监督,把严格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和党内政治生活监督作为党代表发挥作用的重点环节和重要方面,努力增强工作生机与活力。
2.上下联动,配套推进。坚持以上率下,市、镇两级一体展开、同步推进;坚持党委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联手齐抓,形成上下良性互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3.加强探索,完善制度。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深层次问题研究解决,及时把一般规律上升为制度和规范,建立健全一套管理全面、标准严格、环节衔接、措施配套、责任分明的制度体系。
4.遵循规律,注重实效。坚持按党建规律办事,把继承传统和改革创新结合、制定目标与狠抓落实结合、分类指导和统筹协调结合、典型引导和全面推进结合、当前工作与长效机制结合,搭建实践平台、设计具体环节、探索实现路径,落实完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确保简便易行、切实可行。
三、履职方式
(一)参与决策
1.提议制度
(1)党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个人或联名的方式,就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以及乳山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书面向市委提出意见建议。
(2)提议应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纸,并实行一事一议。提议内容,一般包括提议理由、具体方案、实施条件和措施、效果预测等。
(3)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党联办”)负责受理、审查,组织对提议内容进行研究,确定承办单位,形成具体办理意见后提报市委。
(4)承办单位接到提议后,要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因故难以按期答复的,要说明理由,并明确具体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5)承办单位认为提议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要于 5个工作日内向市委党联办提出,由市委党联办最终认定。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由市委党联办确定主办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要协调协办单位及时办理。
(6)提议答复经承办单位集体研究后,书面报市委党联办,由市委党联办向有关代表当面或书面回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由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7)市委党联办对代表提议定期组织评选,对优秀提议,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表彰或奖励。
2.视察制度
(1)市委每年至少统一组织一次视察活动,可以代表团(组)为单位组织全体或部分代表参加,也可以行业或系统为单位组织部分代表进行专题视察。
(2)视察主要围绕落实市委决议和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等进行,以推动市委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3)代表视察结束后,要形成视察报告,由市委党联办汇总提报市委,供决策参考。
3.调研制度
(1)市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中调研活动,提前拟定若干调研题目,由各代表团(组)组织代表积极认领,在团(组)长主持下,围绕本地、本行业、本单位实际展开调查,形成调研报告。
(2)调研活动结束后,各代表团(组)及时收集调研报告,由市委党联办汇总,供市委决策参考。市委召开全委会、理论学习中心组读书会时,组织分团(组)交流或集中交流。
(3)除参加市委和代表团(组)组织的调研活动外,代表要主动深入基层调研,每年至少参与撰写一篇调研报告,向市委反映真实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报告形成后,各代表团(组)负责收集,由市委党联办整理汇总后,提报市委。
(4)市委党联办要将市民热线、民情网等受理的社情民意信息分类汇总整理,及时提供给各代表团(组)相关代表,帮助代表了解民生诉求,从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高调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市委党联办每年组织一次代表优秀调研成果评选,并以适当形式通报表彰。
4.参与市委重大决策制度
(1)市委在研究乳山市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财政年度收支计划及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安排,出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前,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代表意见建议。
(2)市委召开全委会时,组织党代表列席,并单独分组讨论,就全部议题听取意见。召开常委(扩大)会议时,视情况组织关联度、知情度高的党代表参加,并征求意见建议,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3)市委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媒体发布等多种方式,每半年向党代表通报一次重要情况,不定期向代表通报上级和市委的重要会议精神及重大决策部署,让代表更好地知情知政、参政议政。
(二)参与民主监督
1.民主评议制度
(1)民主评议市委、市纪委班子及其成员。①每年组织全体党代表对市委、市纪委领导班子工作情况和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市纪委委员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一般于市委召开全委会时进行。②将市委、市纪委领导班子工作情况,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市纪委委员履职报告,提前发放给党代表,组织认真审阅和评议。③对市委、市纪委班子的评议,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对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及市纪委委员的评议,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④评议结果由市委党联办负责汇总,提报市委,以适当形式通报反馈。对得“优秀”和“称职”票不超过三分之二的,进行谈话诫勉;得“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为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责令其辞去委员职务。
(2)民主评议党组织书记和党群部门。①市委开展镇(街道)及市直部门党(工)委书记抓党建工作专项述职评议时,组织党代表列席,现场提问和评议。会前,采取多种方式,组织代表深入了解基层党建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提高评议的客观性、公正性。②市委每年组织纪检、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群团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采取会议或书面等形式向全体党代表开展一次集中述职,报告本单位履职情况及立足部门职能、发挥代表作用等情况,接受代表的提问和评议。
2.监督干部工作制度
(1)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①公开选拔干部时,根据情况合理确定一定数量的党代表,作为观察员全程参与监督。②选拔干部民主推荐和考察时,视情况安排党代表参加。对拟提拔、重用人选,在公示期间,征求党代表意见。③组织党代表参加选人用人风气的测评和调查,结果作为反映和评价区域选人用人工作的重要参考。在开展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等工作时,组织干部工作监督员和基层一线党代表参加。④市委全委会票决干部前,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党代表意见或组织拟任人选向党代表介绍个人情况及打算,接受党代表提问和测评,结果向全委会通报,供委员票决参考。对代表集中反映有影响使用问题或不同意比例达到三分之一的,暂缓任用。
(2)参与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监督。①开展市直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半年考评与年度考察时,可吸收相关行业领域党代表参加民主评议。开展镇(街道)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察时,吸收驻镇(街道)的党代表参加民主评议。②开展市直部门和驻乳单位综合测评时,组织全体市级党代表参加,测评结果计入单位目标绩效管理考核总成绩。③对在半年评议、年度考核、目标绩效管理考核中排名靠后或工作开展不力、作风表现不好、群众意见较大的部门单位,要向相关行业领域党代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为市委任用调整干部提供参考。
3.监督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1)市纪委召开全委会时,邀请党代表列席,审议纪委工作报告。不定期邀请党代表对纪委重要决策部署、重点工作推进等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
(2)市纪委开展纠正“四风”问题监督检查、行风热线、申诉案件审理等工作时,视情况邀请相关行业领域党代表参加。开展政风行风评议时,邀请党代表参加,并提出意见建议。
(3)市纪委开展市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向市纪委全委会专题述廉时,邀请党代表参加,并提出意见建议。
4.询问质询制度
(1)代表可以就党的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向市委、市纪委及市委所属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询问。询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使用市委统一印制的专用纸,注明询问对象和内容,并署真实姓名。
(2)代表询问由市委党联办负责受理,报市委同意后,确定受询问单位。受询问单位在接到询问交办件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3)代表对答复内容不满意的,可在 20 个工作日内就有关问题进一步向询问对象提出书面质询,并说明具体理由。经市委党联办审核并报市委同意后,转相关部门办理。
(4)受质询单位要认真办理,主动与质询代表沟通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诚恳接受质询和批评,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并于接到质询交办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质询代表作出书面答复。
(三)参与党的自身建设
1.参与党组织政治生活督导
(1)市委召开民主生活会前,采取多种形式,向全体市级党代表征求意见建议,为市委领导班子及成员查找问题、分析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提供依据。
(2)召开会议时,组织部分党代表参加,并听取对分析查摆问题、整改措施等情况的意见建议。
(3)会议结束后,将整改方案和具体措施,印发全体市级党代表,接受代表监督,并就落实代表意见建议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代表通报。
(4)各级党组织召开组织生活会前,参照上述做法,邀请关联度、知情度高的党代表参与,加强工作监督,保证组织生活会质量。
2.参与基层党建重点工作巡视
(1)市委开展基层党建工作定期巡视和专项巡视时,吸收熟悉基层党建工作的党代表参加。定期巡视一般每半年一次,专项巡视根据年度党建重点工作情况进行专项部署。
(2)巡视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随机抽查、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组织党代表深入了解掌握情况,实事求是地指出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帮助被巡视单位更好地推动党建重点任务落实。
(3)被巡视单位要及时对代表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认真研究代表意见建议,形成落实意见和工作方案,并于一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向代表反馈。
3.参与党员队伍管理监督
(1)市委选聘部分熟悉党务工作的党代表担任市委兼职组织员,并给予必要的工作保障,协助抓好党员队伍建设工作。
(2)在开展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培训、党员“三会一课”、党费收缴管理使用、组织员队伍配备等工作专项检查时,吸收党代表参加,帮助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四)联系服务群众
1.定期接待党员群众制度
(1)按照便于代表开展活动、联系党员、服务群众的原则,在信访接待大厅、便民服务大厅、区域化党员服务中心、城市社区党员活动室等党员群众较为密集的区域,采取行业代表组建、与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联合共建等方式,设立党代表工作室。探索开设个人工作室和网络工作室等,增强工作实效性、便捷性。
(2)在代表工作室醒目位置,公开代表身份及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照片等个人基本信息,便于党员群众熟悉代表、及时对接。
(3)代表每季度至少到工作室接待或主动约谈基层党员群众一次,每次接待时间不少于半天,接待安排提前向党员群众公开。
(4)代表工作室设联系人一名,联系电话面向社会公开,负责党员群众的接待、服务,驻室代表的联络、协调及非接待日期间党员群众意见建议的收集、报送等工作。
2.意见建议办理反馈制度
(1)各代表团(组)及时对代表所受理党员群众诉求及意见建议进行整理,提交市委确定承办单位予以办理。
(2)各代表团(组)提交意见建议时使用市委统一印制的专用纸,注明受理情况,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建议。
(3)承办单位接到办理意见建议后,要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因故难以按期答复的,要说明理由,明确具体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4)办理情况向党员群众反馈前,承办单位要提前送相关代表团(组)审核,代表团(组)对答复不满意的,由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3.领导带队专题解决问题制度
(1)各代表团(组)根据市委统一安排、代表团(组)工作需要,围绕基层党员群众集中反映的问题,由领导干部代表带队,每组 5 至 6 人,每半年到基层与党员群众进行一次面对面交流,现场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2)代表对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汇总整理,形成提议,以代表团(组)为单位,提交市委。
(3)市委常委会每半年听取一次专题汇报,对相关疑难问题进行专题研究、集中解决。
四、代表管理
1.代表团(组)管理制度
(1)党代表闭会期间实行代表团(组)管理方式。镇(街道)代表团按照区域进行划分,市直代表团本着行业相近、分布均衡的原则,划分行业代表组。各代表团(组)可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划分代表小组,便于活动开展。
(2)各代表团(组)正、副团(组)长由市委推荐,经代表团(组)会议通过。每个代表团(组)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团(组)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联络。
(3)市委召开全委会前,各代表团(组)原则上要围绕会议议题统一组织一次活动,并将活动情况和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提交市委。
(4)各代表团(组)每年至少还要自行开展两次集中活动,由团(组)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因故不能参加的,可委托副团(组)长负责,活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
(5)代表团(组)每次开展活动前,要将活动内容、方式等提交市委审批;开展活动时,要安排专人做好记录;活动结束后,要于一周内将活动情况总结提交市委党联办备案。
2.代表资格管理制度
(1)代表资格终止。代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代表资格终止:①受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②因出国定居等原因停止党籍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③自行脱党;④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⑤被罢免;⑥永久性丧失行为能力;⑦亡故。
(2)代表资格停止。代表组织关系迁出或调离本市的,代表资格停止。
(3)代表资格暂停。代表因涉嫌违纪、违法,在被立案侦查、调查期间,暂停其代表资格。结案后,视情况决定其代表资格是否恢复。
(4)代表辞职。代表辞职分为自愿辞职、建议辞职及责令辞职三种形式。①代表在任期内,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可自愿提出辞职。②代表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农村及企事业等基层单位代表因职务变动而失去代表性、先模人物代表失去代表性或存在其他相关情形的,建议辞去代表职务。③代表拒不接受辞职建议、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打击报复他人、在代表中从事非组织活动、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言论在党员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履职不力或存在其他相关情形的,责令辞去代表职务。对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5)代表罢免。代表所在选举单位代表或党员联名达到五分之一的,代表团可向市委提出书面罢免代表申请。经市委调查并审批同意后,由代表团召开罢免会议。党代表或党员实际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五分之四,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的,对代表的罢免议案方可通过。被提请罢免的代表有权在罢免会议召开前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在会议上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进行申辩。
(6)代表资格变动审批。代表资格需要终止、停止、暂停的,市级领导干部代表及市直代表团代表由市委党联办向市委提出资格变动申请,其他代表由所属镇(街道)代表团向市委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提出建议,由市委审批后予以实施。
(7)代表隶属团(组)变更。代表任期内跨镇(街道)、跨行业职务调整的,各代表团(组)应及时与市委党联办沟通,由市委党联办根据变动情况,提出代表隶属团(组)调整建议,报市委同意后,书面通知相关代表团(组)。
(8)代表增补。代表缺额原则上不增补,确因工作需要增补代表的,镇(街道)代表由所在镇(街道)提出初步意见,市直代表由市委党联办提出初步意见,经市委研究同意后,由所在选区进行推选。增补后的代表,原则上结构保持不变,总数不超过本次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3.代表证管理制度
(1)代表经过资格审查后,由市委统一制发代表证。代表证在任期内有效。
(2)代表证是代表履行职责的凭证,代表持证开展工作、参加活动。
(3)代表证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代表职务发生变动、代表证损坏或遗失的,要及时联系市委党联办予以更换。
(4)代表资格终止、停止、暂停的,要收回代表证。
4.评议代表制度
(1)代表所在单位开展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评议时,要组织代表围绕履职尽责、发挥代表作用等情况,向所在单位全体党员述职,并自觉接受评议。
(2)各镇(街道)代表团每年底要组织辖区内市级党代表围绕履职情况,撰写述职报告,采取会议或书面的形式,向全体镇级党代表或党员代表进行述职,并接受评议。
(3)代表评议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评议结果分别统计,对得“优秀”和“称职”票不超过三分之二的,进行谈话诫勉;得“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宜继续担任代表的,责令其辞去代表职务。
5.考核代表制度
(1)市委党联办根据党代表出席市委和各代表团(组)召开的会议,提出意见建议,反映社情民意,参加调研、视察、考察、评议等活动情况,建立代表工作档案及基础台账,作为代表履职考核、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2)代表须及时、全程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每次与会或参与活动时间无故达不到三分之二的,视为缺席。
(3)代表每年至少提交一份有价值的提议、反映一条社情民意信息、提出一条合理化建议、为群众办一件实事,并做到亲历亲为、亲见亲闻。
(4)代表在任期内无故缺席会议、活动累计达 3 次或年内完不成“四个一”任务的,责令其辞去代表职务。
五、组织领导
1.高度重视。各级党(工)委要把落实和完善党代表任期制工作作为新常态下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探索,作为党的组织制度建设的重要创新,摆上重要日程,及时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指导。建立纪委、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群团等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工作配合,抓好任务落实。
2.健全机构。市委成立落实和完善党代表任期制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人员编制。市级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工作人员,确保党代表任期制工作有专人抓、专人管。
3.落实保障。一是经费保障。将党代表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党费给予必要补充,主要用于代表日常活动、培训、交通及无固定工资收入代表参加活动误工补贴等。二是时间保障。代表参加市委或代表团(组)组织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按正常出勤对待。三是权益保障。经市委或代表团(组)批准,代表进行视察调研、信访接待、民主议事、监督评议等活动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基层党组织给予代表留党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的,须报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审批后,按管理权限办理手续。
4.强化培训。将市级党代表培训纳入乳山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以党校为主阵地,以基层一线代表为重点,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实地考察和召开经验交流会等方式,每年至少开展2次集中培训,进一步提高代表履职能力。
5.宣传表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平台,及时宣传党代表任期制工作相关规定、基层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和优秀党代表风采等,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市委结合“七一”表彰、年度工作总结表彰等活动,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尽职履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代表特别是基层一线代表,通过典型引路、示范带动,在乳山市营造学先进、赶先进、当先进的浓厚氛围。
各镇(街道)党(工)委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搞好本级党代表任期制工作的谋划落实和推进完善,确保各个层级的代表都能充分发挥作用。

关于加强作风建设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环境的意见
(6月12日乳发〔2015〕9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积极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从严约束领导干部从政行为,营造良好从政环境,深入推进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建设,现对乳山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
1.坚决维护党的权威。坚决服从中央、省委和威海市委的领导,始终对党忠诚,做到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在党护党,不得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不得背离上级要求另搞一套,不得对党的大政方针妄加评论、口无遮拦、说三道四,不得公开发表与上级精神相违背的言论,不得散布传播政治谣言,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决不参加任何宗教组织,不参与任何封建迷信活动。
2.切实维护党内团结。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不得搞亲亲疏疏、拉帮结派,不得以人划线、排斥异己,不得封官许愿、笼络人心,不得以“同学”、“战友”、“老乡”等名义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不得搞人身依附和只对领导个人负责而不对组织负责,坚决反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反对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反对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决不允许搬弄是非、匿名诬告、造谣中伤。
3.严格遵循组织程序。严格执行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的纪律规定,健全完善重要事项逐级请示汇报制度,任何个人不得违反组织程序、议事决策规则直接决定应由党委(党组)或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独断专行、擅自做主、先斩后奏,不得超越权限办事,不得把个人意见强加给集体、用个人意见代替组织决定,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有关单位和人员违规违法办事,严禁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随意简化和规避组织程序。
4.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政治生活准则办事,坚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坚决杜绝大权独揽、独断专行,坚决防止个别酝酿变成私下授意、会议讨论变成简单通过、集体决定变成主要领导定调,坚决反对搞家长制、一言堂。坚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坚持严格党内生活,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坚决执行组织决定,自觉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搞非组织活动,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得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得向组织讨价还价,不得欺骗、对抗组织,不得压制、打击与自己意见不一致的同志。
5.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外出请假规定,凡是到威海市以外出差、招商、休假等,均须按规定程序请假,未经允许一律不准外出。认真落实重大事项、突发事件、重要来客等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为本人和子女操办婚宴等事项,要及时向纪检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6.树立科学政绩观。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得搞脱离实际的高指标,不得搞华而不实、劳民伤财、急功近利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切实抓好打基础、重长远的工作,促进区域健康协调发展。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坚持继承和完善、创新相结合,不得“新官不理旧事”,不得只顾眼前、不顾长远、搞短期行为,不得在工作思路、发展规划等问题上搞瞎折腾。不得擅自修改或授意、强令有关单位和人员虚报、伪造、篡改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不得瞒报、漏报、迟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不得搞假报道、假典型、假政绩。
二、严格规范选人用人
7.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干部,做到重品行、重公认、重实绩、重实干,大力选拔政治可靠、品德高尚、思想解放、勤勉敬业、埋头实干、作风正派的干部,坚决不用政治上不过硬、廉政上不过关、作风上不严谨、工作上不务实、履职上不担当的干部,做到公道正派选人、选公道正派的人。坚持以实绩论英雄、凭实绩用干部,大力选拔能力出众、实绩突出的干部,坚持任人唯贤,不搞任人唯亲,坚持求真务实、崇尚实干,不给投机钻营者机会,不让踏实干事者吃亏。坚持干部能上能下,对违反政治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按程序办事,决策严重失误的;班子严重不团结、软弱涣散的;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临阵退缩、回避矛盾的;在工作中为官不为、存在“庸懒散浮拖”现象的;在履行“一岗双责”中失职失责,导致本区域、本单位多次出现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或造成恶劣影响、重大损失的,坚决对相关干部进行调整,刹不为之风、换不为之将。
8.严把选人用人关口。严把程序关,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不折不扣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该有的步骤、环节决不能减少,该按规矩办的决不搞例外,确保干部选任严谨规范。严把考察审核关,健全完善常态化干部考察机制,采取科学有效的考察方法,把干部考准、考真、考实,坚持信访举报没有查清的不放过、个人报告事项没有查实的不放过、干部档案信息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严格落实股级干部预批备案制度,按程序任免股级干部,未经审批的不得自行公布干部股级职务。
9.严禁在选人用人中徇私情、搞照顾。领导干部不得为配偶、子女、亲友、身边工作人员的提拔重用、岗位调整出面打招呼;不得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地方、单位的干部任免工作;不得授意、暗示有关部门和人员造假作假、违规任用。严禁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严禁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严禁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严禁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选拔调整干部;严禁跑风漏气,私自泄露干部调整有关情况;严禁以各种名义规避政策规定或违反资格、条件、编制等限制选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格落实干部档案任前审核制度,严肃查处涂改干部档案以及在干部“三龄两历一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的行为。
10.严格落实选人用人问责制。部门、单位党委(党组)报送拟提拔重用建议人选时,须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做出结论性评价;个人向市委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制度,健全责任追究办法,对“带病提拔”的,一律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11.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加大对贪污腐败涉案人员的惩处力度,根据情节轻重,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使各级领导干部受到警醒、警示、警戒。坚持抓早抓小,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
12.持之以恒地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把顶风违纪问题列入纪律审查重点,严防“四风”反弹。推进“四风”整治常态化,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改造和装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领导干部之间用公款互相请吃、吃请,严禁一般性考察出访和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挤占企业出国名额搭车出访,严禁借开会、考察、招商等名义旅游,坚决治理行业“潜规则”,严肃查处截留克扣基层物资经费、滥用职权、吃拿卡要、侵占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严格执行工作日中午禁酒制度。坚决整治“为官不为”,加大对“庸懒散”行为的治理力度,集中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突出解决办事效率低下问题,严肃处置无故旷工、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工作时间上网购物娱乐等行为,严肃查处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懒政怠政行为。
13.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推进市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向市纪委全委会述廉,组织市纪委委员对镇(街道)、重点职能部门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综合评议,评议结果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党委(党组)及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研究解决纪律审查和派驻巡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组织收集重要问题线索,对重要案件的查处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放任纵容、袒护包庇违纪违法行为,不得利用职权隐匿和瞒报问题线索、压案不查,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案件查办,不得跑风漏气。
四、从严制约领导干部参与市场经济行为
14.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招投标活动,严禁审批或核准违反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等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严禁以调度、视察、调研等名义干预项目施工管理、质量管理、环评、物资采购和财务管理,不得以指定、暗示、授意等方式为企业确定工程建设物资生产商、供应商,或者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严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等。
15.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依法必须招投标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加强国有资金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严禁以保护本区域企业利益等为借口,对应当公开交易的项目搞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或将交易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竞拍、竞价,或搞明招暗定;实行招标代理机构公开竞争,严禁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得以行政审批、入库抽签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严禁操纵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评标、中标结果,不得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中标工程。
16.规范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审批出让管理。坚决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审批制度,严禁对按规定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协议方式供地,不得以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规避招拍挂;严禁越权审批采矿权,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违规出让采矿权、探矿权,严肃查处以采代探、越界探采行为;严禁以任何手段操纵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中申请人的确定或出让结果,不得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等规划设计条件,不得擅自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7.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认真履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审批和监督检查职能,坚决纠正和查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虽批乱建等违法问题,严禁违反规定改变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层高等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不得允许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不得允许以借用、假冒资质等方式获取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严禁为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严禁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系统现任公务人员作为专家参加本市规划设计、工程等方案评选、评审等工作。
五、严格领导干部教育监管
18.严格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本区域、本单位的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坚持“一案双查”和责任倒查制度,对任何部门和单位,凡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腐败案件的,对上级巡视组、纪检监察机关反馈和移交的问题不整改、不查处的,要在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和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并对责任追究典型案件予以通报曝光。
19.强化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健全完善“三重一大”事项闭环式管理机制,做到重大事项决策事前征询、事中控制、事后评估,进一步规范完善决策程序。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承发包、政府采购、海域使用、矿产资源开发、金融机构存贷款等市场经济活动和行政许可等事项,不准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其他企业,不准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证券,不准与企业负责人拉拉扯扯,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集中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或任职,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
20.严格教育管理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重视家庭教育,培育良好家风,严格约束亲属的行为,做到谨言慎行、本分做人,不借权谋私;严格约束身边工作人员,使之讲规矩、守纪律,自觉维护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良好形象。领导干部不得默许、纵容、授意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不得为亲属或者领导干部之间相互为对方亲属经商、办企业等提供便利,不得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特定关系人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坚决杜绝各类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发生。不得纵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影响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预正常工作运行,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21.强化法治观念。主动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常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能力。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自觉养成在法治环境下、组织和群众监督下工作、生活的习惯,不得违法行使权力、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不得在案件线索检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当事人请托说情,不得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更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切实做到在位不擅权、履职不谋私,决不允许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22.增强廉政定力。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坚持道德操守,保持健康向上的为人处事方式和生活情趣,净化朋友圈、交往圈、生活圈,不做“关系网”的编织者、“潜规则”的信奉者,坚决抵制来自各方面的说情、打招呼、写条子及各种投机钻营行为。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远离各种诱惑和低级趣味,不弄虚作假,不做“两面人”,争做新时期的“四有新人”。
市级领导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带头落实,自觉接受监督,主动从严要求,以上率下、以上带下,切实做好表率,发挥示范作用。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模范执行,狠抓落实,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从政环境。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的通知
(12月16日乳政办发〔2015〕36号)

为进一步理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明确工作标准要求,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承办机构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各镇(街)、市政府有关部门法制站所、科室(统称“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就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
二、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各镇(街)、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由本单位依据工作职责,参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确定。
三、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具体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凡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应当在完成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并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后,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调研起草、组织论证、风险评估、部门会签过程中转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不予办理。有关单位就涉及某些重大原则性问题征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指导。
(二)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首先审查下列文件和材料是否齐备:
1.重大行政决策方案;
2.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过程的说明;
3.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等制定依据目录及文本(如单个依据文件内容较多,可直接列出依据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4.听取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记录;
5.专家论证情况书面记录(3个以上专家,可以是有关部门、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专家);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会的,提供相关书面记录;
7.风险评估报告(同时提供市维稳办出具的备案证明);
8.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及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9.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单位法制机构发现上述文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限期补送。补送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自受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本级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时限完成。
(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1.书面审查;
2.必要的调查研究或者考察;
3.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4.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前款第2、3、4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五)法制机构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书。合法性初审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名称; 
2.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在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的明确判断;
3.发现存在合法性方面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应当同时说明理由,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建议。
(六)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作相应修改。对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
(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和法制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依法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对重大行政决策严格把关,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保障。
(二)市政府将依法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