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代初,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从事作业的女工,分别按不同工种给
予减少工作时间,调整适宜工种。60年代起,对从事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除改
善劳动条件外,对不同工种的工人定期定量发放手套、鞋、帽、毛巾、面具、工作服、
口罩等20余种防护用品,并由企业组织定期查体,发现病患及时医治。医治期间,工
资、保健食品补助全发。医好后,须脱离原岗位,且年复查1~2次。1978年,全县应
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40余家企业全部建立保健品制度,享受职工2676人,其中从事尘
毒作业的2012人, 从事高温作业的664人,保健食品种类有鸡蛋、猪肉、食油、白糖
等。亦有发放保健食品费由工人自行购买保健品。发放标准为:接触有害物质的每人
每月6元,其它行业多为4元。1989年8月发放标准改为:有毒有害工种每人每月7元,
不足20天按20天计发,每人每天0.24元;高温作业工种每人每月5.50元,不足20天每
人每天0.19元, 七、八、九三个月每人每月8元。女工产假增至90天。女职工在月经
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哺育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
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育未满一周
岁婴儿的职工,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禁止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及国
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1992年,对全县应实行保健食
品制度的70余家企业进行审查,批准享受保健食品人数3160人,并调整保健食品补助
标准,规定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每人每日0.8元,全月24元;从事高温作业职工,
每人每日0.6元,全月18元。
第四节 职工保健
视图
50年代初,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从事作业的女工,分别按不同工种给
予减少工作时间,调整适宜工种。60年代起,对从事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除改
善劳动条件外,对不同工种的工人定期定量发放手套、鞋、帽、毛巾、面具、工作服、
口罩等20余种防护用品,并由企业组织定期查体,发现病患及时医治。医治期间,工
资、保健食品补助全发。医好后,须脱离原岗位,且年复查1~2次。1978年,全县应
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40余家企业全部建立保健品制度,享受职工2676人,其中从事尘
毒作业的2012人, 从事高温作业的664人,保健食品种类有鸡蛋、猪肉、食油、白糖
等。亦有发放保健食品费由工人自行购买保健品。发放标准为:接触有害物质的每人
每月6元,其它行业多为4元。1989年8月发放标准改为:有毒有害工种每人每月7元,
不足20天按20天计发,每人每天0.24元;高温作业工种每人每月5.50元,不足20天每
人每天0.19元, 七、八、九三个月每人每月8元。女工产假增至90天。女职工在月经
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哺育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
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育未满一周
岁婴儿的职工,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禁止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及国
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1992年,对全县应实行保健食
品制度的70余家企业进行审查,批准享受保健食品人数3160人,并调整保健食品补助
标准,规定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每人每日0.8元,全月24元;从事高温作业职工,
每人每日0.6元,全月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