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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文物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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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文物保护管理
1957年2月,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进行全县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县文化馆组织人员首次在全县开展文物普查,收集流散在社会上的各类文物。1958年 6月, 成立乳山县博物馆,负责文物管理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文物管理工作 受到冲击,部分馆藏文物丢失。1976年后,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走上正规。翌年,在烟 台文物商店协助下, 开始收集社会流散文物。1981年4月14日,县政府发布文告,确 定翁家埠、 潘家庄、小管村3 处古遗址和玉虚观古遗迹及马石山战斗遗址为第一批 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立碑石标记。翌年始,县文物管理人员组织各公社文化站 人员对境内古遗址再次进行普查,共发现古文化遗址 20 处。1983年在北京大学考古 系师生和烟台市文物管理委员会的协助下, 对小管村、南黄庄遗址进行发掘,出土了 一批古文物。发现的古文化遗址,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核定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并 设立保护标志。 1985年6月成立乳山县文物管理所,对全县文物实行统一管理。 是年,县政府公 布了第二批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处)。1986年后, 随着馆藏文物的不断增多,县 文物管理所统一对馆藏文物进行鉴定分级,建立了藏品档案。1988年10月15日~翌年 6月25日,县文物管理所组织4个普查小组,在全县进行了第三次文物普查,新发现各 类古遗址、 古墓葬共224处,其中大汶口文化遗址8处,龙山文化遗址7处,岳石文化 遗址13处、 墓葬9处,宋、金、元时期遗址69处、墓葬49处,古庙址25处,明代抗倭 军寨6处、烟墩(烽火台)13处,清代军寨遗址3处,革命战斗遗址3处。1989年5月,县 政府公布了第三批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处) ,并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按期进行检 查和整修。进入90年代,广泛开展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 了公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同时通过贯彻《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加强了文物保 护管理的执法力度。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对社会流散的文 物由文物管理单位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收购、统一经营。至1995年,全市有山东省重 点文物保护单位3处,威海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处,乳山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0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