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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外汇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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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外汇结算
1989年起办理外汇结算业务,主要结算方式有汇款结算、托收结算、信用证结算、 保函结算4种。 汇款结算多用于非贸易结算的公私汇款、使领馆汇款、侨汇及贸易从 属费用等,基本方式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托收结算于1992年始办,适用于合资、 独资和外贸企业,结算人为:债权人、出口商、出票人、委托人、付款人、债务人、 进口商、委托行、代收行,可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信用证结算适用于合资、独 资和外贸企业,其基本当事人为: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保总行、承兑 行、付款行、议付行、偿付行,其种类按用途分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按性质分 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保函结算全市银行尚未自行办理,可委托省行办理。至1 995年底,6年间汇款结算3万余笔,计5000余万美元,托收结算400余笔,计2000余万 美元,用信用证结算4万余笔,计3000余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