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为争取财政状况好转,控制通货膨胀,平抑物价,稳定金融,贯彻执
行政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 。1950年6月,对公营企业、机关、
部队、合作社和离银行偏远的少数单位的经济往来,必要时按规定范围使用现金结算,
其结算范围包括支付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
费、以及农副产品采购等。除此以外的其它现金结算起点不得超过30元。1958年现金
结算制度曾一度废弃,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再次废弃。1977年11月,国务
院重新颁发《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对现金结算范围和结算起点均作了明确规定,
结算起点仍为30元。80年代,因经济发展迅速,在严格现金管理的同时,适当调整了
库存限额, 放宽了现金使用范围, 提高了现金结算起点。 1988年9月国务院颁发了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同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公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现金结算起点为1000元,同时重新规定现金使用范围: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
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它专门工作报酬;支付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
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它现金支出;
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它物资支付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
费;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它支出,如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
其它特殊情况,办理转帐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经开户行审查批准,予以
支付现金。1990年后,因个别机关、企事业单位搞帐外帐,私设“小金库”,现金结
算起点和使用范围失控,虽经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采取清理措施,收到一定成效,但
仍未消除现金结算及使用范围的失控现象。
第一节 现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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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为争取财政状况好转,控制通货膨胀,平抑物价,稳定金融,贯彻执
行政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 。1950年6月,对公营企业、机关、
部队、合作社和离银行偏远的少数单位的经济往来,必要时按规定范围使用现金结算,
其结算范围包括支付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
费、以及农副产品采购等。除此以外的其它现金结算起点不得超过30元。1958年现金
结算制度曾一度废弃,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再次废弃。1977年11月,国务
院重新颁发《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对现金结算范围和结算起点均作了明确规定,
结算起点仍为30元。80年代,因经济发展迅速,在严格现金管理的同时,适当调整了
库存限额, 放宽了现金使用范围, 提高了现金结算起点。 1988年9月国务院颁发了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同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公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现金结算起点为1000元,同时重新规定现金使用范围: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
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它专门工作报酬;支付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
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它现金支出;
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它物资支付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
费;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它支出,如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
其它特殊情况,办理转帐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经开户行审查批准,予以
支付现金。1990年后,因个别机关、企事业单位搞帐外帐,私设“小金库”,现金结
算起点和使用范围失控,虽经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采取清理措施,收到一定成效,但
仍未消除现金结算及使用范围的失控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