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2年,北海银行牟海办事处开办对私营商业的贷款。时值通货膨胀,金融市场
不稳,为保证借贷双方利益,实行“折实贷款”,即以小米、小麦、白布等物资为对
象,按贷时的价格“折实贷现”和收时价格“折实收现”。至1951年,对私营商业由
单纯的折实贷款扩大到抵押贷款、押汇贷款、信用贷款等多种形式,贷款月息为36‰。
1952年为商业发放钱贷15万元。1953年起,配合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逐步限
制压缩私商贷款。是年,国营商业体制下放,流动资金由金库供给制变为银行信贷制,
银行开始对国营商业企业放贷。其信贷指标,按企业财务收支找差确定,计划期内财
务计划收支差额即为银行贷款的增减额。是年对国营商业放款百余万元,贷款月息为
15~21‰。因此种贷款不利于银行监督,资金占用过多,1954年对国营商业的贷款方
式改为“统存统贷”,存贷资金统一归上级银行安排使用,企业贷款由上级银行分别
按贷款项目(商品储备贷款、进货预付贷款、结算贷款、特别贷款、大修理基金贷款)
下达指标,各项指标专款专用,不准相互借用。对临时性、季节性资金需要,由县支
行向上级行申请批准后发放临时性贷款。1956年,县银行开始对合作商店等集体商业
组织发放贷款。 自1954~1957年间, 每百元商品零售额平均占用银行贷款54.2元。
1958年完全取消对私营商业的贷款。1959年执行国家总行决定,将各级财政部门拨给
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一律转作银行贷款,计收利息。1973年,商业信贷项目改为商
品流转贷款、 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大修理基金贷款3种。大修理基金贷款期限最
长12个月。是年,商业信贷月息调整为4.2‰。
1979年,对商业信贷施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把存
款与贷款相联系,多存可多贷,少存则少贷。在“借差”不突破,“存差”不缺额的
前提下,工、商两类贷款指标可以互相调剂使用。1980年,恢复对个体私营商业的贷
款,月息同国营商业。1981年,信贷政策改“差额控制”为“差额包干”,在不突破
信贷差额包干计划的前提下,多吸收的存款可以增加流动资金贷款或设备性贷款。是
年,县银行增发“差额包干”贷款64万元。1983年,对国营商业、商办企业实行有奖
有罚的浮动利率。 对流动资金实际周转期低于计划周转期,少占用资金的企业减收2
0%利息,反之加收20%利息。加收或减收的利息一律增减企业基金,不准摊入成本。
1986年后,实行“存贷分户、以销定贷、保证重点、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商
业信贷政策,实行信用担保和抵押贷款相结合的放贷方法和三级 (信贷员、信贷负责
人、行长) 审批制、集体审批制,加强信贷规模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信贷资金
的安全性。商业贷款种类改为商业周转贷款、临时贷款、专项储备贷款、联营贷款、
技术改造贷款、 网点设施贷款、结算贷款、科研开发和新产品试制开发贷款等。至1
995年,商业贷款余额达53836万元,当年商品百元零售额贷款率为29%。
历年全市(县)商业信贷年末余额一览表
单位:万元
┌──┬────┬──┬────┬──┬────┬──┬────┐
│年份│年末余额│年份│年末余额│年份│年末余额│ 年│年末余额│
│ │ │ │ │ │ │份 │ │
├──┼────┼──┼────┼──┼────┼──┼────┤
│1952│15 │1966│2163 │1976│4094 │ 19│12328 │
│ │ │ │ │ │ │86 │ │
├──┼────┼──┼────┼──┼────┼──┼────┤
│1953│126 │1967│1764 │1977│5280 │ 19│14204 │
│ │ │ │ │ │ │87 │ │
├──┼────┼──┼────┼──┼────┼──┼────┤
│1954│300 │1968│1854 │1978│5528 │ 19│15889 │
│ │ │ │ │ │ │88 │ │
├──┼────┼──┼────┼──┼────┼──┼────┤
│1955│740 │1969│1578 │1979│5788 │ 19│17650 │
│ │ │ │ │ │ │89 │ │
├──┼────┼──┼────┼──┼────┼──┼────┤
│1956│489 │1970│2492 │1980│4844 │ 19│19954 │
│ │ │ │ │ │ │90 │ │
├──┼────┼──┼────┼──┼────┼──┼────┤
│1957│509 │1971│2868 │1981│4756 │ 19│23703 │
│ │ │ │ │ │ │91 │ │
├──┼────┼──┼────┼──┼────┼──┼────┤
│1962│1039 │1972│2986 │1982│3656 │ 19│29490 │
│ │ │ │ │ │ │92 │ │
├──┼────┼──┼────┼──┼────┼──┼────┤
│1963│1026 │1973│3337 │1983│5702 │ 19│37583 │
│ │ │ │ │ │ │93 │ │
├──┼────┼──┼────┼──┼────┼──┼────┤
│1964│1342 │1974│3561 │1984│6439 │ 19│45191 │
│ │ │ │ │ │ │94 │ │
├──┼────┼──┼────┼──┼────┼──┼────┤
│1965│1427 │1975│3728 │1985│3037 │ 19│53836 │
│ │ │ │ │ │ │95 │ │
└──┴────┴──┴────┴──┴────┴──┴────┘
第三节 商业信贷
视图
1942年,北海银行牟海办事处开办对私营商业的贷款。时值通货膨胀,金融市场
不稳,为保证借贷双方利益,实行“折实贷款”,即以小米、小麦、白布等物资为对
象,按贷时的价格“折实贷现”和收时价格“折实收现”。至1951年,对私营商业由
单纯的折实贷款扩大到抵押贷款、押汇贷款、信用贷款等多种形式,贷款月息为36‰。
1952年为商业发放钱贷15万元。1953年起,配合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逐步限
制压缩私商贷款。是年,国营商业体制下放,流动资金由金库供给制变为银行信贷制,
银行开始对国营商业企业放贷。其信贷指标,按企业财务收支找差确定,计划期内财
务计划收支差额即为银行贷款的增减额。是年对国营商业放款百余万元,贷款月息为
15~21‰。因此种贷款不利于银行监督,资金占用过多,1954年对国营商业的贷款方
式改为“统存统贷”,存贷资金统一归上级银行安排使用,企业贷款由上级银行分别
按贷款项目(商品储备贷款、进货预付贷款、结算贷款、特别贷款、大修理基金贷款)
下达指标,各项指标专款专用,不准相互借用。对临时性、季节性资金需要,由县支
行向上级行申请批准后发放临时性贷款。1956年,县银行开始对合作商店等集体商业
组织发放贷款。 自1954~1957年间, 每百元商品零售额平均占用银行贷款54.2元。
1958年完全取消对私营商业的贷款。1959年执行国家总行决定,将各级财政部门拨给
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一律转作银行贷款,计收利息。1973年,商业信贷项目改为商
品流转贷款、 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大修理基金贷款3种。大修理基金贷款期限最
长12个月。是年,商业信贷月息调整为4.2‰。
1979年,对商业信贷施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把存
款与贷款相联系,多存可多贷,少存则少贷。在“借差”不突破,“存差”不缺额的
前提下,工、商两类贷款指标可以互相调剂使用。1980年,恢复对个体私营商业的贷
款,月息同国营商业。1981年,信贷政策改“差额控制”为“差额包干”,在不突破
信贷差额包干计划的前提下,多吸收的存款可以增加流动资金贷款或设备性贷款。是
年,县银行增发“差额包干”贷款64万元。1983年,对国营商业、商办企业实行有奖
有罚的浮动利率。 对流动资金实际周转期低于计划周转期,少占用资金的企业减收2
0%利息,反之加收20%利息。加收或减收的利息一律增减企业基金,不准摊入成本。
1986年后,实行“存贷分户、以销定贷、保证重点、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商
业信贷政策,实行信用担保和抵押贷款相结合的放贷方法和三级 (信贷员、信贷负责
人、行长) 审批制、集体审批制,加强信贷规模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信贷资金
的安全性。商业贷款种类改为商业周转贷款、临时贷款、专项储备贷款、联营贷款、
技术改造贷款、 网点设施贷款、结算贷款、科研开发和新产品试制开发贷款等。至1
995年,商业贷款余额达53836万元,当年商品百元零售额贷款率为29%。
历年全市(县)商业信贷年末余额一览表
单位:万元
┌──┬────┬──┬────┬──┬────┬──┬────┐
│年份│年末余额│年份│年末余额│年份│年末余额│ 年│年末余额│
│ │ │ │ │ │ │份 │ │
├──┼────┼──┼────┼──┼────┼──┼────┤
│1952│15 │1966│2163 │1976│4094 │ 19│12328 │
│ │ │ │ │ │ │86 │ │
├──┼────┼──┼────┼──┼────┼──┼────┤
│1953│126 │1967│1764 │1977│5280 │ 19│14204 │
│ │ │ │ │ │ │87 │ │
├──┼────┼──┼────┼──┼────┼──┼────┤
│1954│300 │1968│1854 │1978│5528 │ 19│15889 │
│ │ │ │ │ │ │88 │ │
├──┼────┼──┼────┼──┼────┼──┼────┤
│1955│740 │1969│1578 │1979│5788 │ 19│17650 │
│ │ │ │ │ │ │89 │ │
├──┼────┼──┼────┼──┼────┼──┼────┤
│1956│489 │1970│2492 │1980│4844 │ 19│19954 │
│ │ │ │ │ │ │90 │ │
├──┼────┼──┼────┼──┼────┼──┼────┤
│1957│509 │1971│2868 │1981│4756 │ 19│23703 │
│ │ │ │ │ │ │91 │ │
├──┼────┼──┼────┼──┼────┼──┼────┤
│1962│1039 │1972│2986 │1982│3656 │ 19│29490 │
│ │ │ │ │ │ │92 │ │
├──┼────┼──┼────┼──┼────┼──┼────┤
│1963│1026 │1973│3337 │1983│5702 │ 19│37583 │
│ │ │ │ │ │ │93 │ │
├──┼────┼──┼────┼──┼────┼──┼────┤
│1964│1342 │1974│3561 │1984│6439 │ 19│45191 │
│ │ │ │ │ │ │94 │ │
├──┼────┼──┼────┼──┼────┼──┼────┤
│1965│1427 │1975│3728 │1985│3037 │ 19│53836 │
│ │ │ │ │ │ │9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