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财产税 资料库:乳山地情资料库 章节:乳山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article/81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article/81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四节 财产税


    契税  1943年起,对民间买卖典当房产、田产所立契约实行征税。初由区办理,
自6月始由县征收处直接办理。契类分为买卖、典当、赠与、交换4种,均由买方交纳。
税率为买契5%,典契2%。1950年更率为买契6%,典契3%。合作化后,土地归集体
所有, 再无土地权转移。 1965年1月1日起, 改由税务所办理,监证机关仍为公社。
1978年1月1日停征。1965~1978年共征得24.6万元。1990年1月复征,所发生的房屋买
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凭房屋所有证,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申报、
完纳契税。税率:买契按买价征收6%,典当按典价征收3%,赠与按现价值向受赠人
征收6%。 交换的房屋若双方价值相等免征,若价值不相等,其超过部分由出差价人
纳税6%,由县财政局、乡镇财政所组织征收。
    房产税1986年10月依据国家《房产税暂行条例》起征,以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的房产为开征对象。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每年以房产价值 (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
的余值)的1.2%计征。出租的房产,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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