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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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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财产税
契税 1943年起,对民间买卖典当房产、田产所立契约实行征税。初由区办理, 自6月始由县征收处直接办理。契类分为买卖、典当、赠与、交换4种,均由买方交纳。 税率为买契5%,典契2%。1950年更率为买契6%,典契3%。合作化后,土地归集体 所有, 再无土地权转移。 1965年1月1日起, 改由税务所办理,监证机关仍为公社。 1978年1月1日停征。1965~1978年共征得24.6万元。1990年1月复征,所发生的房屋买 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凭房屋所有证,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申报、 完纳契税。税率:买契按买价征收6%,典当按典价征收3%,赠与按现价值向受赠人 征收6%。 交换的房屋若双方价值相等免征,若价值不相等,其超过部分由出差价人 纳税6%,由县财政局、乡镇财政所组织征收。 房产税1986年10月依据国家《房产税暂行条例》起征,以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的房产为开征对象。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每年以房产价值 (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 的余值)的1.2%计征。出租的房产,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