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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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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
自1960年始,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购买非生产性设备用品的资金 必须报批,并由财政部门监督执行。1962年明确规定,凡是社会集团用国家或集体所 有制的资金,通过市场购买非生产性商品并作为集体消费的,为“社会集团购买力”。 其包括范围为:机关、学校购买办公用品、文体用品、交通工具、取暖用设备燃料、 电器电讯设备;企业、事业、公社(包括大队、生产队)及各合作组织购买办公用品、 礼品、奖品、劳保用品、文体用品、交通工具、取暖用设备等30种。每年由上级分配 控制指标,在指标内由县财政局审批。1965年上级分配全县控制指标82万元。1973年 1月规定,对沙发、地毯、钢丝床、电冰箱、电影放映机、录音机、照像机、计算机、 小汽车、摩托车、机动脚踏车、电风扇、电唱机、大型或高级乐器(单价100元以上)、 大型或高级体育用品(单价100元以上) 、缝纫机、铁制橱、保险箱、扩音设备、手提 喊话筒、多用机、大型炊事设备、高价针制品等25种商品,购置时须逐级上报地区财 政局或省财政厅核批。1980年采取计划管理、指标控制、专项审批、定额供应的办法, 对违反规定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帐,银行有权拒绝付款,商品供应部门有权拒绝 供货,公安、交通监理部门有权拒绝发放车辆牌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简 称控购办) 和财政部门有权没收其乱购的商品。对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给予纪律处 分。 1981年,把双排座载重1吨以下的小货车列入专控商品购买范围。从6月1日起, 小汽车实行定编,凭省计委的分配计划、物资局的调拨单及“社控准购证”上签署的 购车单位定编数及缺编情况或报废证明,由审批机关逐级上报省控购办核批。 1985年2月1日,执行国务院“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对社会集团 购买力指标实行全面管理办法:对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录音机、摩托车、 照像机6种商品该年不批; 严格执行对17种专控商品的审批制度;未经批准购买专控 商品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1987年1月对专项控制商品调整为18种:小汽车、大轿 车、摩托车、沙发、地毯、沙发床、空气调节器、录音机和多用机、录像机、照像机 和放大机、大型和高级乐器、家具、呢绒毛料及其制品、纯毛毯、彩色电视机、电冰 箱、 洗衣机、各种电暖器设备。1989年1月专控商品又增加了11种:复印机、电子打 字机、 电传机、羽绒服、风雨衣、吸尘器、丝绸及其制品、50元以上的各种钟表、1 00元以上的各种灯具、国产13种名牌卷烟和进口卷烟、国产13种名牌酒和进口酒。并 由控购办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 ,征收率为:购买进口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3 0%; 国产小汽车、面包车、大轿车、摩托车15%;沙发、地毯、沙发床、空气调节 器、录像机、呢绒毛料及其制品、纯毛毯、彩色电视机、电冰箱、羽绒服、国产13种 名牌酒和进口酒、国产13种名牌烟和进口烟等12种专控商品10%;其余专控商品5%。 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财政批准列入经费预算,并按计划内购买的专控商品(省产面包车、 大轿车、摩托车,生产经营单位购买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商品和全国控购办明文规定 不占集团购买力指标的装有固定设备的特种专用车) 减半征收。对征收的专项控制商 品附加费,省、地、县分成,县级控购办按审批权限征收的附加费,全部留县,实行 专户存储,全部用于建立发展教育事业周转金。1993年5月1日将原来的29种控购商品 调减为8种: 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录像设备、空气调节器、各种音响设备、单 价在500元以上的照像机和放大机、 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机。随着非生产性小 汽车数量不断增加,为全面掌握各部门、单位小汽车的实有数量和分布状况,便于今 后控购工作有据可查,是年7月开始逐户摸底,与车管部门核对,到9月底建档结束, 共登记小汽车736辆,并规定对非生产用小汽车仍由市政府批准。是年6月,组织控购 监管员对市直80个单位进行检查, 查出14个单位违控金额28万元。9月份又查出违控 金额137万元, 应交附加费17万元。10月下旬~12月底,对全市豪华轿车进行清理, 处理了38个违控单位;对机关、事业单位以村、集体的名义购买小汽车长期逃控的, 按“逃避控购管理,违反控购纪律”作了罚款处理,并办理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