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财务管理 资料库:乳山地情资料库 章节:乳山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article/80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article/80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节 财务管理


    企业财务管理  建国后,县财政部门对国营企业实行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成本
(费用)和利润分配等方面的财务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  建国初期,县财政部门根据政务院财经委员会的规定, 对国营企
业的固定资产按统一规定的折旧率提取折旧基金, 其中80%解交金库,20%设“大修
理折旧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1962年,执行山东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山东省
地方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对企业固定资产(除不需用的固定资
产及土地不提折旧外) 按月初固定资产价值,根据规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基金。折旧
率原则按可使用年限计算,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抄报县财政部门备案,批准后,企业
不准自行变更。企业可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大修理所需费用,确切计算大修理折
旧率,按月提取大修理折旧基金。已满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未满年限因故需报废的固定资产,须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批准处理。基本折旧基金
上缴县财政,所需资金也由财政拨款。1968年,改革企业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
金的管理方法,实行基本折旧基金抵留办法,企业基本折旧基金抵留70%。随后将大
修理基金按比例提取改为按实际支出数列入生产成本。1974年起,恢复大修理费用预
提办法,提存率由县财政部门协同企业主管部门按企业情况逐户确定。1979年起, 县
属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不再上缴财政。
    流动资金管理  50年代初,企业流动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定额拨给,不足定额时向
银行贷款。1958年改由地方财政预算拨付30%,银行贷款70%。1959年,企业流动资
金计划审定和使用管理仍以财政部门为主,实行全部流动资金由银行供应的“全额信
贷” 办法。1961年7月改由财政和银行分别供应和管理的方法,企业所需定额流动资
金,80%由财政部门通过企业主管部门拨给,作为企业自有资金,其余20%由财政部
门拨给银行,由银行向企业发放定额流动资金贷款。1962年起,银行不再参与20%定
额贷款。1980年10月起,企业根据每月月初拨给的自有流动资金帐面余额,扣除“特
准储备拨款”后,每月按2.1‰向财政部门交流动资金占用费。1983年起,财政、银行
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流动资金实行考核制度。 是年7月起,企业流动资金改
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由银行按信贷政策供应,财政不再增拨流动资金,原国拨资金
仍当作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试行“利改税”的企业暂免缴纳流动资金占用费。
    成本(费用)管理  1957年,企业成本核算实行“完全成本法”,按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工资及附加费、废品损失、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成本项目,规定统一标
准和定额。1962年,企业按部门行业编制产品全部成本、可比产品总成本、可比产品
成本降低额、成本降低率等项目计划,实行分级报送,由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和主管
部门共同审批。1965年,对企业生产费用开支范围作了调整:使用年限较短、数量较
多的物品由固定资产改为低值易耗品列生产费用,不影响当年成本和利润计划修建的
小型、 简易建筑物列生产费用,单项措施领用新料或购入新部件不超过500元的列生
产费用。1973年,工业企业的产品成本项目按财政部的规定定为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工资及附加费、废品损失、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6项,并规定了工业企业产品成本开
支的10项范围。1984年又明确规定:原料、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低值
易耗品及生产工人和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基金、折旧基金、大修基金、中小修理费、
停工费、 废品损失等均列入成本开支范围。1993年7月,实行“制造成本法”管理制
度,企业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只包括实际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制造费用,
而将全部的企业管理费用和财务费作为期间费用,直接冲减当期损益。同时将长期属
生产经营和流动负债的利息计入财务费,并准许提取坏帐准备金。
    利润分配管理  建国初期,企业利润分配实行统收统支制度,地方企业实现的利
润上缴财政,亏损由财政拨补。1958年,地方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 各类企业留成
比例为:地方国营工业企业为10%,公私合营工业企业为13%,国营商业企业为4.1%,
公私合营商业企业为20%。1962年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制度,企业完成主要产品计划、
新产品计划、 工资总额计划、产品成本降低计划、流动资金周转计划、上缴利润等6
项指标后,按工资总额3.5%提取企业奖金。1969年,取消企业奖励基金制度,把企业
奖励基金按工资总额3%并入职工福利基金。 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额上缴财政。1978
年企业实行基金制度,企业完成国家规定的8项经济指标后,按工资总额的5%从利润
中提取“企业基金”。生产支农产品的企业按国家规定价格销售的,给予价格补贴。
县办工业实行利润分成,亏损由企业、财政分担。1980年,工交企业试行基数利润留
成加增长利润留成的办法。商业企业试行利润留成制度,留成比例为16%。1981年微
利企业实行上缴利润包干,超收分成或留用。1983年国有企业实行利改税,全县固定
资产原值150万元以上、 年利润20万元以上的39家企业,按55%税率缴纳所得税,税
后利润一部分按调节税办法上缴国家(翌年停征调节税),一部分按国家核定的盈利水
平留给企业。不足上述标准的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
较多的, 国家可以收取一部分承包费。1993年7月,施行《企业财务通则》,对盈利
企业一律按33%税率缴纳所得税;对税后还贷、税后利润实行“比例上交”、“定额
包干上交”、“定额包干, 超收分成”等多种形式的承包法;对基期亏损企业,实行
“亏损包干、 超亏不补、减亏分成或留用”的办法。1994年,对应缴纳所得税额3万
元以下的企业,税率减为18%;对应缴纳所得税额3~10万元的企业,税率减为27%;
同时取消税前扣除企业单项留用和新技术开发费、补充流动资金及税前还贷的规定。
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包括弥补上年度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投资者分配利润。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1953年,机关事业单位各项开支按季计划分月拨款。1957年
将机关事业单位划分全额预算单位和差额预算单位。对全额预算单位采取定员定额管
理办法,支出由财政拨款,收入上缴财政。对差额预算单位由主管部门协同财政部门
核定其收入和支出,支大于收的,由财政补助,无差不补;年终结余转作下年经费。
1 962年, 把部分收入正常且大于支出的差额预算单位划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采取
“定收入、定支出、定额上交、短收不补、超收或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如有
大型设备购置、大型房屋修缮等自筹资金不足的,由主管部门审查报财政部门批准,
财政给予补助。1981年对全额预算单位实行“预算包干, 年终结余留用”。1983年对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试行企业化管理。1985年对经济能够独立的单位,财政部门不再拨
给事业费,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年,对全额预
算单位经费按项定额,人员经费严格按定编人数,执行国家规定标准。1990年对有一
定收入的全额预算单位,给予定额补助,促其向差额预算单位过渡。1993年后,对以
生产经营性为主的事业单位采用企业管理体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
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财政不再拨给事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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