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章 财政体制 资料库:乳山地情资料库 章节:乳山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article/79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article/79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章 财政体制
牟海行署建立之初,财政收支实行统收统支供给制。所征钱、粮、柴草悉数上解 专署。行署财政科再按上级规定的供给标准,编制预算如数领取, 一年两次。财政收 支以实物(粮食、丝布、柴草)为主,货币辅之。 1950年全国统一财政,实行高度集中、统筹统支的财政体制,一切收支项目、范 围、标准均由国家制定,其财政收支纳入国家预算,收入悉数上解,支出由国家拨给, 年终结余上缴,财政收支形式亦逐步转为以货币为主。1951年根据“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的原则,县级财政收支归省财政统一安排。 1953年财政权限下放, 逐步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县始为一级财 政,建立总预算,依“预算归口管理,支出包干使用,结余不上交, 控制人员编制, 动用预备费经中央批准”的原则,参照1952年的实际收入和支出编制预算,报省核定。 省将县各项税收划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和调剂收入三种。固定收入有屠宰税、 牲畜交易税、契税和其它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有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商品流通税、 货物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农业税;余为调剂分成。1954年印花税和利息所得税 列为县固定收入; 固定比例留成有营业税40%,农业税25%;余为调剂分成。195 5 年,固定比例县留营业税65%,所得税60%,农业税25%。1956年,县固定收入增加 文化娱乐税、公债、企业收入,固定比例县留商品流通税40%,货物税10%,营业税 50%,农业税25%,所得税40%。1957年固定收入增加车船牌照税,固定比例县留商 品流通税50%,货物税25%,营业税50%,所得税25%,农业税42.5%。 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实际只当年执行),年终结余全 部留给地方。 固定比例县留营业税35%,所得税35%,农业税73%,第一商业收入2 0%,公债79%;调剂分成县留商品流通税35%,货物税35%;下放企业收入5万元。县 对公社实行“两放、三统、一包”的财政管理办法,把公社驻地国营商业部门及供销 社下放给公社,税务所下放归公社财务科,公社定额上缴财政。半年后因各公社未完 成上缴任务,影响了县财政收支,翌年撤销公社财政。 1962年仍按1959年实行的“总额分成, 一年一变”的体制。凡属地方组织的收入 (包括下放企业收入),划归地方预算收入,支出按隶属关系划分。地方预算总收入和 预算总支出经上级核定后,收支相比,计算出总额留成。是年,县留成比例为47%。 1967年后增至68%。1970年为55%。 1971年实行“财政大包干”的体制,做法是“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 结余留用,一年一定”,收入大于支出的上缴,支出大于收入的, 上级按差额核定补 助。 乳山核定收入802万元,留成45%,超收分成50%。1972年收入留成50%,超收 分成40%。1973年收入留成59%,超收分成39%。 1974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体 制。是年,县财政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53%,超收按10%分成,支出按指标包干,再 按预算收入的0.9%留一笔稳定机动财力。 1975年留成62%,超收分成20%。1976年 留成62%,超收全部上解。1977年留成58%,超收分成62%。 1978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体制,以上年决算收入为基础,当年增收 部分按分成比例作为地方机动财力。是年,县留成58.4%。1979年改为“收支挂钩, 超收分成”的体制,县留成66%。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又称“分灶吃饭”。收入除工商税 上缴中央,盐税为省、地“五五”分成收入外,县属企业收入、工商所得税、农业税、 地方税和其它收入为县财政收入。是年,县留成收入小于支出,上级给予差额补助169 万元;不属于包干范围的支出,上级专项拨款补助399万元。 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 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收入的划分,按第二步利 改税设置的税种,分为县级固定收入、上级固定收入、共享收入三类。县固定收入包 括排污费、城市维护建设税、集体企业奖金税。1987年又增加耕地占用税、新增粮食 调拨经营费。上级固定收入包括上级所属国营企业所得税及其调节税、营业税、银行 营业税、盐税。未列项目为共享分成收入。 1986年始,建立乡镇级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体制, 其收入为乡镇工商各税、农业税收、其它收入。其留成比例:育黎、马石店为100%, 海阳所为25.9%, 白沙滩为48.3%, 夏村为39.8%,其余乡、镇为55%。增收分成 8.78%。支出以农林水、文教卫生事业费,公费医疗经费,抚恤、救济费中的人员定 额部分经费和行政管理费为标准。 1987年乳山县财政预算体制单列,直接与省财政结算。 1988年实行“财政包干”的体制,县级财政执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的包干 办法,除14种小税为县固定收入外,其余各项为分成收入,县留56%,增长部分再加 分成10%。 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取消乳山市财政计划单列,改由威海市统一管理, 将税种 划分为国家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税 收的返还和转移交付制度, 建立健全分级预算制度。地方税收为市、镇的固定收入; 国税全解中央, 再返还给地方为分享收入,返还基数为3490万元,核定上缴基数为2 756万元。从1994年度开始每年上缴递增比例为7.5%,递增部分按1:0.30返还。市与 各镇的财政分成比例根据不同的收支情况,确定不同的分成比例。 自1987~1995年,全市财政连续9年收支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