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环保法规 资料库:乳山地情资料库 章节:乳山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article/79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article/79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节 环保法规


    1985年,乳山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规定》。规定:一切企事业
单位在新建、改建工程项目前,必须充分考虑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认真填写《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县环保部门审批。对防治污染和防治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使用后各类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
定标准。否则,主体项目不得投产。正在建设或已经投产的工程项目,凡无污染防治
措施的要立即弥补。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列入计划,
不得拨款或贷款,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凡属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挖潜、革新、改造
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环保部门要按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排
污费,情况严重的,责令其停产。任何乡镇、村庄和个人都不准从事污染严重的电镀、
造纸制浆、漂染、土磷肥、染料等小化工生产项目以及噪声振动严重的工业项目。所
有工业锅炉、窑炉必须安装消烟防尘装置。禁止将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含
病原体及放射物质的污水和含可溶性剧毒的废渣向水体中排放或掩埋地下。各种瓜果、
蔬菜、茶叶、烟草、中草药不准使用有机氯和有机氟等剧毒高残留农药。根据“谁污
染、谁治理”的原则,各单位要制订出“三废”治理规划,由县环保部门视其资金、
技术情况和污染危害程度确定其治理期限。
    1987年后,执行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办法》,规定在城镇生活居住区、水
资源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风景游览区、温泉区、疗养区以及自然保护区内,不准建立
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小型基建、技改和其它建设项目都要在确定项目前填报
《环境影响报告表》,个别对环境污染严重影响较大的项目,要编报《环境影响报告
书》。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内容,阐明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依据、
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处理工艺、效果和排放去向;对资源开发引起的生态变化所
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绿化设计、环境保护机构、监测手段、环保投资概算和环境效
益等。 是年8月,乳山县人民政府发布《乳山河水源保护暂行规定》,乳山河流域的
马石店、崖子、午极、育黎、诸往、乳山寨、乳山口、夏村等乡、镇政府及乳山河水
系流经地的村委会要全面负责所属河段水质保护工作;县市政管理办公室负责自来水
厂及其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设标监督管理;县水利局、林业局共同负责全流域的美
化、绿化、建设等的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在乳山河水源卫生防护地带内,不准建设
直接和间接污染水源的企事业单位,不得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堆放有害有
毒废渣、垃圾和其它废物,不得挖沙、放牧、捕捞、洗衣及从事其它一切可能污染水
源的活动;在乳山河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造和扩建项目,必须填写《环境影响报告
书》,报经环保部门审批;在乳山河流域内,严禁用炸药、农药猎取鱼类,禁止洗刷
有毒用具,严禁乱砍滥伐沿河两岸防护林。
    1989年11月,乳山县人民政府颁布《防治煤烟型大气污染的意见》,要求1990年
10月1日前, 全县一切有排烟设施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消烟措施,将排烟黑度控制
在林格曼一级以下, 城区每标准立方米烟尘含量控制在200毫克以下,其它区域控制
在400毫克以下;蒸发量大于每小时1吨的锅炉,要淘汰手工加煤装置,采用机械加煤,
并配除尘设备;机关、部队、学校、企业等单位的集体炊事灶要改烧无烟煤或采用高
效无烟燃煤机等先进炉具;凡使用沥青加热锅的单位,应改用先进的W5型和22层炉排
燃烧烟气净化沥青加热炉,严禁使用敞口式沥青加热炉;各单位要安排专人分管消烟
除尘工作。
    1992年5月25日, 乳山县人民政府发布《乳山县城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规定
县城烟尘控制区的范围包括外环路内的整个区域。烟尘控制区内各种锅炉、窑炉、茶
水炉、营业灶和食堂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各种工业生产设施排放的烟尘浓度,必须
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控制区内排放烟尘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环境保护
部门报告排放烟尘浓度的数据,经验证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给合格证;消除烟尘
设施不准擅自闲置或拆除,已加入集中供热或联片采暖的单位不准擅自退出;凡在烟
尘控制区内新建、扩建、改造排放烟尘设施,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的规定办理手续;烟尘控制区内新建造的工业窑炉、新安装的锅炉在正式投入生产或
使用前,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县环境保护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993年3月11日, 乳山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山河水源保护工作
的决议》(草案) 。4月10日,乳山县人民政府发布《乳山县县城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管
理办法》,将城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域划分为居民文教区、工业集中区、一类混合区、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要求工业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推广使用低噪声设备,逐步更换噪
声大耗能高的陈旧设备;凡在城区建设的建筑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
准的,要到县环保局办理噪声申报手续,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1994年7月5日,乳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严禁非法进行黄金采选暂行规定》,对非法
从事黄金采选者,没收设备及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已经产生的废
渣废液, 未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措施而随意堆放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
下罚款;氰化钠的购销和使用, 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不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购销和使用,违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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