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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筑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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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建筑市场管理
建国前,建筑市场处于自发状态,建房者自由选择施工人员。建国后,依据政务 院财经委制定的《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承揽建筑工程实行承包制,建设单位与 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承包形式多采用包清工和估算包工的办法。60年代起,建 筑工程由计划委员会统一安排施工单位,然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 包形式多采用预算定额的办法。60年代末,废除承发包制,采用经常费制,即施工单 位按实际工程成本向建设单位报帐,建筑企业变为单纯提供劳务的松散集体。70年代 后,县基本建设局统一按照建筑企业的施工能力分配施工项目,然后建设单位与施工 单位按预算定额进行结算。80年代起,县建委视企业资质等级统筹安排施工项目,力 求每个企业都有施工任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恢复了工程承发包制。但依靠行政办 法组织施工建设,影响了建筑企业的公平竞争,难以杜绝承发包方私下交易、施工单 位抢占工程等现象屡有发生。1986年起,贯彻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对建筑工程试行招标承包制。1990年,全面落实国家建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凡列入计划500平方米 以上的建筑工程一律实行招标投标承包,凡持有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证书的国营集体 建筑安装企业,不受地区、部门限制,均可参加投标承包工程,初步建起了平等交易、 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机制。为加强对建筑市场的严格有效管理,1994年10月,设立建 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承包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同时加强对 入境建筑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查处建筑安装市场和装饰市场不按基建程序办事、少 批多建、 倒手转包、 无证和超资质施工等违法乱纪行为。1995年底, 市政府制定了 《乳山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试行)》,使建筑市场管理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 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