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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企业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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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企业资质管理
70年代前,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实行资质等级管理。1978年,县基本建设局根据国 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进行申报、审 核、定级。初分甲、乙、丙、丁四个等级,1985年改为一、二、三、四、五级。1989 年,执行国家建设部颁布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重新进行资质复查、确定资质等级、换发新的资质证书,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 三、四级和非等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逐步制度化、规范化。1991年后,建筑工 程管理处每年五六月份对施工企业的固定资产、施工业绩、生产能力、管理水平、工 程技术人员构成比例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对达到标准的企业,及时给予申请升级, 对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降低的企业,则限期整改或降低资质等级。平时还对企业的工 程质量、施工安全、现场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吊销或降 低其资质。 1995年底,按新的管理规定和等级标准,对施工企业进行年检,撤销了4 个不合格企业的资质等级, 并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8个达到升级标准的 企业,及时给予申请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