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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非商品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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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非商品价格管理
1958年以前,服务行业及零散瓦、木、苫匠工收费一般由同行面议,后应者随市 执行,城乡略有差别。1958年以后,饮食服务行业增多,县物价管理部门开始核价, 对饮食业所经营饭菜价格和投料标准统一规定,准获毛利26~30%。旅馆、理发、浴 池、照像等业以其设备条件区别等级,按等执行,准获毛利20~30%。1963年规定日 价瓦工1.40元 、苫工2.10元。1979年以后,“三工”日价改为劳需双方自愿议价,一般每日工 约3.50元。国营和集体服务业、建筑业、医疗等一直执行国家定价。1985年以后,国 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收费单位实行收费前须按有关规定向物价 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无证者不得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1986年后,对饮食业的 价格规定准获毛利28~32%。1990年放开个体、集体饮食业价格,同时国营饮食业毛 利调整在50%左右,随着国家对粮油购销价格的放开,对饮食业价格管理也全部放开, 实行市场调节。1991年后,根据设备条件、服务质量、技术水平对旅馆、理发、浴池、 照像业区别核定价格标准。9月, 放开理发、浴池、照像收费,价格由企业和个人自 行核定,不再统一定价。同时,对家电、自行车修理等各种小修理价格全部放开。此 年始,对国家规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连续3年进行全面整顿,对交通、邮电、 卫 生、 教育、电业、土地、建委、矿产、农业、公安、司法等 48 个系统500多个单位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