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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职工调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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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职工调配管理
1956年,县内单位之间职工调动由县劳动管理部门批办,省外、县外职工调入由 县劳动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地区劳动部门批准。县内职工调往外地由县劳动管理部 门同接收地区劳动部门联系办理手续。50~60年代期间,职工调动量少,县内调动多 为单位间调节劳动力余缺;县外调动多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和军转干部家属调动。70 年代后,随着职工队伍的不断扩大和新企业单位的建立,职工调配数量增多,多系县 内成建制调配和企业的关、停、并、转而出现的职工调动。对县外调入,本着不突破 劳动计划的原则提倡两地对调。1961~1984年,跨县调动职工4662人,其中调入2763 人,调出1899人。此后,简化调配手续,凡由中央、省、市属单位调入,由县劳动局 在规定的年度调动指标内直接同调出单位联系,县内县属单位调动由县劳动局统一掌 握,县内产业系统内部调动,由主管部门办理,跨系统调动由县劳动局办理。1986~ 198 9年, 对县外调入实行计划控制,确属工作需要或家庭有困难的,省外调入需经 省劳动局批准,省内县外调入也实行严格控制,每年职工调动量很少。县内调动重点 控制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入全民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1990年后,为适应人才交流和照 顾职工夫妻两地生活的困难,放宽对职工调动的限制,县内职工调动也根据企业的需 要广泛实行跨行业的交流。 1993年,以劳动合同制度为重点的企业用工制度逐步推行,职工能上能下、能进 能出、有序流动,职工流动按照劳动力市场配置模式,改变过去一次分配定终身的格 局,允许劳动者在竞争中流动。市内职工调动,只需职工和企业双方同意,不受职工 身份和企业性质的限制,即给予办理调转手续;企业从省市外引进的科技人才及家属, 均优先办理调转手续, 对跨区域劳动力的流动界限也逐步放开。至1995年,3年间市 内流动3166人,跨市调动75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