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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归侨侨眷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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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归侨侨眷安置
自50年代始,县人民政府对一些丧失劳动能力的侨眷进行适当照顾,或实行“五 保”,或补助工分,对有一技之长的侨属按其所长安排工作。50年代末,始有部分华 侨回国定居, 至1966年,共接待安置归侨120人。政府对归侨按人口拨给安家费,按 其专业特长对口安排工作。对归侨、侨眷的所需各类紧俏商品,各大商店设有侨汇专 柜实行特供。“文化大革命”期间,侨务政策未能得到很好落实,部分侨眷蒙受不白 之冤。1978年以后,侨务政策逐渐得到落实,先后复查并纠正了“文化大革命”中归 侨和侨眷的冤、假、错案。1982年开始解决占用华侨私房问题,至1984年,全县原占 用21户华侨私房(共318间)除2户暂查无音信无亲属外,其余全部清退给本人或其亲属。 对归侨做到随归随安置,保证有住房、有工作,安置工作尽力做到与原从事的工作或 所学专业对口。1985年以后,为解决归侨、侨眷子女的就业问题,由县侨务办公室、 归国华侨联合会组织兴办了华侨服装厂、华侨服务公司等企业,先后安排30余名归侨、 侨眷子女就业。1985~1995年,共接待安置归侨5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