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国家抚恤 资料库:乳山地情资料库 章节:乳山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article/43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article/43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国家抚恤
1944年起, 对抗日阵亡军人家属每年发给抚恤金500元。1946年起,对牺牲或病 故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每年发给其家属抚恤粮150~200公斤, 抚恤款1200元。1950年起,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抚恤标准,每年发给抚恤粮。1953年 1月始, 改发抚恤金,并对建国初期革命烈士、病故革命工作人员的抚恤标准,分别 做出了不同的规定。1979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增加了抚恤款额。 建国初期革命烈士、病故革命工作人员抚恤标准 ┌─────────┬──┬───────┬───────┬──────┐ │职别 │类型│1950年抚恤粮 │1952年抚恤粮 │1953年抚恤金│ │ │ │标准(公斤/年) │标准(公斤/年) │标准(元/年) │ ├─────────┼──┼───────┼───────┼──────┤ │战士、警勤人员级 │牺牲│300 │600 │140 │ │ ├──┼───────┼───────┼──────┤ │ │病故│225 │450 │110 │ ├─────────┼──┼───────┼───────┼──────┤ │班、排、连长、区长│牺牲│400 │900 │210 │ │、县科长级 ├──┼───────┼───────┼──────┤ │ │病故│300 │675 │160 │ ├─────────┼──┼───────┼───────┼──────┤ │营、团、县长级 │牺牲│500 │1500 │350 │ │ ├──┼───────┼───────┼──────┤ │ │病故│375 │1125 │260 │ ├─────────┼──┼───────┼───────┼──────┤ │旅、师、专员以上级│牺牲│600 │2400 │550 │ │ ├──┼───────┼───────┼──────┤ │ │病故│450 │1800 │410 │ ├─────────┼──┼───────┼───────┼──────┤ │参战民兵、民工 │牺牲│250 │600 │140 │ │ ├──┼───────┼───────┼──────┤ │ │病故│- │- │110 │ └─────────┴──┴───────┴───────┴──────┘ 1979年革命烈士、病故革命工作人员抚恤标准 ┌─────────────────────────┬────┬────┐ │享受抚恤人员职级 │牺牲 │病故 │ ├────────┬────────────────┤(元/年) │(元/年) │ │军队 │地方 │ │ │ ├────────┼────────────────┼────┼────┤ │师长或13级以上 │地区副专员以上或13级以上 │700 │600 │ ├────────┼────────────────┼────┼────┤ │团职或14级~17级│县革命委员会副主任以上14~17级 │650 │550 │ ├────────┼────────────────┼────┼────┤ │营职或18级~20级│县副局长、公社副主任以上18~20级│600 │500 │ ├────────┼────────────────┼────┼────┤ │连排级或21级以下│县、社一般干部或21级以下 │550 │450 │ ├────────┼────────────────┼────┼────┤ │班长、战士 │工勤人员 │500 │400 │ ├────────┼────────────────┼────┼────┤ │参战民兵、民工 │ │470 │370 │ └────────┴────────────────┴────┴────┘ 1985年1月起,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 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非农业人口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30元; 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25元。农业人口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20元;病 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15元;对孤老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病故军人 家属,抚恤金额每人每月高于本属别标准5元。1989年1月起,抚恤标准调整为:革命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农业户口者每人每月35元,非农业户口者每人每月45元; 病故军人家属,农业户口者每人每月30元,非农业户口者每人每月40元;“三属”中孤 老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5元。1993年1月,对“三属”的抚恤金标准 又进行了调整。非农业人口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55元,病故军人家属 每人每月50元;农业人口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45元,病故军人家属每 人每月40元。 1995年1月,非农业人口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增加到75 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增加到70元,农业人口的烈属、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每人每 月增加到65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增加到60元。“三属”中孤老者在上述标准的 基础上每人每月增5元。自1980~1995年,共发放抚恤金1689.1万元。 建国初期,全县有革命伤残军人(包括残废工作人员和残废民兵、民工)3000余人, 绝大部分是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负伤致残,建国后陆续复员、转业回乡的。县 民政部门于1949、 1951、1957、1964和1972年5次检查评定伤残等级,1985年起,评 残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1995年,全市有革命伤残人员2752名。其中,特等伤残人员5 人,一等伤残人员56人,二等甲级伤残人员187人,二等乙级伤残人员749人,三等甲 级伤残人员1013人,三等乙级伤残人员742人。 抗日战争时期,因物价不稳,伤残抚恤多以粮、猪肉等实物为定量标准,按当时 物价折发现金。1945年,一等伤残人员年发猪肉60公斤, 二等伤残人员年发猪肉35公 斤,三等伤残人员年发猪肉17.5公斤。1949年,一等伤残人员年发猪肉30公斤,二等 伤残人员年发猪肉18公斤,三等伤残人员年发猪肉12公斤。1950年起,执行国家统一 制定的抚恤标准,对革命残废人员的抚恤,按其有无固定收入、在职或在乡、因战致 残或因公致残等情况给予发放。1952年以前发抚恤粮、优待金,1953年始发抚恤金, 特等、 一等、 二等革命伤残人员年终一次发给,在乡三等伤残人员实行一次性抚恤 (1965年改为终身抚恤)。1953~1994年,先后7次调整抚恤标准。 抚恤金的发放,由国家财政拨款,农业银行监督支付,基层银行所直接发放到抚恤 对象手中。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标准 单位:元 ┌─────┬─────┬─────┬─────┬─────┬─────┬─────┐ │年份 │特等 │一等 │二等甲级 │二等乙级 │三等甲级 │三等乙级 │ │ ├──┬──┼──┬──┼──┬──┼──┬──┼──┬──┼──┬──┤ │ │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 ├──┬──┼──┼──┼──┼──┼──┼──┼──┼──┼──┼──┼──┼──┤ │1953│在乡│390 │360 │330 │300 │168 │150 │125 │115 │200 │160 │150 │130 │ │ ├──┼──┼──┼──┼──┼──┼──┼──┼──┼──┼──┼──┼──┤ │ │在职│66 │53 │53 │42 │40 │33 │33 │27 │27 │21 │20 │16 │ ├──┼──┼──┼──┼──┼──┼──┼──┼──┼──┼──┼──┼──┼──┤ │1955│在乡│420 │380 │360 │330 │190 │170 │136 │126 │220 │176 │165 │140 │ │ ├──┼──┼──┼──┼──┼──┼──┼──┼──┼──┼──┼──┼──┤ │ │在职│72 │62 │60 │50 │44 │38 │36 │30 │30 │29 │24 │20 │ ├──┼──┼──┼──┼──┼──┼──┼──┼──┼──┼──┼──┼──┼──┤ │1978│在乡│520 │480 │460 │430 │260 │240 │196 │186 │100 │100 │80 │80 │ │ ├──┼──┼──┼──┼──┼──┼──┼──┼──┼──┼──┼──┼──┤ │ │在职│72 │62 │60 │50 │44 │38 │36 │30 │30 │29 │24 │20 │ ├──┼──┼──┼──┼──┼──┼──┼──┼──┼──┼──┼──┼──┼──┤ │1984│在乡│570 │528 │498 │464 │390 │350 │296 │268 │180 │180 │140 │140 │ │ ├──┼──┼──┼──┼──┼──┼──┼──┼──┼──┼──┼──┼──┤ │ │在职│132 │120 │118 │103 │96 │86 │84 │76 │70 │64 │60 │56 │ ├──┼──┼──┼──┼──┼──┼──┼──┼──┼──┼──┼──┼──┼──┤ │1988│在乡│1200│1100│1020│950 │740 │660 │538 │480 │336 │322 │272 │272 │ │ ├──┼──┼──┼──┼──┼──┼──┼──┼──┼──┼──┼──┼──┤ │ │在职│240 │210 │204 │184 │156 │140 │135 │122 │108 │98 │90 │82 │ ├──┼──┼──┼──┼──┼──┼──┼──┼──┼──┼──┼──┼──┼──┤ │1991│在乡│1560│1440│1260│1170│920 │830 │656 │590 │400 │98 │342 │82 │ │ ├──┼──┼──┼──┼──┼──┼──┼──┼──┼──┼──┼──┼──┤ │ │在职│240 │216 │204 │184 │156 │140 │135 │122 │108 │98 │90 │82 │ ├──┼──┼──┼──┼──┼──┼──┼──┼──┼──┼──┼──┼──┼──┤ │1994│在乡│2240│2100│1860│1740│1250│1150│856 │780 │536 │516 │442 │412 │ │ ├──┼──┼──┼──┼──┼──┼──┼──┼──┼──┼──┼──┼──┤ │ │在职│450 │420 │374 │342 │288 │268 │231 │214 │174 │160 │132 │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