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群众优待

视图

档案浏览器

   群众优待
抗日战争时期,各村对抗日军、工、烈属 (参加抗击日本侵略者的军人、工作人 员及牺牲人员的家属) 之土地实行助耕代耕优待。1945年前,按农时及时调拨人力帮 助耕种、收割,或根据抗属的土地、劳力情况给予一定数量的助耕工,发给工票,由 抗属自行调节使用。 1945年, 全县抗属6219户、 工属1657户、烈属499户,共助工 600358个。1946年,改助耕为代耕,对缺乏劳动力的烈、工、军属,予以部分代耕; 对无劳动力者,全部代耕。此种优待延续至1955年。 1949~1955年全县代耕情况统计表 ┌──┬────┬──────┬──────┐ │年份│烈、军、│全部代耕 │部分代耕 │ │ │工属户数├──┬───┼──┬───┤ │ │ │户数│亩数 │户数│亩数 │ ├──┼────┼──┼───┼──┼───┤ │1949│22310 │8520│100733│7585│42243 │ ├──┼────┼──┼───┼──┼───┤ │1950│22814 │7062│76247 │5226│35765 │ ├──┼────┼──┼───┼──┼───┤ │1951│22623 │7120│74048 │5168│37762 │ ├──┼────┼──┼───┼──┼───┤ │1952│22620 │7135│75804 │5170│41946 │ ├──┼────┼──┼───┼──┼───┤ │1953│14750 │4865│50050 │4626│30924 │ ├──┼────┼──┼───┼──┼───┤ │1954│14774 │5073│51051 │4900│33875 │ ├──┼────┼──┼───┼──┼───┤ │1955│14530 │5021│49204 │2513│11512 │ └──┴────┴──┴───┴──┴───┘ 1956年,农村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归集体所有,代耕优待转为工分优待。 对原享受代耕的烈、军属,以农业社人均劳动工日(10分为1个工日) 为标准,略高于 一般社员收入,1~3口人的户,增加1/2人口的收入;4~6口人的户,增加1/4人口的 收入; 6口人以上者不予增加。是年, 全县优待烈属1632户、军属1024户、残废军人 868人、复员军人244人,共优待劳动工日381148个。1962年全县有烈属4312户, 军属 4615户,在乡复员军人24531人,三等以上残废军人2847人,共优待5921户,优待劳动 工日617377个。1964年,对优待户实行“三定”(定生活标准、定自做工日、定优待工 日) ,按烈属生活水平略高于一般社员的实际生活水平,军属、残废、复员军人不低 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平的原则,实行工分优待。军官家属实行虚设工分制,使其与社员 分得相同粮草。1974~1976年,全县每年优待户数都在6800户左右,优待工日都在188 万个左右。1976年又规定:优待对象只限于直系亲属 (父母、妻子和不满18周岁的子 女) ,除去自己劳动收入和子女负担不足部分,再由集体负担。1977年后,每年优待 户逐渐减少至3000户左右,优待工日50~60万个左右。至1982年,全县有优抚任务的 553个大队,实行定工优待498个大队,共优待2589户,优待劳动日488723个,优待对 象生活水平超过所在大队社员的平均生活水平。 1983年,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后,改优待工分为现金优待,并填发优待证书。 全县共有优抚对象24629户, 享受优待的6480户,11329人,优待粮食80380公斤,优 待款161.1万元。其中烈属1225户,优待款44.6万元,户均364.40元;义务兵家属3274 户,优待款80.2万元;残废军人1182户, 优待款24.6万元,户均208元;复员军人494 户, 优待款9.6万元, 户均193.7元;带病退伍军人77人,优待款1.9万元,人均优待 241元。1984年,共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6107户,优待款190多万 元, 户均310.50元。1985年优待8334户,优待款390万元,户均467.96元。1986年起 实行乡镇统筹优待,各乡、镇与村委会签订筹资合同,并把优待证发至优待户手中。 全县优待8120户,发放优待款310.3万元,户均382.1元。1992年优待户增至8950户,优 待款390.4万元,户均达到436元。1993年后,随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优待款随之增 加,1995年全市享受优待的8418户,发放优待款707.2万元,户均8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