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义务兵役制 资料库:乳山地情资料库 章节:乳山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article/35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article/35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节 义务兵役制


    1955年3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境内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
从是年起,一般每年征兵1次,特殊情况每年2次。征兵工作由县兵役局(武装部)统一
负责,征兵数额由上级下达。征兵时,首先对适龄青年进行宣传发动,然后应征青年
报名,经县征兵办公室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后,由县兵役局批准入伍。对维持家
庭生活的唯一劳力或独生子,经批准可免服兵役。兵役年龄规定为18~21周岁,特种
兵员最低年龄为17周岁。 服役年限一般为陆军3年、海军4年、空军5年,特殊情况根
据需要可超期服役。1984年后,从农村应征入伍的战士享受当地整劳力年平均收入的
经济待遇。 是年,开始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现役军人服役超过5
年并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的,由本人申请,经师级以上单位批准,可转为志愿兵,志
愿兵服现役期限为8~12年(从入伍之日起) ,年龄规定不超过35岁。至1995年,共征
义务兵27301人,每年都圆满完成上级分配的征兵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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