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3年,各区、村普遍建立调解委员会,并设有调解员,负责民事调解工作。
建国后,县民事调解工作由法院负责,区、乡调解工作由民政助理兼管,各村民事调
解由村调解委员会负责。1967~1970年,因“文化大革命”运动冲击, 调解组织瘫
痪,1971年后,各级调解组织陆续恢复。1981年,公社、 大队两级调解委员会由县
人民法院移交县司法局领导。1984年,各乡、镇建立了法律服务站(1989 年改称司
法所),负责乡镇司法行政事务和民事调解工作。各乡、镇根据行政片的划分, 建
立了调解片,每片设片长1人,负责疑难纠纷的调处,并协助司法助理员指导各村调解
委员会的工作。至1985年,全县受理各类民事纠纷28486起,处结27163处,处结率为
95%;防止矛盾激化45起,防止非正常死亡10起。1986年后,各基层调解委员会建
立了学习、调解纠纷、法制宣传、回访、民间纠纷排查等制度。至1990年,5 年间
共受理各类民事纠纷5880起,处结5642起,处结率为96%;防止矛盾激化44起,防止
非正常死亡11人。是年后,围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市民事调解工作进一步加强,
至1995年,5年间共受理各种民事纠纷5200起,处结5049起;防止矛盾激化42起,防
止非正常死亡9人。各司法所为群众解答法律咨询 8510 人次, 为群众代书诉讼状
3120件,协办公证手续3980件。
第三节 民事调解
视图
1943年,各区、村普遍建立调解委员会,并设有调解员,负责民事调解工作。
建国后,县民事调解工作由法院负责,区、乡调解工作由民政助理兼管,各村民事调
解由村调解委员会负责。1967~1970年,因“文化大革命”运动冲击, 调解组织瘫
痪,1971年后,各级调解组织陆续恢复。1981年,公社、 大队两级调解委员会由县
人民法院移交县司法局领导。1984年,各乡、镇建立了法律服务站(1989 年改称司
法所),负责乡镇司法行政事务和民事调解工作。各乡、镇根据行政片的划分, 建
立了调解片,每片设片长1人,负责疑难纠纷的调处,并协助司法助理员指导各村调解
委员会的工作。至1985年,全县受理各类民事纠纷28486起,处结27163处,处结率为
95%;防止矛盾激化45起,防止非正常死亡10起。1986年后,各基层调解委员会建
立了学习、调解纠纷、法制宣传、回访、民间纠纷排查等制度。至1990年,5 年间
共受理各类民事纠纷5880起,处结5642起,处结率为96%;防止矛盾激化44起,防止
非正常死亡11人。是年后,围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市民事调解工作进一步加强,
至1995年,5年间共受理各种民事纠纷5200起,处结5049起;防止矛盾激化42起,防
止非正常死亡9人。各司法所为群众解答法律咨询 8510 人次, 为群众代书诉讼状
3120件,协办公证手续398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