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七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 资料库:乳山地情资料库 章节:乳山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article/34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article/34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七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


    1951年,县人民法院建立之后,审判活动实行群众代表陪审制度。由法院邀请
有关团体和部门选派代表参加有关案件的审判。1955年后,人民陪审员由公民依法
选举产生。陪审员在法院履行职务期间,是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
力。陪审员出庭陪审前,让其事先阅卷,熟悉案情,参与研究。“文化大革命”中,
人民陪审员制度被取消。1980年,乳山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由县直、各公社
选民区选出的人民陪审员70名,其中女陪审员17名,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恢复。为
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司法部门对他们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其审案水平。自
80年代起,人民陪审员参与县人民法院所有刑事案件和重大民事、经济案件的开庭
审理工作。同时还充分发挥了对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作用。如1987年县人民法院在
审理案犯崔××强奸、抢劫、盗窃一案时,人民陪审员认为对该犯的量刑较轻,提
出了其犯罪情节较严重,应按有期徒刑最高期限量刑的意见,经过反复合议,决定
将原判有期徒刑7年改判有期徒刑14年。 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了人民法院同人民群
众的联系,提高了审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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