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县后,县司法科负责辖区内的民事审判工作。1942年4月, 司法科依据胶东
行政主任公署所发出的各项工作条例和命令,实施民事案件的审判。至1949年,共
处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2060起,其中离婚案386起,婚姻案123起,家务案198 起,
土地案289起,财产案174起,债务案186起,继承案143起,其它案561起。
1951年后,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坚持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方针,摒弃坐
堂等案的旧衙门作风,树立了“出衙巡案”的执法新风。根据需要和可能,成立巡
回法庭,携卷下乡,巡回审理。通过民事审判,解除了一大批封建包办、买卖婚姻
关系,审理了大批土地、财产纠纷和因农业合作化后分配方式的变革引发的赡养纠
纷。至1958年,共处结民事案件3850起,其中离婚案2118起,继承案212起, 土地
案220起,赡养案268起,房屋纠纷案273起,其它案759起。1962~1967年共处结民
事案件1226起,其中离婚案601起,继承案53起,赡养案51起,房屋案68起,债务案
32起,其它案421起。1968年后,民事审判工作因受“文化大革命”影响而停止。
1973年后,民事审判工作贯彻“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大
部分案件处理在基层,调解无效者再经法院调处, 仍无效者按法律程序判决。 至
1980年,共审理民事案件760起,其中,离婚案493起,财产和房屋纠纷案100起,继
承案41起,赡养案52起,其它案74起。
1980年后,按照民事政策和《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对民事案件试行公开
审判。至1985年,共审理民事案件3153起,其中离婚案903起,继承案139起, 债务
案134起,房屋、财产纠纷案56起,赡养纠纷案51起,其它案1870起。1986年后,民
事审判案件增多,法院坚持及时、正确的原则处理民事案件。1987年7月1日, 施行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民事审判工作进入运用
法律手段处理民事纠纷的新阶段,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加强民事审判工作,
并重视抓基层调解工作,扭转了积案多的局面,尽量把民事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
以防患于未然。在民事审判中,贯彻“公开审理,以当事人举证为主,庭审调查为主,
合议庭为主”的审判方式,开展“四无法庭”(无积案、无纠缠、无上访、 无矛盾
激化)和“办案能手”活动,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至1992年,7年间共调处各类
民事案件4991起,其中离婚案1391起,赔偿案749起,赡养案260起,继承案113起,
债务案567起,其他民事纠纷案1911起。1992年后,民事案件再度上升,尤以离婚、
赔偿、债务、劳动争议案件剧增,县人民法院进一步强化了审判人员和基层法庭的
岗位责任制,开展了文明办案、严肃执法活动,有效地提高了民事案件的承办能力
和审判效率。至1995年,3年间共审结民事案件4080起,其中离婚案1494起, 赔偿
案1032起,赡养案158起,继承案78起,债务案901起,劳动争议案88 起, 其它案
329起。
第三节 民事审判
视图
建县后,县司法科负责辖区内的民事审判工作。1942年4月, 司法科依据胶东
行政主任公署所发出的各项工作条例和命令,实施民事案件的审判。至1949年,共
处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2060起,其中离婚案386起,婚姻案123起,家务案198 起,
土地案289起,财产案174起,债务案186起,继承案143起,其它案561起。
1951年后,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坚持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方针,摒弃坐
堂等案的旧衙门作风,树立了“出衙巡案”的执法新风。根据需要和可能,成立巡
回法庭,携卷下乡,巡回审理。通过民事审判,解除了一大批封建包办、买卖婚姻
关系,审理了大批土地、财产纠纷和因农业合作化后分配方式的变革引发的赡养纠
纷。至1958年,共处结民事案件3850起,其中离婚案2118起,继承案212起, 土地
案220起,赡养案268起,房屋纠纷案273起,其它案759起。1962~1967年共处结民
事案件1226起,其中离婚案601起,继承案53起,赡养案51起,房屋案68起,债务案
32起,其它案421起。1968年后,民事审判工作因受“文化大革命”影响而停止。
1973年后,民事审判工作贯彻“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大
部分案件处理在基层,调解无效者再经法院调处, 仍无效者按法律程序判决。 至
1980年,共审理民事案件760起,其中,离婚案493起,财产和房屋纠纷案100起,继
承案41起,赡养案52起,其它案74起。
1980年后,按照民事政策和《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对民事案件试行公开
审判。至1985年,共审理民事案件3153起,其中离婚案903起,继承案139起, 债务
案134起,房屋、财产纠纷案56起,赡养纠纷案51起,其它案1870起。1986年后,民
事审判案件增多,法院坚持及时、正确的原则处理民事案件。1987年7月1日, 施行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民事审判工作进入运用
法律手段处理民事纠纷的新阶段,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加强民事审判工作,
并重视抓基层调解工作,扭转了积案多的局面,尽量把民事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
以防患于未然。在民事审判中,贯彻“公开审理,以当事人举证为主,庭审调查为主,
合议庭为主”的审判方式,开展“四无法庭”(无积案、无纠缠、无上访、 无矛盾
激化)和“办案能手”活动,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至1992年,7年间共调处各类
民事案件4991起,其中离婚案1391起,赔偿案749起,赡养案260起,继承案113起,
债务案567起,其他民事纠纷案1911起。1992年后,民事案件再度上升,尤以离婚、
赔偿、债务、劳动争议案件剧增,县人民法院进一步强化了审判人员和基层法庭的
岗位责任制,开展了文明办案、严肃执法活动,有效地提高了民事案件的承办能力
和审判效率。至1995年,3年间共审结民事案件4080起,其中离婚案1494起, 赔偿
案1032起,赡养案158起,继承案78起,债务案901起,劳动争议案88 起, 其它案
329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