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六节 监所检察 资料库:乳山地情资料库 章节:乳山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article/33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article/33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六节 监所检察
1956年,县人民检察院始设专职监所检察员,建立了监所检察制度。对各类案 件的判决和裁定的执行,监狱、看守所以及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检察,发现违法,立即通知执行机关纠正。1978年以后,由监所检察科承办监所检 察的各项业务。至1985年,提出纠正违法行为46次,消除不安全因素72条。另对刑 释、缓刑、保外就医人员,每年两次进行考察,加强监管、改造。 1986年后,监所检察人员通过常年驻所依法对收押、释放人犯检察,杜绝非法 羁押现象;依法对羁押时限进行监督检察,杜绝超期羁押和徇私舞弊现象;依法对 监管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检察,杜绝侵权、渎职行为的发生。同时受理在押犯和监 外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罪犯的犯罪案件及其家属的申诉。至1992年底,口头向监管部 门提出纠正违法行为89件,提出安全检察建议104条。 为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驻所人员定期对人犯进行思想教育,做好人犯认罪伏法及其它方面的思想转化工作。 对在押犯进行集体教育93次,受教育人犯达2913人次;对人犯进行个别教育1414人 次。在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法律监督和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检察中,协同基层派 出所、村治保会等基层组织划片包干、分工负责,建立帮教组织,制定帮教措施, 建立帮教档案,记录帮教情况;全面考察改造及帮教工作的落实情况。对所有外执 犯每年考察1次,重点人员考察2~3次。至1992年,7年间共考察外执犯500余人次。 是年后,监所人员坚持常年驻所值班制度、联合清监制度,至1995年,3 年共向监 管部门提出纠正违法意见68条,提安全建议意见80余条,协助建立帮教组织74个, 对人犯个别教育200余人次,考察外执犯980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