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冷传真、李振国等特大刑讯逼供案 资料库:乳山地情资料库 章节:乳山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article/33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article/33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冷传真、李振国等特大刑讯逼供案


    1990年9月4日,县公安局白沙滩派出所将本辖区大单家村有盗窃嫌疑的单从连
传唤到所里讯问。13~18时,该所警士冷传真、所长李振国指使该所巡逻队员于寿
江、姜振海、张武锡、宋建敏、夏云青用橡皮棍击打,用电警棍电击单身体的灵敏
部位,对单进行逼供,而且还亲自动手殴打单从连,致单死亡。案发后,检察院立
即派人赶赴现场,当即采取有效措施,连夜讯问被告人,抓紧调查取证,很快查清
了案情。1991年1月3日对被告冷传真、李振国、于寿江、姜振海依法提起公诉;并
对张武锡、夏云青、宋建敏免于起诉。是年4月23日,县法院以刑讯逼供罪, 依法
判处被告人冷传真、李振国各有期徒刑7年;判处于寿江有期徒刑3年;判处姜振海
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宣判后,冷传真、李振国、于寿江3被告不服, 上诉威海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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