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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干部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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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干部保健
1964年2月, 卫生局组织医务人员为县内国家干部和中小学教师进行健康检查, 参加检查共1765人,查出患病人数781人,患病率占受检人数的44.25%。1983年4月, 县委、县政府决定,对县管干部、中级知识分子、行政18级以上国家干部及建国以前 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实行保健医疗制度,县医院设立保健科、各公社医院设保健医生, 专门负责保健医疗工作。1984年, 全县享受保健医疗者330人,年医药费支出66500元, 人均201.5元。 1985年,保健医疗范围扩大到中教5级、小教3级的教师及行政19级的 在职大中专毕业生和建国以前参加工作的行政18级在职干部。享受保健医疗者可持医 疗保健证在县内乡镇医院以上医疗单位就诊,医药费采用记帐法,然后由县财政等单 位据实报销。至是年底,全县享受保健医疗者624人,医药费支出14.6万元,人均医药 费234元。1987年10月,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对保健医疗制度进行改革,规 定了医疗范围和医药费用范围,享受保健医疗者之医药费由在医疗单位记帐法改为回 原工作单位报销。1992年后,干部保健被纳入公费医疗管理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