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税务征管 资料库:乳山地情资料库 章节:乳山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article/184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article/184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节 税务征管


    纳税登记  40年代初,由应税业户于每年2月和8月到就近工商事务所具文报告,
登记注册,经评定合格者发给营业登记证,以作课税依据。至1950年共注册登记工商
业户2 686户。1963年清查无证经营,核补纳税证照。之后,凡工商业户转产(业) 、
歇业、停业均需向税务机构陈报留案。至1984年计登记纳税户6184户。1985年后,国
营、 集体、私营、个体工商业户不断增加,为便于控管,每隔3年换发新登记证。至
1992年底,全县共办理各类纳税登记证6563户,其中:国营企业437户、集体企业185户、
乡镇企业298户、村办企业372户、私营企业6户、个体工商业户5265户。1994年7月税
务机构分设后,乳山市国家税务局控管交纳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金融
保险企业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纳税登记;乳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其它税种纳
税人的纳税登记。至1995年底,乳山市国家税务局控管的纳税登记5177户,其中:国
有企业756户,集体企业241户,镇村企业390户,私营企业85户,外商投资企业100户,
个体工商业户3557户, 股份制企业48户;乳山市地税局办理纳税登记912户,其中:
国有企业409户,集体企业478户,私营企业9户, 联营企业3户,股份制企业13户,并
注册登记243户。
    纳税稽查  1941年3月始, 于交通要道、港口设卡,对逃税、漏税或匿价取巧者
进行稽查补税,并视其轻重处以罚金。全国统一税政后,根据上级布置,税务机构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纳税业户进行检查。1950年5月,抽查营业税、所得税两项。1951年对
个别村级合作社进行检查。1952年12月,发动工商户自查自补。1953年起,纳税检查每
年一次,多在年末由税务局调员组成检查组,对所有工商业户进行全面检查,对偷漏
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补税、罚款,情节较重或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构依法追究。
1 989年, 县税务局成立税务稽查队,专门负责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查处
偷、抗税案件,处理基层税务征管中发生的纠纷。1993年,采取重点抽查纳税人的办
法,同时对人民来信反映的偷漏纳税人, 予以查处,查补入库税款185万元。1994年7
月税务机构分设后, 乳山市国家税务局重点对交纳增值税、消费税、金融保险部门所
得税的纳税人进行检查,查出偷漏税80万元,补缴入库税款50万元。乳山市地方税务
局重点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项检查,并配合市财税物价大检查,共查补入库
税款60万元。 1995年3月乳山市国税局设稽查分局,对全市年实现利润10万元以上企
业交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进行调帐检查,同时重点检查了粮食、物资、供销、
商业、外贸行业220户,共查补入库税款141万元。同年,乳山市地方税务局对宾馆、
饭店等服务业、娱乐业和金融系统及个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收
费纳税情况也进行了检查,共查补入库税款60.3万元。
    税款征解  建县初时,税款均由税务机构派员巡回查收。海产品出口贸易多用此
法。所收之款,有时由征收员直接解到东海专署财政科,有时由牟海行署财粮科转解
到东海专署财政科。1945年以后,由税务机构征收并统一上解。1958年试行部分税款
代征制:运输业之工商业税由运输管理站代扣代交;渔业自筹(指外来渔船)由水产供
销社代扣代交。 1983年10月1日始,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实行由批发单位代扣
零售环节之工商税。凡城乡个体商贩和以现金或者是现金支票在公司、厂、栈、站进
货的集体商业企业,均属扣税对象,一律使用批发扣税专用发货票,按月向税务机关报
告收、 领、用、存情况;代扣的税款要设专门帐户,并于次月5日内报交入库税款;
对故意不代扣或少代扣的,由代扣代交单位负责补交;对逾期不交代扣税款的,税务
机关通知银行扣款,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1‰的滞纳金。
    50年代末,亦曾短期试行“三自纳税”制度,凡交纳工商统一税的国营企业,按
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填写交款书、自行向当地银行交纳。
1964年8月1日复施此法, 并扩至县以上集体企业和公社企业。对帐目健全的国营、集
体、私营企业实行“查帐征收”;对帐目不健全的集体承包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
商业户,分别采取“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由税务机关统
一填写缴款书,通过银行向上解交。1994年起,对帐目不健全和达不到法定标准的小
规模纳税人,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边入库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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