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 1941年建县时,农业税分公粮、田赋两部分。公粮征实物,田赋征货币,
一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征收办法为“合理负担”,由行署向各区分配公粮任务,区
再分配到村,村公所按地亩分摊到户。由财政部门征收。1942年秋,公粮改为以户为
单位,按人口平均产量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累进级距从101斤起计征,101~150斤
税率为1%, 每递增50斤增征1%;251~300斤税率为5%,每递增50斤增征2%;601~
650斤税率为21%, 每递增50斤增征3%;751~800斤税率为31%;801斤以上者征收
率为35%; 产量不足100斤免征。依率计征对有灾情和困难户的减免 (历年都有) 。
1943年夏, 实行土地陈报、清丈、评定地级统一计量,计算出常年产量。公粮以户为
单位,总产减去每人150斤和每头大耕畜100斤,再按人均产量分级累进。150~199斤,
征收率为1%, 每增加1斤,征收率增加0.02%;300斤征收率为4%,每增加1斤征收率
增加0.04%; 550斤征收率为14%,每增加1斤征收率增加0.06%,直到900斤征收率
为35%为止。夏征三成, 秋征七成。1945年改用全额累进税率:每人减去产量100斤,
余数按3%起征; 产量每增加1斤, 加税0.03%,到1167斤税率达35%时不再增加。
1947年为全额累进, 以户为单位,每人均足100斤者征收率5%,每增加1斤,征收率
遂递增万分之五。征收率高达35%时,不再增加。全年一次计算,夏、秋两季征收。
1948年,按全年20%的比例征收。1949年把公粮、田赋、柴草等负担同时并征,附征
乡村经费,统称农业税,均征粮食,然后由县财政依价折币上解国家。征收办法是:
每一农业人口及优待人口扣去产量105斤后,每十级地负担公粮20斤及田赋、柴草、乡
村经费10斤,一年计算一次,分夏、秋两季缴纳。麦粮根据产麦情况不同,分为25%、
26%、27%的比数。1951年折算地亩评产,税率按地亩常年产量的20%计征。1956年
以高级社或初级社为单位纳税,个体农民仍以户为单位纳税。1958年农村实现人民公
社化,农业税纳税人改为以生产队为单位,并依其地区差别,施行比例税率,最高为
16%, 最低为3%,全县共18个税率。此后20余年,农业税制税率无大变更,虽然粮食
产量持续增长,税收额度却保持稳定。1982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口粮田、
责任田的形式将土地承包到户,农业税征收遂改为按以前的税率及常年产量折计货币
征收到户。
历年全市(县)农业税征收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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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依率计征 │实征额│其中 │年份│依率计征 │实征额│其中 │
│ ├────┬───┤ ├───┬───┤ ├────┬───┤ ├───┬───┤
│ │ 税率│应征 │ │夏征 │秋征 │ │税率(%)│应征 │ │夏征 │秋征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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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 10 │689 │676.5 │186 │490.5 │1974│11.32 │689 │607.5 │221 │38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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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 20 │1360.5│1360.5│477 │883.5 │1975│11.32 │637 │615.5 │437 │178.5 │
├──┼────┼───┼───┼───┼───┼──┼────┼───┼───┼───┼───┤
│1950│ 20 │1719.5│164 │164 │- │1976│11.32 │632 │625.5 │444.5 │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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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13.72│1028.5│844.5 │183 │661.5 │1977│11.28 │628.5 │605 │543.5 │61.5 │
├──┼────┼───┼───┼───┼───┼──┼────┼───┼───┼───┼───┤
│1953│ 13.72│1024 │906.5 │183.5 │723 │1978│11.31 │626.5 │598.5 │233 │365.5 │
├──┼────┼───┼───┼───┼───┼──┼────┼───┼───┼───┼───┤
│1954│ 13.6│1017 │958 │194.5 │763.5 │1979│11.31 │674.5 │576.5 │345.5 │231 │
├──┼────┼───┼───┼───┼───┼──┼────┼───┼───┼───┼───┤
│1955│ 13.46│1002.5│955.5 │191 │764.5 │1980│11.3 │623.5 │574.5 │356 │218.5 │
├──┼────┼───┼───┼───┼───┼──┼────┼───┼───┼───┼───┤
│1956│ 13.4│948 │923 │183.5 │739.5 │1981│11.3 │623 │443.5 │335.5 │108 │
├──┼────┼───┼───┼───┼───┼──┼────┼───┼───┼───┼───┤
│1957│ 14.04│990 │968.5 │199 │769.5 │1982│11.3 │622.5 │222.5 │166.5 │56 │
├──┼────┼───┼───┼───┼───┼──┼────┼───┼───┼───┼───┤
│1958│ 13.58│922.5 │918 │200.5 │717.5 │1983│11.3 │622.5 │605.5 │293.5 │312 │
├──┼────┼───┼───┼───┼───┼──┼────┼───┼───┼───┼───┤
│1962│ 11.33│661.5 │639 │117 │522 │1984│11.3 │621.5 │595 │252.5 │342.5 │
├──┼────┼───┼───┼───┼───┼──┼────┼───┼───┼───┼───┤
│1963│ 13.55│790.5 │613.5 │125.5 │488 │1985│11.3 │619.5 │507.5 │340.5 │167 │
├──┼────┼───┼───┼───┼───┼──┼────┼───┼───┼───┼───┤
│1964│ 11.34│659 │635.5 │135.5 │500 │1986│11.3 │619 │566 │382 │184 │
├──┼────┼───┼───┼───┼───┼──┼────┼───┼───┼───┼───┤
│1965│ 11.33│658 │621 │- │621 │1987│11.3 │618 │563.5 │422 │1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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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11.33│654.5 │633.5 │114 │519.5 │1988│11.3 │617 │542 │420.5 │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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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11.33│652 │642.5 │214 │428.5 │1989│11.3 │614.5 │489 │366 │123 │
├──┼────┼───┼───┼───┼───┼──┼────┼───┼───┼───┼───┤
│1968│ 11.33│651 │640.5 │213 │427.5 │1990│11.3 │614 │548 │526.5 │21.5 │
├──┼────┼───┼───┼───┼───┼──┼────┼───┼───┼───┼───┤
│1969│ 11.23│648.5 │645.5 │198 │447.5 │1991│11.3 │609.5 │559 │577 │-18 │
├──┼────┼───┼───┼───┼───┼──┼────┼───┼───┼───┼───┤
│1970│ 11.23│645 │639.5 │190 │449.5 │1992│11.3 │608 │510 │608 │-98 │
├──┼────┼───┼───┼───┼───┼──┼────┼───┼───┼───┼───┤
│1971│ 11.32│643 │617.5 │211 │406.5 │1993│11.32 │606.5 │533 │606.5 │-73.5 │
├──┼────┼───┼───┼───┼───┼──┼────┼───┼───┼───┼───┤
│1972│ 11.32│691 │622.5 │213 │409.5 │1994│11.32 │602 │552 │602 │-50 │
├──┼────┼───┼───┼───┼───┼──┼────┼───┼───┼───┼───┤
│1973│ 11.32│639.5 │582.5 │210 │372.5 │1995│11.32 │599.5 │549.5 │599.5 │-50 │
└──┴────┴───┴───┴───┴───┴──┴────┴───┴───┴───┴───┘
工商所得税 1950年始征, 以除国营企业外的公私合营、合作事业、私营工商业
为纳税义务人。初时采用21级全额累进税率:全年所得额300元起,征税5%,税率达
25%为高至点。1963年改为对手工业生产合作社采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年获利300元
以下者征税7%, 而后就所得额超出部分分级递增税率,税率增至55%为高至点。对
合作商店采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年获利250元以下者征税7%,250元以上者,就超过
部分逐级递增税率, 税率达60%为高至点。1980年起,对个体经济实行8级超额累进
税率:全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者征税7%,超出部分分级递增税率,至年底所得额为
1万元, 税率65%,不再增加。1985年起,对所有独立核算的集体工商业,统一实行
国家制定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 全年所得额在千元以上者,按10%计征;20万元以上
者按55%计征。 1986年1月起,对个体业户施行十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
得额在3~5万元,税率为60%,年应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按超出部分加征10~40%。
因个体业户的帐证不健全,难以正确计算应税额,故经调查测算,实行定额定率征收,
其所得税款随日销售环节税款一并征收,年终不再汇算清缴。私营企业则于1988年起
独立施行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采用35%的税率征收。1994年1月起并入企业所
得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1980年9月10日起征, 以合资企业和合资企业的外国
合营者为纳税义务人,税率30%,另交纳10%的地方所得税。对外国合营者分得的利
润汇出境外的,按汇出额计征10%的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1980年9月,依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开征。纳
税义务人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以及经财政部门确
定征收的其他所得者。其税率分为两类: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去800元后,就
其超过部分以5%、 10%、20%、30%、40%、45%的累进税率纳税;除工资薪金外
的其它所得, 依20%的比例税率计征。1994年1月,将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
商业户所得税并于此税种,以在境内居住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税率为工资、薪金所
得按5~45%九级超额累进;稿酬所得按20%,再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
按20%,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
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
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按
2 0%税率征收。
外国企业所得税 1981年12月起征,以境内外国企业为纳税义务人。税率分二类,
一类是对在境内设立机构和合作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为20%,
最高达40%;另一类是对在境内未设机构,但有来源于境内的利息、股息、租金、特
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的外国企业、公司,按20%税率征收。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1月1日起,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 《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
(草案) 》对国营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企业试行利改税。凡大中型企业(固定资产原
值1 50万元以上,年利润20万元以上),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一部分
按照调节税办法上交国家,余者留给企业;小型工交企业、零售商业、县以上供销社,
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营业性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业,按15%
税率交纳所得税。国营企业利改税后,实行税利并存,国家不再拨款。1984年10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对国营企业利改税进行第二步改革,
由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对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税后利润不再征调节税;对
国营小型企业税后利润超过核定合理留利10%以上的,按国家固定数额收取承包费;
对国营出版企业,按3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商办工业生产酱油、醋等项产品和饲
料加工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1994年1月并入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1994年1月由国营企业所得税、 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
简并而成。凡在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它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其它组织。税率按33%比
例征收,并实行两档照顾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
%,3~10万元(含10万元) 的,减按27%征收。对外资企业仍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节 所得税
视图
农业税 1941年建县时,农业税分公粮、田赋两部分。公粮征实物,田赋征货币,
一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征收办法为“合理负担”,由行署向各区分配公粮任务,区
再分配到村,村公所按地亩分摊到户。由财政部门征收。1942年秋,公粮改为以户为
单位,按人口平均产量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累进级距从101斤起计征,101~150斤
税率为1%, 每递增50斤增征1%;251~300斤税率为5%,每递增50斤增征2%;601~
650斤税率为21%, 每递增50斤增征3%;751~800斤税率为31%;801斤以上者征收
率为35%; 产量不足100斤免征。依率计征对有灾情和困难户的减免 (历年都有) 。
1943年夏, 实行土地陈报、清丈、评定地级统一计量,计算出常年产量。公粮以户为
单位,总产减去每人150斤和每头大耕畜100斤,再按人均产量分级累进。150~199斤,
征收率为1%, 每增加1斤,征收率增加0.02%;300斤征收率为4%,每增加1斤征收率
增加0.04%; 550斤征收率为14%,每增加1斤征收率增加0.06%,直到900斤征收率
为35%为止。夏征三成, 秋征七成。1945年改用全额累进税率:每人减去产量100斤,
余数按3%起征; 产量每增加1斤, 加税0.03%,到1167斤税率达35%时不再增加。
1947年为全额累进, 以户为单位,每人均足100斤者征收率5%,每增加1斤,征收率
遂递增万分之五。征收率高达35%时,不再增加。全年一次计算,夏、秋两季征收。
1948年,按全年20%的比例征收。1949年把公粮、田赋、柴草等负担同时并征,附征
乡村经费,统称农业税,均征粮食,然后由县财政依价折币上解国家。征收办法是:
每一农业人口及优待人口扣去产量105斤后,每十级地负担公粮20斤及田赋、柴草、乡
村经费10斤,一年计算一次,分夏、秋两季缴纳。麦粮根据产麦情况不同,分为25%、
26%、27%的比数。1951年折算地亩评产,税率按地亩常年产量的20%计征。1956年
以高级社或初级社为单位纳税,个体农民仍以户为单位纳税。1958年农村实现人民公
社化,农业税纳税人改为以生产队为单位,并依其地区差别,施行比例税率,最高为
16%, 最低为3%,全县共18个税率。此后20余年,农业税制税率无大变更,虽然粮食
产量持续增长,税收额度却保持稳定。1982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口粮田、
责任田的形式将土地承包到户,农业税征收遂改为按以前的税率及常年产量折计货币
征收到户。
历年全市(县)农业税征收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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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依率计征 │实征额│其中 │年份│依率计征 │实征额│其中 │
│ ├────┬───┤ ├───┬───┤ ├────┬───┤ ├───┬───┤
│ │ 税率│应征 │ │夏征 │秋征 │ │税率(%)│应征 │ │夏征 │秋征 │
│ │(%) │ │ │ │ │ │ │ │ │ │ │
├──┼────┼───┼───┼───┼───┼──┼────┼───┼───┼───┼───┤
│1946│ 10 │689 │676.5 │186 │490.5 │1974│11.32 │689 │607.5 │221 │386.5 │
├──┼────┼───┼───┼───┼───┼──┼────┼───┼───┼───┼───┤
│1947│ 20 │1360.5│1360.5│477 │883.5 │1975│11.32 │637 │615.5 │437 │178.5 │
├──┼────┼───┼───┼───┼───┼──┼────┼───┼───┼───┼───┤
│1950│ 20 │1719.5│164 │164 │- │1976│11.32 │632 │625.5 │444.5 │181 │
├──┼────┼───┼───┼───┼───┼──┼────┼───┼───┼───┼───┤
│1952│ 13.72│1028.5│844.5 │183 │661.5 │1977│11.28 │628.5 │605 │543.5 │61.5 │
├──┼────┼───┼───┼───┼───┼──┼────┼───┼───┼───┼───┤
│1953│ 13.72│1024 │906.5 │183.5 │723 │1978│11.31 │626.5 │598.5 │233 │365.5 │
├──┼────┼───┼───┼───┼───┼──┼────┼───┼───┼───┼───┤
│1954│ 13.6│1017 │958 │194.5 │763.5 │1979│11.31 │674.5 │576.5 │345.5 │231 │
├──┼────┼───┼───┼───┼───┼──┼────┼───┼───┼───┼───┤
│1955│ 13.46│1002.5│955.5 │191 │764.5 │1980│11.3 │623.5 │574.5 │356 │218.5 │
├──┼────┼───┼───┼───┼───┼──┼────┼───┼───┼───┼───┤
│1956│ 13.4│948 │923 │183.5 │739.5 │1981│11.3 │623 │443.5 │335.5 │108 │
├──┼────┼───┼───┼───┼───┼──┼────┼───┼───┼───┼───┤
│1957│ 14.04│990 │968.5 │199 │769.5 │1982│11.3 │622.5 │222.5 │166.5 │56 │
├──┼────┼───┼───┼───┼───┼──┼────┼───┼───┼───┼───┤
│1958│ 13.58│922.5 │918 │200.5 │717.5 │1983│11.3 │622.5 │605.5 │293.5 │312 │
├──┼────┼───┼───┼───┼───┼──┼────┼───┼───┼───┼───┤
│1962│ 11.33│661.5 │639 │117 │522 │1984│11.3 │621.5 │595 │252.5 │342.5 │
├──┼────┼───┼───┼───┼───┼──┼────┼───┼───┼───┼───┤
│1963│ 13.55│790.5 │613.5 │125.5 │488 │1985│11.3 │619.5 │507.5 │340.5 │167 │
├──┼────┼───┼───┼───┼───┼──┼────┼───┼───┼───┼───┤
│1964│ 11.34│659 │635.5 │135.5 │500 │1986│11.3 │619 │566 │382 │184 │
├──┼────┼───┼───┼───┼───┼──┼────┼───┼───┼───┼───┤
│1965│ 11.33│658 │621 │- │621 │1987│11.3 │618 │563.5 │422 │141.5 │
├──┼────┼───┼───┼───┼───┼──┼────┼───┼───┼───┼───┤
│1966│ 11.33│654.5 │633.5 │114 │519.5 │1988│11.3 │617 │542 │420.5 │121.5 │
├──┼────┼───┼───┼───┼───┼──┼────┼───┼───┼───┼───┤
│1967│ 11.33│652 │642.5 │214 │428.5 │1989│11.3 │614.5 │489 │366 │123 │
├──┼────┼───┼───┼───┼───┼──┼────┼───┼───┼───┼───┤
│1968│ 11.33│651 │640.5 │213 │427.5 │1990│11.3 │614 │548 │526.5 │21.5 │
├──┼────┼───┼───┼───┼───┼──┼────┼───┼───┼───┼───┤
│1969│ 11.23│648.5 │645.5 │198 │447.5 │1991│11.3 │609.5 │559 │577 │-18 │
├──┼────┼───┼───┼───┼───┼──┼────┼───┼───┼───┼───┤
│1970│ 11.23│645 │639.5 │190 │449.5 │1992│11.3 │608 │510 │608 │-98 │
├──┼────┼───┼───┼───┼───┼──┼────┼───┼───┼───┼───┤
│1971│ 11.32│643 │617.5 │211 │406.5 │1993│11.32 │606.5 │533 │606.5 │-73.5 │
├──┼────┼───┼───┼───┼───┼──┼────┼───┼───┼───┼───┤
│1972│ 11.32│691 │622.5 │213 │409.5 │1994│11.32 │602 │552 │602 │-50 │
├──┼────┼───┼───┼───┼───┼──┼────┼───┼───┼───┼───┤
│1973│ 11.32│639.5 │582.5 │210 │372.5 │1995│11.32 │599.5 │549.5 │599.5 │-50 │
└──┴────┴───┴───┴───┴───┴──┴────┴───┴───┴───┴───┘
工商所得税 1950年始征, 以除国营企业外的公私合营、合作事业、私营工商业
为纳税义务人。初时采用21级全额累进税率:全年所得额300元起,征税5%,税率达
25%为高至点。1963年改为对手工业生产合作社采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年获利300元
以下者征税7%, 而后就所得额超出部分分级递增税率,税率增至55%为高至点。对
合作商店采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年获利250元以下者征税7%,250元以上者,就超过
部分逐级递增税率, 税率达60%为高至点。1980年起,对个体经济实行8级超额累进
税率:全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者征税7%,超出部分分级递增税率,至年底所得额为
1万元, 税率65%,不再增加。1985年起,对所有独立核算的集体工商业,统一实行
国家制定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 全年所得额在千元以上者,按10%计征;20万元以上
者按55%计征。 1986年1月起,对个体业户施行十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
得额在3~5万元,税率为60%,年应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按超出部分加征10~40%。
因个体业户的帐证不健全,难以正确计算应税额,故经调查测算,实行定额定率征收,
其所得税款随日销售环节税款一并征收,年终不再汇算清缴。私营企业则于1988年起
独立施行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采用35%的税率征收。1994年1月起并入企业所
得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1980年9月10日起征, 以合资企业和合资企业的外国
合营者为纳税义务人,税率30%,另交纳10%的地方所得税。对外国合营者分得的利
润汇出境外的,按汇出额计征10%的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1980年9月,依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开征。纳
税义务人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以及经财政部门确
定征收的其他所得者。其税率分为两类: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去800元后,就
其超过部分以5%、 10%、20%、30%、40%、45%的累进税率纳税;除工资薪金外
的其它所得, 依20%的比例税率计征。1994年1月,将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
商业户所得税并于此税种,以在境内居住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税率为工资、薪金所
得按5~45%九级超额累进;稿酬所得按20%,再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
按20%,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
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
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按
2 0%税率征收。
外国企业所得税 1981年12月起征,以境内外国企业为纳税义务人。税率分二类,
一类是对在境内设立机构和合作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为20%,
最高达40%;另一类是对在境内未设机构,但有来源于境内的利息、股息、租金、特
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的外国企业、公司,按20%税率征收。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1月1日起,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 《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
(草案) 》对国营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企业试行利改税。凡大中型企业(固定资产原
值1 50万元以上,年利润20万元以上),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一部分
按照调节税办法上交国家,余者留给企业;小型工交企业、零售商业、县以上供销社,
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营业性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业,按15%
税率交纳所得税。国营企业利改税后,实行税利并存,国家不再拨款。1984年10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对国营企业利改税进行第二步改革,
由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对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税后利润不再征调节税;对
国营小型企业税后利润超过核定合理留利10%以上的,按国家固定数额收取承包费;
对国营出版企业,按3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商办工业生产酱油、醋等项产品和饲
料加工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1994年1月并入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1994年1月由国营企业所得税、 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
简并而成。凡在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它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其它组织。税率按33%比
例征收,并实行两档照顾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
%,3~10万元(含10万元) 的,减按27%征收。对外资企业仍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