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流转税 资料库:乳山地情资料库 章节:乳山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article/183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article/183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 流转税
入出境货物税是建国前对出入解放区之货物征收的一种税。从解放区进入敌占区 谓之“出境”,从敌占区进入解放区谓之“入境”。1941年4月始征。出入境之货物分 必需品、通用品、非必需品、奢侈品4种,必需品之货物禁出,进口则多免税或低税; 通用品之货物税率为:入境5~100%,出境5~80%;非必需品之货物税率为:入境5 ~100%, 出境5~80%。1946年4月实行全省统一税率,对出入境之货物分为海口入 境品、 禁止出境品、禁止入境品、免税入出境品、征税陆路入出境品等5种。海口入 出境货物税率5~50%不等。 对敌占区工业制品如棉织品、化纤品、工艺美术品、迷 信用品等禁止入境;对解放区的土特产品如:牲畜、粮食、花生、豆饼等禁止出境; 对敌占区的金属及其制品、生产工具等免税入境;对解放区的水果、烟、酒等消费品 免税出境。 海口应税货物计征税率为5~50%。 1946年征得入出境货物税1.2万元。 194 7年上半年征得2.4万元。1950年停征。 营业税 1943年,牟海行署依据山东省《征收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胶东区征收 营业税施行细则》开征营业税。营业税以工商业营业资本额为课征标准,税率按累进 办法,起征点为当时资本额5001元,税率1%,资本额每增加1万元,税率增加0.5%, 税率达到14%不再增加。行署或经行署许可所办的公营事业及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作 社、工厂等免征营业税。营业税由工商管理局事务所每半年征收一次,汇总层层上解 胶东财政机关。1945年税率改为按纯利累进计征,全年得纯利不足千元者免征,千元 起征,税率1%,每增加千元增税0.3%,税率达到20%不再增加。1946年为筹集解放 战争经费,改营业税为营业负担。对以营利为目的的公营、私营、公私合营的工商业 及合作社,均依其营业状况分不同等次征收。全县共分130个等级, 最低等年负担200 元, 最高等年负担59.6万元。对钢铁工业、纺织业、造纸业、印刷业、制药业、电气 化学工业减征40%,公营贸易公司和部队机关学校开办的合作社及一般家庭副业免征。 1948年为扶持生产,发展贸易,停征营业负担。1949年,依据《山东省征收营业税暂 行条例》 复征,征收范围只限于大集镇工商业和农村较大作坊,每季纯利3.5万元或 资本额35万元以上者,每季征收率为5~35%。1953年1月,执行国家营业税修正税率, 修正税率将工商业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并入营业税内,修正后税率较 原营业税率有所提高。已缴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不再缴纳营业税。1955年营业税征 收范围扩至手工业生产合作社。1958年9月, 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84年10月,国 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 将营业税从工商税中分解出来重新开征, 纳税义务人为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出 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及其它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商品销售收入、营业 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分3%、5%、10%、15%四个等级。国营粮油企业、农机部门 及医疗保健、 地质勘探等行业免征营业税。1991年1月起对经营房地产业的单位也征 收营业税。 1994年1月起将商品批发、零售和公用事业中的水、电、热、气的销售收 入改征增值税。同时将营业税税率税目进行调整, 开设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 讯业、 文化体育业税目,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 动产税率为5%;娱乐业城区税率为10%,各镇税率为5%。 交易税 以牲畜、海产品、粮食交易者为纳税义务人。牲畜交易税始征于1947年, 按买价3%计征,1951年改为5%计征。海产品按买价4%计征(只1949年征收过) 。粮 食1951年11月始征,按买价2%计征,由集贸交易所征管,1953年停征。集市交易税, 1962年7月开征, 征收家畜、肉、干鲜果等5类,税率10~15%,1966年停征。198 3 年恢复牲畜交易税,1994年1月停征。 货物税 由建国前的出厂税、产销税、货物统税演变而来,以其货物的产制、购 运为纳税义务人,货物分烟、酒、迷信品、化纤、饮食、纤维皮毛、日用品、工业品、 矿产及竹木8大类。 1950年开征,税率3~120%不等。1953年对货物税税率、税目进 行了修订和调整,并将部分税目列入商品流通税。1958年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商品流通税1953年1月1日始征。从货物税征收范围中析出部分产品,对其在出厂 时一次性完税。税率低者7%,高者50%。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 1958年税制改革时把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而 成的一个税种, 当年9月开征。税目、税率分工农业产品和商业零售两部分。工农业 产品分为24个税目,平均税率21.7%,其中酒类税率最高,达60%,次之香烟、化妆 品税率为50%,日用必需品最低,税率为1.5~17%;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行 业分为5个税目, 税率平均为3%。工业产品通过销售环节征收,农牧、林业产品通过 收购环节征收。1970年简化工商统一税征税办法,对县属集体工业和社办工业改为行 业综合税率,一般为3~5%。1973年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合并为工商税。1984年10 月停征工商税。1986年对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恢复征收工商统一税。1994年 1月1日起,对外国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改征增值税。 工商税 1973年由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国营 商业缴纳的屠宰税合并为一个税种,凡从事工业生产、运输,农副产品采购,进口贸 易,商业经营,加工修理,服务业务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义务人。征收标准: 按其流转额计算, 分44个税目82种税率,最高为66%,最低为3%。1984年10月起将 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产品税 1984年10月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 》开征,系从 工商税中的工业产品和应税农业产品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税种,以从事生产和进口规定 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分24类270目,税率3~55%。有色金属矿采选 产品、石灰、人造板、棉坯布及猪牛羊等税率最低,酒类、焚化品等税率最高。其中 直接出口产品、黄金产品、被列入国家计划试制的新产品、利用废渣废液废气生产的 产品及饲料、 商品房、面粉、植物油等免征产品税。1994年1月起停征,将原征收的 工业品类改征增值税,将农、林、牧、水产品类改征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 增值税 系参照国际税收标准从工商税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税种。1983年1月1日开 征。以某些产品销售环节中所增加的价值额为征税依据, 分为农机具及其配件、机器 机械及其配件、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5类11个税目, 税率6~25%,缴纳增值税的 产品不再征产品税。1984年扩大征收范围,对汽车、机动船舶、轴承、钢坯、钢材、 印染机织丝织品、西药等类产品征收增值税。1986年后,国家再次扩大增值税征收范 围,将原属产品税征收范围的纺织品、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制品、玻璃纤维制 品、食品饮料、建筑材料、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等改征增值税。1989年1月1日起,又 对原属营业税范围的从事工业性加工修配业务和销售原材料的企业征收增值税, 并调 整了税率。 自1994年1月起扩大征收范围,将原征收产品税的工业品和原征收营业税 的商品批发、零售及公用事业中的水、电、热、气的税目,并入增值税。实行价外征 税办法,即以不含增值税税金的价格为计税依据。税率分为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 %及出口商品零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6%的简易税率。 消费税 1994年1月1日开征,选择少数消费品进行特殊调节,以调节消费结构, 引导消费方向。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消费税暂行条例》,确定11个征收税目,包括烟、 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鞭 炮、焰火等,实行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税率或税额划分为14个档次,最 高税率45%,最低税率3%。至1995年累计征收消费税472万元。